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曄鴻
去年一年間,民建中央調研部社會事業發展處“社區銀行”課題組多次前往天津、陜西、浙江等省份,與當地央行分行、銀監局、城信社等相關機構的負責人多次座談。在3月7日舉行的民建小組討論上,銀監會主席劉明康也表示,郵政儲蓄可以作為社區銀行的嘗試。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其重要原因之一是銀行組織體系建設滯后,金融組織結構與企業組織結構嚴重失衡。因此,對我國金融組織結構進行創新,培育和發展與中小企業相匹配的小金融機構,特別是社區銀行,應盡早提到議事日程。
雄厚的金融資源
近幾年,我國金融資源呈現高速增長的態勢,金融資產總量已超過40萬億元,未來還將快速增長;在國家正規統計渠道之外,還積聚了大量民間資金,據估計大約為8000億~10000億元,占GDP的7%左右。同時,近幾年中小企業和居民對資金的需求十分旺盛,現有的銀行體系已無法滿足其需要。
農業部調查顯示,2003年,農村居民向民間資金貸款占到71%。大量的資金需求依靠民間貸款獲得,存在著危害:一是民間貸款是在中央銀行貨幣體系外進行“體外循環”,中央銀行難以掌握真實金融情況,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增加了難度,政府宏觀調控的效果被削弱;二是民間貸款的管理水平低、信息滯后,可能引發地區性金融風險;三是民間貸款大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常有魚龍混雜、投機詐騙等事件發生,引發了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發展社區銀行既可擴充我國金融服務體系,滿足中小企業、縣域經濟、居民等對金融服務的需要,又可促進民間資金歸并和流入國家正規金融體制之內。
基層金融空洞化的問題
雖然目前我國的銀行體系比較完備,但從經營規模上看,有大銀行、中銀行,但缺少小銀行。截止到2003年末,四大國有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的機構數量分別占總數0.01%、0.03%和0.32%,存款分別占全國64%、16%和6%,這些銀行在經營和市場定位上高度趨同,貸大不貸小,貸城不貸鄉;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的機構數量占總數的99%,但存款僅占全國存款總量的13%,歷史包袱沉重,經營困難。廣大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難以得到生存和發展所需要的資金支持,基層金融已出現空洞化,而且日趨嚴重。社區銀行規模小、扎根基層、貼近群眾、經營靈活,主要開展“短、頻、快”的業務,正好填補了基層金融的空白。
鑒于以上情況,我們認為,發展社區銀行應盡快擺上議事日程,有條不紊地進行。既要尊重銀行體系演進的內在規律,又要充分考慮金融體系的現實狀況,遵循“先行試點、嚴格規范、統籌兼顧、審慎發展”的總體思路。
盡快給社區銀行“準生證”
社區銀行是基于社區范圍內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訴求而依法自主設立的小型商業銀行。它具有地緣信息優勢,為社區居民及經濟組織提供主要基于當地經濟活動的金融服務。建議在“十一五”時期開展社區銀行的規模性試點。同時,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組成權威研究機構,總結試點單位經驗,研究相關理論和政策,制定指導意見及政策措施。
在遵循“建立規則——開展試點——完善規則——規模試點”的路徑上,選擇條件較為成熟的市(地)作為試驗區,在試驗區內實施全面的配套改革措施,實行市場化、法治化的監督管理辦法。條件較成熟的市(地)應具備非公經濟發達、民間資本較為充足、監管力量較強、政府行為較開明等條件,且當地對試點有積極性。
以市場為導向建立準入與退出機制
堅持民間資本為最主要的投資來源,在準入方面做到:第一,依法準入。無論自然人與民營企業法人,只要達到法規規定的各項條件就應允許組建社區銀行;第二,產權清晰、政企分開。允許自然人持有與企業法人相同比例的股份,地方政府原則上不入股,國有企業及其他具有國有性質的企業不能成為前三位的大股東;第三,規定資本金的上下限。考慮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并兼顧面向中小企業和居民服務,資本金應在1000萬~5000萬元,單筆貸款的最大額應在100萬~500萬元;第四,產權組織形式應為兩合公司。一般股東為有限責任,擔任董事長和董事的股東為無限責任;第五,對大額貸款、關聯貸款、存貸比上限等指標,制訂嚴格的管理與處罰規定;第六,允許經營穩健、業績優良的社區銀行做大,甚至升格為城市商業銀行。在退出方面做到:及時掌控,對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10%和8%的,視為存在較大的經營風險,監管部門應要求其增資;對兩率低于6%和4%,視為面臨倒閉危險,監管部門應鼓勵其他經營良好的社區銀行對其實施兼并或重組。制定相關法律和條例培育金融企業家
為了完善準入與退出機制,有必要制定相關規則,并培育一批專業的金融企業家。在法律條例方面,一是修訂《商業銀行法》,補充社區銀行條例,主要包括社區銀行的概念、設立條件、注冊資本、服務范圍、市場定位、服務內容、金融監管等;二是制定《社區銀行再投資法》,保證資金來源于社區還運用于社區,規定首先滿足中小企業、中低收入水平居民的貸款要求;三是監管工作的基本方針應由“管教、扶持”轉變為懲處違法違規行為、清除不良個體;四是考核監管水平的標準要由監管對象的風險狀況轉變為三個“及時”,即:及時掌握監管對象的經營財務信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置;五是將管“生”與管“死”的機構分開,人民銀行承擔審核、批準新建社區銀行的職能,銀監會承擔監管和處置的職能。
社區銀行以民間資本為主,實行民營,但社區銀行的控制權不應掌握在工商企業家的手中,而應掌握在金融企業家的手中,以避免關聯貸款的發生。同時,對從事社區銀行的金融企業家應積極進行培育:允許自然人的持股比例等同于企業法人;鼓勵工商企業家轉型為金融企業家;建立期權激勵制度,促使優秀的企業經營者增加持股比例,逐漸成長為金融企業家。(作者為民建中央調研部社會事業發展處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