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蘇林:權力缺乏市場約束 解惑銀行高管層腐敗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9日 11:33 《法律與生活》雜志 | |||||||||
文/徐蘇林 從2002年開始,溫夢杰、朱小華、段曉興、王雪冰、梁小庭、趙安歌、劉金寶等紛紛因經濟問題落馬。銀監會2004年全年共查出違規金額5840億元,有各類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44人“落馬”。顯然,金融領域已經淪為我國腐敗的重災區。
大量銀行高管犯罪事件在很集中的時間出現,所反映出的諸多深層次問題,迫切需要有關部門進行客觀全面、細致深入的冷靜思考,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從而確定有針對性的治本之策。 應該說,高風險(包括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的金融行業出現一個趙安歌事件也許本不該引起大家的“高度關注”,但金融業內近幾年中頻頻出演高管落馬,就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深刻反思。 金融高管問題頻發顯然不是中國銀行業改革的必然產物,但毋庸諱言,這些事件的發生說明中國金融業問題多多。金融業的改革一直為人們關注,對于業內的風險防范,也一直是銀行業改革的重點,但一些制度性因素在多次改革中并沒有完全解決。金融高管出事,從表面上看是一個金融腐敗問題,但實質上是一個代理人對委托人的“不忠誠”問題。那么中國的金融高管為什么會對委托人“不忠”呢? 權力缺乏市場約束 金融高管頻頻出事,固然表明金融高管本身的道德素質存在問題,但在更深的層面上,它反映了市場環境、制度建設、外部監管和公司治理問題。 金融高管出事,實質上反映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問題。在完善的市場環境下,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規范的關系不僅是一種市場關系,而且是一種平等的關系,同時還應是一種契約的關系。但在實際上,中國的金融高管則是以政治關系代替市場關系,以上下級關系代替平等關系。金融高管也是“經濟人”,金融高管出事,是金融高管為謀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在權力缺乏有效市場約束的情況下與委托人之間博弈的結果。“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絕對導致腐敗”。金融高管出事的重要誘因在于,權力缺乏有效的市場約束。 當然,為了實現市場約束支柱作用,必須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前段時間,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出席“中國發展高層論壇”接受記者采訪時,特別強調市場的力量,他認為,市場的約束力量在中國需要突出培養,“這個力量可以通過公司上市、股份制改革等來進行推動,這樣投資者的作用就開始體現了。現在客戶也應該成為市場的力量。” 傳統人事任免機制的問題 眾所周知,中國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場選擇而是由組織任命的。因此這些高管更多的是對上級組織而不是對所在銀行負責,這便造成個人權力過大,缺乏市場的有效約束監督。市場經濟條件下真正規范和有效的用人機制是:在市場上選拔人才,以市場方式對待人才。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銀行業改革必須進行人事任免制度創新。否則,將難以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市場環境尚未真正形成 毋庸諱言,中國的金融高管頻頻出事,不能抹殺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已經取得的巨大成就。但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貪污腐敗、弄虛作假,仍是當前乃至今后一段時間我國金融界的弊病之一。在這樣一種大環境下,金融高管不能獨善其身,似乎仍然存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這里固然有中國銀行業整體改革滯后的原因,但說得更到位一點,根本原因在于我國銀行業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尚未真正形成。好的銀行家產生于競爭的市場,只有競爭的市場,才能孕育出優質的商業銀行和銀行家。因此,必須改進國有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銀行業的激勵約束機制,政府要以第一責任人的身份去積極創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金融企業管理體制改革滯后 管理體制滯后是銀行腐敗直接原因。銀行腐敗均產生于違規操作。例如,1991年11月至1996年6月,王雪冰不顧紐約分行風險管理部門的反對意見,多次批示同意,使美籍華人周強的個人公司獲取巨額授信額度,并延長使用期限,導致周強利用授信額度,從事信用證和貸款欺詐活動,從中獲取巨額利益。目前,周強欠紐約分行3400萬美元的貸款本息已難以全部追回。 管理人員違反銀行內部的業務管理規范,原因在于管理體制存在缺陷。改革開放進行了20多年,國有企業經歷了相對較為深入的改革,大面積的國有獨資企業現象已經不復存在,股份制企業的建立使企業內部的權力監督制衡機制得以確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國有企業腐敗的產生。但在我國金融行業內,改革遲遲沒有展開,銀行業基本由國有資本掌控,在企業最高權利層面即股東會層面難以真正建立權力監督與制衡機制,而缺乏這種權力監督與制衡機制,銀行內部的業務操作規范就不能保證有效遵守。目前,我國銀行股份制改革已開始推行,可以相信,隨著我國銀行股份制改制的完成,銀行腐敗現象將會有所遏制。 當然,銀行腐敗形式上表現為管理人員違反規范,其實質表現是權力大于規則,權力大于法。這種現象不僅在銀行業存在,在其他方面也普遍存在。為此,消除銀行腐敗,不僅需要進行金融企業管理體制改革,還需要宏觀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否則,腐敗仍會以一種或另一種方式盛行下去。 鏈接:金融業高管層經濟犯罪榜 1、朱小華: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2002年10月10日,朱小華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朱小華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股票及現金折合人民幣共計405.9萬余元。 2、段曉興:原華夏銀行行長。2003年1月30日,段曉興受賄案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原華夏銀行行長段曉興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而2002年8月22日一審曾認定段曉興受賄7萬余元,并對其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萬元。一審判決認為,1998年12月,段曉興利用擔任華夏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對銀行工作人員為獲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供的虛假材料不認真審查核實,向北京金萬利油脂有限公司貸款人民幣1.5億元,為此,段曉興于1999年2月、4月,先后兩次收受蔡燕軍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美元3000元。 3、王雪冰:中國建設銀行原行長。2004年1月14日,王雪冰以受賄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12年有期徒刑。法院認定,1993年至2001年,王雪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華晨(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再東方廣告有限公司等企業謀取利益,并為此非法收受這些公司給予的錢款、藝術品、名牌手表等貴重禮品,共計折合人民幣115.14萬元。 4、梁小庭:中銀國際前副總經理。2004年2月19日,梁小庭受賄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查明:1993年1月至1994年3月間,梁小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款共計港幣294.97萬元。 5、劉金寶:原中國銀行副董事長、中銀香港總裁。2002年2月20日,中國銀行新聞發言人稱,劉金寶涉嫌經濟犯罪,司法機關目前正在對其進行審查。 6、丁燕生:原中國銀行香港分行副總裁。2004年8月3日,丁燕生被捕。中國銀行事后公告稱:丁涉嫌未獲授權而將合并前成員行控股股東所擁有的某些資金分配作個人用途。司法機關目前正在對其進行審查。 7、張恩照:中國建設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2005年6月20日,中國建設銀行在其網站上發布公告稱,該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恩照因涉嫌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紀檢部門審查。2005年3月,建行宣布張恩照因個人原因辭去建行董事和董事長職務,其職務由時任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兼央行副行長郭樹清接任。據悉,張恩照所涉案件在美國加州蒙特雷縣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從2004年8月初開始受理,預計在2006年三四月份正式開庭,目前已經進入跨國調查及審理程序。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06年1月下半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