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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恩照受洋賄豈能不了了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 15:22 信息時報
王威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恩照受賄案昨日一審宣判,據新華社報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恩照有期徒刑15年。 人們應該記得,此前,張恩照曾于2004年12月在美國遭到起訴。在一起牽涉到中國建設銀行信貸管理軟件系統進口項目的合同糾紛中,美國一家金融IT服務供應商及旗下子公司成為主要被 告,張恩照被列為第三被告。原告控告該金融IT服務供應商合同違約,并向張恩照行賄100萬美元以上。2005年3月,張恩照在國內被查辦,但檢方的指控并未涉及美國一案。 張恩照涉嫌收受美國商家“100萬美元以上”的行為雖然發生在國外,也應罪不可恕。我國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該條是對我國刑法屬人管轄權的規定。只是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該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域外犯罪,則無刑期規定,一律適用我國刑法。張恩照顯然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與百萬美元的“洋賄”相比,檢方如今所認定的張恩照涉嫌受賄的數額,無疑是“小巫見大巫”了。如果不追究其“受洋賄”責任,則有悖于法律規定。 (作者系江蘇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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