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妨設置身份證鑒別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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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3日 08:24 第一財經日報 | |||||||||
海宇 北京李先生一張5000美元的定期存單不慎遺失,當他到工行掛失時發現被人用偽造的身份證掛失冒領。李先生認為工行沒有認真審核取款人的身份證,才導致存款被冒領,遂將工行告上法庭。
李先生在法庭上提出,冒領人用的偽造身份證和他本人的真實身份證是有明顯區別的,但銀行卻沒能鑒別出來,才造成這筆錢款被冒領。被告方卻認為,銀行沒有對身份證本身進行鑒別的義務,銀行沒有賠償損失的責任。 其實,類似事件已成為普遍存在的問題,不光取錢時儲戶由于保管票證不善,被不法者用假身份證冒名取走錢財,而且一部分腐敗分子也用假身份證立下戶頭賬號,將非法所得存入轉移,規避存款實名制。盡管《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自2000年4月1日正式發布實施,但假身份證在制作工藝上也日益精良,對身份證鑒別不專業的銀行來說實名制只是形同虛設。 2003年6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對身份證的查驗、扣留只有人民警察在特定的情況下,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該法還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證。也就是說銀行也沒有查驗、扣留身份證的權力。 但按照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六十九條規定:“付款人未能識別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的,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銀行對身份證件審查義務應當是實質審查。 并不具備身份證實質審查能力的銀行,卻履行著實質審查的義務。這使客戶和銀行在背負資金風險的同時,也背負著巨大的法律風險。這對銀行開展日常工作無疑將造成越來越嚴重的困擾。不僅是銀行,信用卡特約商戶、民航等單位都面臨著這些問題。由于身份證鑒別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能和水平及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作為身份證的法定發證、審證機關,從沒授權銀行對身份證進行審查,也不可能將身份證的識別技術完全透露給銀行,銀行客觀上并不具備判斷身份證件真偽的專門技能和人員。 可本著對儲戶利益的維護,銀行工作人員在給客戶辦理取款手續時,要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充分核實身份證。由于沒有對身份證進行強制性的規定,發生不法分子冒領,也很難說銀行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既然如此,銀行為何不與公安部門配合,盡快解決銀行業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快速鑒別身份證真偽的問題呢?在我國身份證沒有實現智能化管理、信用體系仍沒有建立前,建議能否由公安部門設立一個專門對外服務窗口,負責對存在疑問的身份證進行鑒別,費用由提交證件的單位及個人來支付,以有效解決身份證鑒別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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