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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銀行市場準入的制度分析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2日 09:23 中國經濟時報

  ■康書生 劉莉

  與經濟迅猛發展不相稱的是,在我國具有強大發展潛力的民營銀行的發展卻始終沒有被正式納入到金融體制改革的制度安排中來。

  “十一五”規劃中指出:“穩步發展多種所有制金融企業,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中小
金融機構的設立、重組與改造。”可見,現階段在我國實現民營銀行的市場準入確實有其必要性。

  建國以后,我國一直實行的是封閉式的“大一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國家通過制定計劃對經濟進行統籌規劃以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的均衡發展。改革開放后,我國在進行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同時,對金融領域依然堅持絕對的控制,國有金融機構至今仍然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占統治地位,非國有經濟發展起來以后,與單一的金融體制結構之間產生了內在的不均衡,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不均衡現象越來越突出,制度不均衡的矛盾正在不斷激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各種經濟成分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和可以獲得的金融支持存在嚴重的不均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非國有經濟蓬勃發展,對國民經濟發展的貢獻程度不斷攀升,非國有經濟對GDP的貢獻已達63%,對工業增加值的貢獻已達74%,而在全部銀行信貸資產中,非國有經濟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銀行信貸仍然由國有部門利用(

證券市場上的直接融資也主要是為國有企業服務的)。

  而國有部門目前對工業增加值的貢獻率只有不到30%,經濟結構與金融資源配置結構形成了嚴重的失衡。這種不均衡將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一方面國有銀行中來源于國有企業的壞賬相當一部分是由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非國有經濟的間接融資渠道不暢,缺乏銀行的信貸資金支持。

  其二是金融體系結構的非均衡。在我國銀行業的改革中,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其改革還停留在一種形式上或外延性改革的階段,一些深層次矛盾雖已暴露但遠未得到根本解決。一方面,我國四大國有銀行仍然處于金融壟斷地位,信貸投向偏向于大型的國有企業,無法或者不愿滿足多數民營中小企業的信貸需求,使得一邊是銀行的存差日益擴大,一邊是民營中小企業的信貸需求得不到滿足;另一方面,體制外的民間自籌資金導致地下金融發展迅速,大量的地下金融脫離國家的監管,這將不利于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國家對地下金融的監督成本越來越高。

  我國金融體制結構的變化滯后于整個經濟市場化的進程,經濟與金融發展不均衡,這種體制結構上的缺陷不僅造成了金融領域內部的潛在風險,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整個經濟的發展。目前一方面國內開放民間金融進展緩慢,另一方面國有金融在局部地區收縮,作為經濟增長主體力量的地方經濟、非國有經濟,正面臨著日益嚴重的金融短缺。

  民營銀行進入市場,由于其自身多數是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機構,資金規模偏小,必然也必須首先選擇優質的中小企業和社區居民作為自己的服務對象。由于民營銀行的規模小、管理層次少、銀行運行機制比較靈活且成本相對較低,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之后,民營銀行的貸款更加靈活,比較適合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加上民營金融機構扎根基層,必然能夠更多的了解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信用水平,易于克服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交易成本高這一障礙。因此,民營銀行進入市場對經濟與金融的非均衡可以起到調節的作用,一些民營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可以得到滿足,從而有利于整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而長期以來,即使是在國有壟斷金融制度下,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而向親朋好友進行的民間借貸始終也具有極大的普遍性。但是在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進入生產和商品流通領域,卻是對國家金融壟斷的挑戰和突破。民間借貸雖然利率較高,卻具有手續簡便、資金使用自由等優點,作為一種非正式的金融制度供給,民間借貸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民營經濟在生產經營上所需的資金,彌補了正式金融信貸供給的不足,對民營企業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但必須注意到,我國的民間借貸活動一直游離于正式的金融體制之外,有著極大的不規范性,由于缺乏外部監管,具有較大的風險隱患。同時由于它的隱蔽性也增加了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執行難度,削弱了國家對國民經濟的控制能力。允許把一些條件較好的民間借貸組織辦成民營銀行,大量民營資本可以通過正規渠道進入市場,用合法的民營金融取代非法的民間金融,既提高了資源的配置效率,也有利于金融市場的規范發展。

  其實,我國發展民營銀行的呼聲并不是由官方提出的,它本身就是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經濟與金融發展出現不均衡的必然需求,但是依據我國的歷史現實情況,在我國發展民營銀行仍然應該由政府主導推動,但一定要立足于市場的實際情況。

  回顧我國二十余年的金融改革歷程,金融制度的變遷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性供給行為,政府作為社會中規模最大的非市場組織,具有強大的強制力和再分配能力,既有財產權利的有效保護、契約責任的嚴格履行、市場本身競爭性的切實維護等職能,更擔負著通過金融制度履行部分財政職能和稅收職能、確保宏觀經濟的穩定與增長的責任。政府能夠克服制度變遷過程中公共選擇所固有的外部性和協調成本問題。由于政府行政力量的權威,政府對制度變革的供給能力和意愿將主導金融制度變遷的方向、速度、突破口、時間和路徑。

  但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東部沿海地區的經濟得到迅猛的發展,民營經濟也逐漸發展起來并對當地經濟發展的貢獻度不斷攀升,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與融資需求不足的矛盾也日益激化,產生了強烈的制度變遷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的主體逐步形成并發展壯大,我國的金融改革初步顯現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痕跡。

  在這種制度變遷的框架內,需要政府順應微觀經濟主體進行制度變遷的自發性,運用自己的強制力來推動這種制度變遷,走強制性變遷與誘致性變遷相結合的路徑來我國發展民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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