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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產品不是沒有風險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9日 08:55 中國經濟時報

  投資者應盡早樹立起風險意識

  ■本報記者張煒

  北京最近出現首例銀行理財本金虧損風波,某客戶反映在北京某銀行購買的外匯理財產品,打算脫身退出時卻發現本金要損失12%。

  銀行理財產品不再是絕對沒有風險的品種,相關投訴也不斷上升。上海銀監局上月指出,商業銀行應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理財產品風險揭示的要求。據分析,造成銀行理財產品投訴升溫的主因有二:其一,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還較低,對風險缺乏足夠的認知能力;其二,商業銀行為吸引客戶、搶占市場份額,對產品解釋和風險揭示不足,對客戶的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缺乏全面了解和判斷。

  去年以來,金融消費者對于長期

理財產品的投訴尤其增多。此次在京引起本金虧損風波的
理財產品
,也是一款長期理財產品。該理財產品于2004年2月銷售,當時國內的一年期美元利率僅0.5625%,國際市場上6個月美元LIBOR利率(即倫敦銀行間同業市場拆放利率)是1.1%,而這款產品前半年的預期年收益率為6%,收益相當高。問題發生在銀行的誤導和客戶的誤解上。據稱,這家銀行發行的
外匯理財
產品因為前期收益高、期限長,而特別吸引投資者。

  實際上,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與股市投資收益相似,過往業績不能代表未來也能有此業績。銀行銷售存在有意或無意的誤導,不少產品都強調過去幾年的模擬收益率較高,暗示投資者未來幾年也會有這樣好的業績。而客戶基于對銀行的信賴,缺乏像證券投資那樣的風險防范意識,很容易被過往業績或模擬收益“騙進”。因而,上海銀監局認為銀行的錯在于風險揭示不足。

  與證券投資不同,銀行理財產品的流動性差,長期理財產品的投訴與爭議多。大部分銀行理財產品都明確規定,客戶認購后不得部分支取及提前贖回,只可辦理質押貸款。另一些銀行允許提前贖回,但要求客戶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本金投資風險。北京首例銀行理財本金虧損風波糾紛的源頭就是客戶欲提前贖回。到5年期滿時,如果市場上的收益讓投資者拿不到8%,由銀行補足差額,也就是說最終投資者一定能達到8%。但在這位客戶打算提前贖回時,所購買的那款產品本金要損失掉12%,相近一期的產品要損失15%。

  業內人士認為,銷售誤導與客戶誤解引起的理財產品糾紛,之前在保險理財產品中已發生過。除簡單依據過往業績推算未來業績外,誤導與誤解的因素還有不少。首先,將年回報與期回報混淆。無論1個月、3個月的短期理財產品,還是5年長期產品,宣傳時都按年化收益率表述投資價值。但經過銷售誤導與客戶誤解,年化收益率被混淆成短期理財產品的期回報率。例如,3個月理財產品的年收益率1.8%,實際得到的增值是1.8%年收益率的四分之一。其次,預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不代表日后到手的實際收益率。銀行的宣傳特別注重最高收益率,以此來吸引客戶購買,但現實投資殘酷得多。投資者應該看清產品的最低回報是多少,有些產品有最低保證收益,有些則只是保本。再次,過度渲染概念炒作。如今銀行理財產品已不單純與債券市場有染,還大量掛鉤國外衍生產品,如世界杯足球賽開賽之際掛鉤世界杯概念股。以某銀行世界杯概念股掛鉤理財產品為例,要獲得最高預期收益率,5只掛鉤個股須在某一天的波動值全部大于或者等于6%。可在成熟的歐洲股市,個股的單日波動大于5%非常罕見,5只大盤股同時發生波動的概率更低。

  國內銀行理財產品的問世時間不長,不規范問題較為集中。據悉,境外銀行在推廣理財產品的同時,非常重視投資者風險教育。例如在香港,銀行銷售的零售理財產品,不僅要獲得監管機構的批準,宣傳資料也有嚴格的要求。銀行理財顧問更要對投資者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以免誤導投資者。而在國內,投資者風險教育只在證券市場開展,銀行往往忽略風險教育。恰恰是忽略了風險教育,更容易使購買者將銀行理財產品等同于傳統儲蓄。

  光大銀行最近推出的一個理財產品,首次采用信用聯結的交易方式。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如聯結企業正常償還債務本息,投資者就能獲得全部收益和本金;如企業出現違約,投資者理財本金將在債務回收范圍內承擔有限損失。該產品涉及的國有大型企業均為精心挑選的優質企業,雖然出現違約概率極低,但筆者再次提醒,銀行理財產品不是沒有風險,投資者應盡早樹立起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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