城市商業銀行調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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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7日 17:25 南方周末 | |||||||||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國城市商業銀行研究》課題組 城市商業銀行是中國銀行體系的關鍵組成部分,正如本報此前報道,這個群體也正在成為外資覬覦和爭奪的重要對象,112家城市商業銀行目前整體運營狀況如何,存在哪些問題,未來改革方向何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的一份調查報告試圖回答這些問題。
2004年,我們對中國東部、中部、西部地區三個有代表性省份的20個城市商業銀行的運營情況進行了一次實地調查,這次調查大致反映了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目前的整體運營狀況,下面是這次調查的一些結論。 一、整體經營績效逐年改善,但現狀依然不容樂觀 本次調查可以看到一個重要的變化趨勢,那就是各個地區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都在逐年向著好的方向發展,這說明城市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的成效非常明顯,其效率都在穩步提高。 首先,在經營地域受到嚴格限制的情況下,各城市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數量在改制后非但沒有大幅提高,反而呈現不斷下降的趨勢,這尤以東部地區的城市商業銀行更為明顯。這說明各城市商業銀行自改制后都開始關注本企業的成本和收益,通過統籌考慮,有選擇地關閉了一些沒有經濟效益的分支機構。 其次,員工數量保持穩定甚至在下降。從2000年到2003年這四年的時間內,東部省份各城市商業銀行的資產平均規模大致上升了近3倍,但其員工平均數量基本保持不變,其他省份的情況也非常類似。這說明自從各城市商業銀行實行公司化運作之后,普遍開始注重“減員增效”,各城市商業銀行單個員工所對應的資產、負債數量都在逐年提高。 第三,盈利能力不斷提高。如果不考慮城市商業銀行的歷史虧損及壞賬準備不足的情況,所調查的三個省份的城市商業銀行目前基本上都實現了盈利。 第四,其他各項指標也逐年向好的方向變化。首先是各地區城市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絕對額和不良貸款率都在下降。其次是資本充足率在不斷提高。 雖然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逐年改善,但是,其現狀并不容樂觀。主要表現為:整體資產質量依然較差;資本充足率問題還較突出;貸款集中度高,風險過于集中;盈利能力未得到充分釋放,分紅比例過高;公司治理結構存在較大缺陷,經營活動受到地方政府的大量干預;風險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等。 由于各城市商業銀行是由本地所有城市信用社“捆綁”而成,因此,它承接了大量城市信用社在不規范經營時期所形成的不良資產,雖然這些不良資產規模在逐年降低,但目前數量仍然偏高。 城市商業銀行的中長期貸款與中長期定期存款的比例明顯偏高。截至2003年底,全國城市商業銀行余期一年以上的貸款余額為2147.92億元,而余期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余額卻只有1093.55億元,中長期貸款比達到196.42%,遠遠高于120%的警戒值。 城市商業銀行的貸款損失備付金也普遍不足,被調查城市商業銀行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大約只占總貸款余額的1.25%,這與其14%的不良貸款率非常不協調(按5級貸款分類法計算)。另外,城市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普遍不足。 城市商業銀行另外一大突出問題是貸款集中度過高,風險過于集中。各城市商業銀行的最大客戶貸款額占凈資產的比重(單一客戶率)和前10位客戶貸款額占凈資產的比重都遠遠超過風險集中度管理的要求(警戒線分別為10%和50%)。與此同時,城市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制度異常落后。目前只有少數規模較大的城市商業銀行設有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多數城市商業銀行的風險內控體系其實是在不斷“復制”監管部門所出臺的各類風險管制條例,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的監管。例如,在本次調查的20家城市銀行中,利用信用模型來測度信用風險的只有2家。 二、地方政府控股占大部,內部治理結構有很大改善的空間 根據調查結果,各地方政府在城商行的平均直接持股比例是24.2%,如果再加上地方政府通過其他企業或機構間接持股的數量,應該說地方政府對城市商業銀行仍擁有絕對控制權。 調查顯示,國內私有股東(包括私有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對城市商業銀行的平均持股比重為23.7%,而國有資本(包括地方政府)的持股比例則達到76.3%左右。通過調查還可發現,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主要集中在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少數法人大股東之手,大股東數量大都在10家以下。但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國有資本在城市商業銀行的占比在各地區之間差異不大。東部發達省份城市商業銀行的國有資本占比要略低于其他兩個省,但差距并不十分明顯。 由調查結果可以看出,中國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不盡合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地方政府對城商行的參與過度;股權過于集中于一個或幾個大股東之手;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所持有的股權比重也很大,而真正關心銀行生存和發展的私有企業、自然人以及外資股東所持股份比重并不大。 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必然會導致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缺陷,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由于地方政府在城市商業銀行中處于控股地位,因此,它們在決定董事長和行長人選方面有很大的影響力,從而無法保證最優秀的專業管理人員進入管理層。