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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司法解釋讓一些銀行坐立不安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3日 10:51 民主與法制時報

  □胡 委

  不久前,某商業銀行浙江湖州支行發出通知:“為保護銀行自身權益,對于個人信用報告系統中信貸情況不良、還款能力弱、所貸戶型面積小的房子,將緊收按揭貸款!睋ぃ行、農行和建行也分別制定了較高的房貸門檻,對個人住房貸款這塊業務加強了風險控制。而一項司法解釋更是讓要貸款買70平方米以下的人感到了壓力。

  現象:小戶型購房者貸款被嚴格“監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條規定符合國際通行的“執行適度”的原則,保障了被執行者的基本人權。然而這條規定卻讓銀行界人士坐立不安。

  某銀行職員稱,銀行個人貸款是銀行最主要的利潤來源,因為與其他類型貸款壞賬率相比,個人貸款的壞賬率比較低,是銀行最好信貸資產。而在個人貸款中,80%以上都是拿房屋作抵押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如今,司法解釋規定“生活必需居住房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是否意味著如果貸款者不能按時還貸款,銀行也無法對其貸款購買的房屋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如果是,就意味著銀行失去了保障的基礎,變成了沒有任何抵押的誠信貸款。70平方米以下的

住房貸款很困難。

  爭議:如何為弱勢群體構筑“住房夢”

  最高院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老百姓基本的居住權,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但從實施后的效果來看:《規定》也像一把雙刃劍,使一些普通老百姓購房成了一個夢。因為根據《規定》,如果一個人不講信用,或要騙銀行的錢,他就可能以必需住房為借口而不還房貸,尤其是在誠信機制還很不健全的中國,這一“可能”發生的比例讓銀行擔憂。正是針對《規定》可能帶來的這一信貸風險,早在《規定》實施前各大銀行就紛紛收緊個人住房消費信貸的條件,增加附加條款,甚至于停止部分個人信貸業務。而在我國,絕大多數人想要靠工資積蓄是無法實現購房的,只有向親朋好友借錢或向銀行貸款,后者又是絕大多數買房人的首選,所以一旦無法貸款,這些人的購房也許真的成了一個夢。

  原本維護弱勢群體的《規定》無形中卻讓他們買不起房,也許是我們的決策者不愿見到的。

  探求:尋求銀企合作的新模式

  浙江湖州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做法引起了人們的注意,銀企合作的新模式醞釀產生了:為使銀行不再為《規定》可能帶來的風險擔憂,也讓更多的購房人不再為資金不足貸不到款而發愁,中介公司以擔保的形式為購買小面積房屋并需要貸款的客戶向銀行提供免費擔保,這樣銀行將大大降低因借款人不還款、逾期還款或惡意騙貸而帶來的風險;同時中介公司則經過法律咨詢形成了一套操作流程降低自身的風險。

  在執行《規定》,保障被執行人基本人權的基礎上,相關部門還需探尋更完善的貸款機制,讓更多的人享受貸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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