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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發展村鎮銀行不宜忽視規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00:24 21世紀經濟報道

  周炳林

  12月22日,銀監會公布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各類小型銀行機構。監管層前所未有的開放態度一時間得到了諸多的好評。

  發展農村金融的難點在于金融服務的小型化、分散化。從政策相應措施看,監管層解決這一難點的辦法是降低注冊資本的要求,分散地設立許多小型銀行機構,如《意見》規定,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分別為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

  但是從根本上講,農村金融小型化、分散化需要貸款發放要小型化、分散化,而這不必然要求經營機構的小型化、分散化。即使在農村地區,必要的規模在維持銀行信譽、防止擠兌、獲取低成本資金等方面均大有用處,規模過小的銀行遍地開花,會造成巨大的金融風險。

  實際上,即使是今天,規模在銀行業正常運營中仍然舉足輕重。本報聯合其他單位的一項研究發現,“銀行客戶通過他們對銀行的信任建立關系,規模帶來聲望,進而幫助建立這種信任關系”;而對于正常經營的銀行,規模和資產流動性及資本充足率之間有著明顯的負相關關系;“較大的銀行可藉由它們的規模通過較少的昂貴資本及流動資產生存下來”。這意味著,在應對儲戶提現和其他日常運營問題上,規模較大的銀行所需的高流動性資產(如現金)與總資產的比例較低;規模較大的銀行進行正常經營,所有者權益所占總資產也不需要太高;同時,這類銀行還可形成規模較大的活期存款、各種匯兌頭寸,而這些資金的成本均很低。以上表明,規模對于維持銀行穩定,提高收益,降低成本有著重要意義。

  現有的其他研究也顯示,規模過小的金融機構根本就難以存活,要求一個較高的、區別于一般公司法人的資本金規模也是各國銀行業監管的一個慣例。實際上,即使是專注于向窮人提供小額貸款的孟加拉國格萊明銀行也沒有跳過規模約束的門檻,至2006年6月底,該行累計貸款總額是2810億塔爾(折合人民幣322億元),現存貸款余額是317億塔卡(折合人民幣36億元),2006年預計全年新增貸款540億塔爾(折合人民幣62億元)。這在孟加拉國或者世界其他地方都不是一個小的規模,尤努斯的成功之處正在于將小額貸款業務做大。

  為此,發展農村金融不宜忽視規模與金融穩定、收益、成本之間的客觀規律。在農村地區,發展金融真正需要大加利用的是這類地區特有的誠信機制:農村的人們收入不高,但是人們的流動性低,博弈次數多,人與人之間一般有大量的宗族裙帶關系,這種情況下,收入低下影響償債信譽這一點可以被農戶之間的信用合作所彌補。

  格萊明銀行即通過了農民的信用合作,保證了很高的還款率。在格萊明銀行,每個貸款申請人都必須加入一個有連帶還款責任的“貸款支持小組”(由相同經濟與社會背景、相似貸款目的的人組成),這改變了單個成員不穩定的行為方式,極大地調動起借貸者們自我管理的積極性,最終降低了格萊明銀行小額貸款的運營成本。

  由此可見,農村金融發展的關鍵在于提高農戶償還貸款的可靠性,如果這一點得以突破,分散發放的小額貸款的收益性、安全性則可有保障,各類金融機構自然會進入該市場謀取收益。但是,農村金融機構的小型化、分散化改革的是“貸款發放者”,這與“貸款獲得者”的信用增級是兩回事,同時,農村金融機構如此設置很可能又使其本身就蘊涵著巨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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