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示:根據現行《擔保法》,應收賬款不能作為抵押物和質押物。但應收賬款抵押在英國等發達國家已廣泛采用,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應收賬款抵押應該很快進入我國的企業實踐,將成為企業融資的新型有效擔保方式。
應收賬款,指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形成的債權,因此是建立在債務人的商業信用基礎之上的,可看作是一種信用債權。根據我國現行的擔保法,應收賬款不能作
為抵押物和質押物。根據規定,可以作為抵押財產的物品范圍很廣,包括土地使用權、生產設備、廠房等等,但沒有明確規定企業是否可以其在應收賬款上設立擔保。早在幾年前,有些專家曾提出,作為企業融資創新的一種形式,對小筆短期周轉金可實行應收賬款抵押貸款。
應收賬款抵押意義有以下幾點:
一是打開企業融資創新空間,可以擴大企業再生產能力,為企業資金加油。在市場經濟中,賒銷是企業為擴大銷售的信用銷售方式。應收賬款屬于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的應收債權,以此抵押擔保貸款,擴大了抵押物的范圍,更加有利于企業籌集資金,展開經營。特別是對一些沒有有效抵押物作擔保的中小企業,應收賬款抵押貸款業務是中小企業一種理想的融資方式。
二是應收賬款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現金流和為銀行提供擔保之間的矛盾。例如,企業以應收賬款抵押而獲得的貸款,可以自由地用以經營,不受抵押的限制;而應收賬款的收益,一旦付入應收賬款抵押的特定賬戶,則不能被處置,這又保證了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擔保利益。
三是對于銀行來說,應收賬款抵押便于控制,可以加強擔保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如果企業不履行主債務,銀行可及時將應收賬款的收益用來優先償還債務。
盡管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收賬款可作為抵押物,但在實踐中,有些動產和權益是有價值和能帶來未來收益的,比如存貨、應收賬款、收費權、尚未收獲的農作物等。因此,抵押物應該更加靈活,建立和完善我國應收賬款抵押的法律制度很有必要。目前,工行已經開始積極嘗試應收賬款等動產抵押新方式。
銀聯信分析:
我國現行《擔保法》規定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幾種擔保方式。通常銀行要求企業提供的擔保是前三種,其中以抵押和質押為最普遍。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處置。
應收賬款的擔保屬于抵押。如果企業將其按照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債權(包括了應收賬款)提供給銀行作為其向銀行借款的擔保,在此情況下,與應收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仍由持有應收債權的企業向客戶收款,并由企業自行承擔應收債權可能產生的風險,同時企業應向銀行支付本息。
總體上來說,應收賬款抵押,可以為企業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情況下,為銀行提供有力的擔保,拓寬了融資渠道,同時,作為債權人的銀行擔保風險也便于控制,有利于開展企業貸款業務。應收賬款抵押,已經在英國等發達國家被廣泛采用。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預計在不久的將來,應收賬款抵押進入我國的企業實踐,成為新型有效的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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