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萬宏
改革產權制度,明晰產權關系,是農村信用社推進新一輪改革、建立現代銀行企業制度的本質要求和前提。但在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選擇何種產權制度等問題上,也就是在“農信社產權制度改革要解決什么問題”這個根本問題上,則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至今仍無統一的認識。
綜觀新一輪改革推開前農信社存在的問題,深究其形成原因,基本都源自農信社產權制度的重大缺陷———產權不清、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無法落實。長期以來,在合作制的幌子遮掩下,農信社名義上歸社員所有,但由于社員股金在農信社資本金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小,且分散在眾多的社員之中,社員對農信社的所有權難以體現,少數農信社甚至已經沒有社員股,產權關系日益模糊。
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
一是行政干預不可避免。既然農信社產權不清、所有者缺位,當地政府以及具有事實管轄權的部門勢必藉此直接干涉農信社的經營與管理活動,強令農信社違背經濟規律、市場經濟法則和自我意愿放款,致使農信社自主經營權落空,信貸資金財政化、空洞化。
二是農信社無需負責任地從事經營活動。強勢外力直接干涉農信社的經營活動,必然導致農信社法人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的缺失。即使經營決策出現失誤,造成損失,甚至經營狀況持續惡化、瀕臨倒閉,農信社法人及其決策者和直接責任人也無須承擔責任。
三是“搭便車”現象滋生蔓延。雖然農信社并不擁有實質意義上的自主經營權,也不對其經營狀況承擔責任,但其員工仍直接控制著諸如信貸、結算、現金支付等權力。由于經營風險實際由“外力”承擔,經營效益與己無關,從而誘使農信社及其員工產生“搭便車”的動機與行為,利用手中的職權,不顧經營效益,設法爭奪和使用法人財產,假借名目侵蝕法人財產及其收益,公開或隱蔽、合法或非法地化公利為私利,謀取自身利益。同時,農信社之外的企業與個人也會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千方百計爭取這種利益,從而導致腐敗現象滋生蔓延。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因所有者缺位而導致的農信社原有產權制度的重大缺陷,主要表現在“外部力量控制”和“內部人控制”兩大方面。如果這種產權制度得不到有效改革,這兩種“非法力量”得不到有效遏制,任何局部改革措施都難以奏效,我國的農信社將很難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銀行企業制度。只有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理順外部監管力量、農信社股東社員、農信社及其員工之間的權責利關系,建立現代銀行企業制度的改革目標才有可能實現。
換言之,農信社新一輪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還權于股東社員,讓資本真正擁有話語權、決定權。具體操作中,可以通過以下制度安排加以落實:選擇最合適、最科學的產權制度資本組織制度;確保所有者具備真正的監督權利;科學設置股權結構,奠定現代公司治理所賴以生存的資本結構基礎;構建符合市場經濟本質要求的法治環境,確保股東社員大會、董事會理事會擁有能夠依法行使職權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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