一般情況下,銀行的主要管理職位都是由政府推薦并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個別情況甚至是地方政府直接委派,其中,董事長和行長職務由一人擔任的情況也比較普遍。2.盡管各城市商業銀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的組織形式,并且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在實際運作中,由于占控股地位的國有資本和集體資本的所有人缺位,委托代理關系不明確,因此各城市商業銀行實際被控制在少數政府資本代理人手中,董事會(或理事會)、監事會等權力部門形同虛設,無法對銀行代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3.目前各城市商業銀行激勵機制的設計并沒有完全體現商業化原則,仍帶有很強的行政性激勵色彩。 三、東、西部銀行外部治理環境差異很大 調查發現,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存在明顯的地域性特征,東部地區的城市商業銀行要好于中部,中部又好于西部。 這是什么原因呢? 一般認為,地方政府對銀行的持股比例越高,則銀行的內部治理越沒有效率。根據我們的調查結果,東、中、西部省份的地方政府對城市商業銀行的平均持股比例分別為22.3%、28.9%和21.9%。但是,我們仔細考察了地方政府在各城市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和銀行經營績效之間的關系后發現,這兩類指標之間并沒有很強的相關性。 調查顯示,各地城市商業銀行都依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理事會)、監事會等權力制衡部門,且都明確規定了董事長、董事、行長的選舉程序、權限、任期等,所以說,東、中、西部地區城市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結構之間的差異并不很大。 因此,如果僅從銀行的內部治理出發,我們將無法解釋中國東、西部城市商業銀行在經營績效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異。進一步的分析表明,決定東、中、西部地區城市商業銀行經營績效差異的關鍵不在銀行的“內部”,而在其“外部”。 調查數據顯示,東部地區城市商業銀行在外部治理環境方面要大大好于中西部地區。其主要表現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充裕,對城市商業銀行的消極影響較小;東部地區民營經濟一直都很發達,由國有企業轉制等因素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小;產業布局合理,中小民營企業數量眾多,且盈利能力強;能夠向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機構多,城市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意愿強;居民人均收入高,信用文化發達;地方政府對私有產權的保護意識較高;等等。 我們對所有已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29個省市的人均財政收入水平及其城市商業銀行的平均不良貸款率進行了分析,結果發現人均財政收入水平越低的省市,城市商業銀行的平均不良貸款率越高,由此可見,地方財政收入作為一個反映城市商業銀行外部治理環境優劣的重要指標,對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有相當大的影響。 四、經營績效參差不齊 根據我們對三省份20個城市商業銀行的調查結果,從2000年到2003年的四年時間內,中部省份城市商業銀行的總資產規模擴張了1.58倍,西部省份擴張了2.15倍,東部省份更是擴張了2.75倍之多。 但是城市商業銀行之間的經營績效存在明顯的兩極分化。不僅不同地區之間的差距在擴大,而且各個銀行之間的差距也在不斷擴大。后一種差距的擴大不僅發生在地處不同地區的兩個銀行之間,而且出現在同一地區的兩個銀行之間。 這主要是因為金融當局針對城市商業銀行的各項制度建設嚴重滯后于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結果造成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受到很多偶然因素的影響,特別是管理者個人意志的影響,以至形成目前城市商業銀行經營績效參差不齊的現象。 五、“市民銀行”定位并不明晰 金融管理層對城市商業銀行的目標定位是“市民銀行”,即它們主要面向城市居民和中小企業提供零售金融服務。但是,根據此次對三省份城市商業銀行的調查結果,我們發現,中國城市商業銀行充當市民銀行的角色并不是很充分。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貸款對象偏重于大型國有企業,偏重于地方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如果按貸款對象進行劃分,城市商業銀行向國有企業、500人以上大型私企、100-500人中型私企以及地方政府的貸款占總貸款的比例平均分別為17%、14.5%、18.6%和6.7%,對100人以下的小型私企平均為17.8%,而對家庭的消費貸款(包括商品房按揭貸款、汽車消費信貸以及其他耐用消費品貸款)更是顯得微不足道,平均只有2.2%。在本次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各地商業銀行都為地方政府預留了很大份額的授信額度,用于支持地方基礎設施建設。 如果按照部門劃分,城市商業銀行的貸款領域主要集中在制造業,其比重大約占到貸款總額的27.3%,其次分別為服務業和建筑與不動產業。這種貸款結構和其他類型商業銀行的貸款結構并沒有明顯的區別。 2.城市商業銀行在提供非傳統金融服務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足。有很大一部分城商行沒有能力提供高附加值的增值服務。在受調查的18家銀行中,只有4家能夠提供家庭組合投資和網絡銀行服務,能提供國際支付、融資租賃服務的銀行也只有4家,分別僅占被調查銀行數的22.2%;而對于那些收費較低的代理業務(例如代收款項),大多數銀行都能提供。當然,有很大一部分增值服務并不是某些城市商業銀行的優勢,它們或因業務量有限、或因缺少軟硬件條件而徹底放棄不做,對于這種情況,我們應該予以肯定。 3.收入和支出結構不合理。根據抽樣調查結果,可以發現利息收入是城商行的主要收入來源,大約占營業收入的53%左右;而非利息支出(包括金融機構往來支出和營業費用)則構成了它們的主要經營成本,兩者合計大致占總費用的71%。這樣的收入和支出結構從另外一個側面也說明城市商業銀行與“現代市民銀行”的定位還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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