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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銀行處置不良資產亟須優化外部環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 10:21 金時網·金融時報
章永哲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問題,一直都是我國社會各界十分關注的問題。近年來,我國針對商業銀行,特別是大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但與大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改革相比,中小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對此,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行長金維虹11月7日在第二屆北京國際金融博覽會暨中國金融年度論壇上建議,我國亟須進一步優化中小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政策環境、法律環境、執政環境和信用環境。 目前,我國中小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在歷史包袱化解、政策環境、信用狀況等方面,同大銀行相比有一定差距。對大銀行的歷史包袱,中央政府采取了綜合措施進行化解,先后兩次對不良資產進行集中處置,劃轉給專業資產公司,使工、中、建、交四家銀行的不良資產比例下降到4%左右。而中小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依靠自身消化,至今相當一部分中小銀行的歷史包袱并沒有得到有效化解。 在政策環境方面,大銀行改革發展始終得到國家政策的支持,而對中小銀行的政策支持比較缺乏,在不良資產處置等方面還存在弱性政策。 在信用狀況方面,大銀行具有國家信譽,國外戰略投資者對入股大銀行表現踴躍,國內企業和百姓對大銀行的依存度很高,而中小銀行則不然。 要解決中小銀行在不良資產處置時遭遇的種種問題,首要的工作就是要進一步優化中小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政策環境。國有商業銀行可以將大部分不良資產剝離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快速解決歷史遺留的不良資產問題。而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處置方式較為靈活,因此許多企業往往愿意積極配合,與資產公司一次性打折了斷不良資產債務。而中小銀行由于自身承受能力有限,加之政策不允許進行打折處置,致使企業不但不愿對中小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進行配合,還千方百計地逃廢銀行債務。 金維虹建議,中小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在訴訟費、以資抵貸的稅收政策等方面應該與資產管理公司一致。此外,金維虹還建議放寬中小銀行對不良貸款本息自主進行打折處置的監管;允許使用打包轉讓、債轉股等處置方式;在風險有效降低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借新還舊、債務重組的條件;允許銀行在條件成熟時自主實施資產證券化或資產信托化,增加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選擇余地,進一步優化不良資產處置的監管環境。 中小銀行在處置抵債資產時,最終以現金方式收回不良貸款過程中會發生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抵債資產的評估費等一系列費用,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往往本金已經受損,還要承擔上述費用,其結果自然是雪上加霜。因此不能機械地規定銀行繳納各種額外稅費,而應對目前的稅費法規進行合理調整。 中小銀行在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還會遇到下列法律問題:取得抵貸資產后,如果將抵貸資產出租,租金收入按照現行規定是不能用來沖減原入賬本金的,而是作為營業外收入入賬,按規定要繳稅,這樣又減少了變現收入,加大了抵債物的處置損失;按照財政部《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抵債資產接收后最長在2年內處置,這對一些中小銀行,特別是在郊區或農村的中小銀行來說很難有效落實。因為對一些中小銀行來說,許多抵債資產涉及集體土地,存在確權難、變現難的問題,這就給抵債資產在規定期限內處置帶來了現實困難。 上述問題的存在,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目前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尚存在不完善、不合理之處。對此,金維虹建議應加快對貸款通則等相關法律的修訂步伐,增強執行的靈活性,以優化法律環境。 政府的干預也是影響我國中小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重要因素。一些地方政府等部門從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出發,在企業轉改制過程中,重視轉改制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而忽視銀行金融債權的落實與保全,甚至有的主管部門還縱容改制企業逃廢銀行債務,使中小銀行處置不良資產工作步履艱難。 社會信用環境建設也是中小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工作順利推進的重要保證。中小銀行的主要客戶就是中小企業和自然人,而一些中小企業誠信意識淡薄,信用意識不強,貸款一旦到手就不想歸還。目前企業多頭開戶現象較為普遍,改制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后,往往將結算等移至其他行,以避免主債銀行追索,出現空戶、逃戶現象。另外,少數自然人相互參股注冊多家關聯公司,相互擔保在銀行騙取貸款,故意逃廢銀行債務。 因此,應進一步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和制度建設,加大對失信企業的民事和刑事懲戒力度,努力提高他們的違約成本,不斷優化社會信用環境,這也是解決中小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時遭遇種種問題的一項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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