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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核銷必須問責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7日 10:11 光明網-光明日報

    全國政協委員 陳守義

    2004年國資委對181家中央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現,有40家企業總資產損失超過10%,40家企業的總資產損失超過20%。這些數字可以與另一組數據互為映證———央企去年共申報核銷損失3178億元人民幣。這相當于9.2萬億資產總額的4.2%,3.2萬億凈資產的9.9%。加上財政部已核準的近1000億元損失,央企共計核銷損失達4000億元。而這
與銀行核銷損失相比,央企的手筆并不算大。在過去幾年中,四大商業銀行共計核銷損失接近2萬億元。

  這一情況,不能不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而聯系前不久發生的中航油和中儲棉的巨虧事件,我們有理由質問:誰對國有企業的巨額虧損承擔責任?國有資產的決策失誤問責制究竟該如何建立并落到實處?總經理個人的一次經營決策,就讓肩負國家棉花儲備職責的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陷入困境,虧損高達近10億元。一個總經理目無法規的經營,給中航油造成賬面實際損失和潛在損失總計約5.54億美元的巨虧,這些觸目驚心的事實也不能不讓我們提出疑問:在核銷損失的時候,有多少項目是老百姓不清楚的?

  這巨額不良資產看似國家財政進行核銷,看似從國家財政賬上列支資金,最終還是落在了廣大老百姓身上。一位經濟學家解釋道:“核銷損失是中央處理不良資產的手段,目的在于為企業和銀行減負,方便進行深層次的改革重組。但成本將落到百姓頭上。”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是一種公權,而法治社會里,公權必然意味著責任。從法律意義上說,中國的老百姓有權知道究竟是誰在替大家經營國有企業,這些人能不能實現國有企業保值增值。但事實上,要不是媒體曝光,絕大多數老百姓是無從知曉這些內情的。也許已經曝光的中儲棉事件和中航油事件有關方面將會分清責任,給人民群眾一個滿意的交代,但是更多的虧損事件呢?

  核銷損失的目的是為了讓企業輕裝上陣,得以更好的發展。但是,對這些龐大的不良資產的核銷,決不能一筆勾銷、一剝了之,讓造成損失的責任者逍遙法外。我們必須實施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問責制,讓責任者為自己的過失與錯誤付出代價。

  盡管巨額不良資產的形成有著極其復雜的原因,但是決策失誤毫無疑問是其中的主要原因。遺憾的是過去數年來,為此承擔責任的決策者卻是屈指可數。而從一些權威機構的分析看,投資失誤、管理不嚴、財務紀律松弛依然是不良資產不斷出現的病灶。央企中拍腦袋項目還是屢屢發生,結果造成決策失誤,形成巨額損失,從中航油事件到中儲棉的巨虧,無不說明了投資決策中存在的巨大漏洞。我們也已經發現,不良資產剝離掩蓋了國有商業銀行長期以來形成的信貸風險,一些商業銀行為了轉嫁經營損失,在不良資產剝離中存在故意弄虛作假、偽造借據、私刻公章的現象,甚至通過剝離來掩蓋違規經營問題和違法犯罪案件。凡此種種,如果在剝離和核銷不良資產時,不對造成不良資產的責任人追究到底,抑或追究的時候瞞天過海,避重就輕,那就不僅僅是在縱容犯罪了,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種犯罪行為。惡劣的后果是,這將會導致更多的不良資產的產生,更多的虧損出現,從而陷入惡性循環的怪圈,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無法估量的危害。

  對資產損失責任進行追究也是法制社會必備的功能。黨和國家領導人傾聽民聲,已經對此引起了高度的重視。但是“追究責任”不是上級對下級的要求,不是會議中的口號,責任追究的必要條件是必須有一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有一個使決策者對自己的決策負責的制度。只有當“誰決策、誰負責”納入法律框架并成為一種制度的時候,責任追究才能真正起到實效。在市場經濟國家都有一整套嚴格的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決策者的責任有著十分苛刻的強制性規定,對于決策失誤,決策者輕則受到經濟處罰和降級使用,重則受到刑事處罰。我們應當盡快借鑒國外的這些做法,加緊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決策責任追究,應該對決策者實行“無期限責任制”,讓責任者按照法律追溯程序承擔其歷史責任。如果發現決策的重大失誤,無論決策者升任到什么級別,調任到何處,都應該追究其責任。要及時查明形成不良資產的原因和責任人。對決策失誤者,無論責任大小,一律進行問責,并且按照責任大小,在經濟上進行嚴厲的處罰,在法律責任上,絕不手軟地查處,承擔起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惟有如此,才能有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決策責任追究制度,使決策責任問責產生應有的威懾作用,從而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新的損失。

  作為一種事后控制辦法,問責制產生的“震懾”是不言而喻的。但問責制的有效發揮,必須依賴于及早發現問題,只有這樣,方能使問責制真正具有持久的震懾力。監督制約機制不到位,也是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此,我們還要盡快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從機制和制度上著手,從根本上解決國有資產不斷嚴重損失問題。

  最后建議,今后國有資產中凡涉及數額巨大的核銷項目,必須提交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同時,對決策責任人的問題及其真相及時公布于眾,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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