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田文會 鄧莉蘋發自北京、深圳
熱議多時的影子銀行終于引起管理層的高度重視。
市場消息稱,國務院辦公廳近期印發國辦107號文《關于加強影子銀行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07號文”),“107號文”明確定義了影子銀行的概念、納入監管的范疇以及監管責任分工等。
一家銀行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昨日(1月6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證實,該行已收到這份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107號文”的具體內容對網絡金融活動的監管也有提及,并明確要求由央行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辦法。
對此,央行新聞處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如果不是央行發的文,不便回答。截至發稿,記者尚未能聯系上銀監會方面對此置評。
明確監管責任分工
據了解,此次的文件內容主要包括了影子銀行的發展、影子銀行的監督責任分工以及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和辦法等方面的內容。
影子銀行雖然廣受關注,但目前國內對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看法和界定。此次“107號文”認為,我國的影子銀行主要包括三類: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新型網絡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財機構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監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三是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包括貨幣市場基金、資產證券化、部分理財業務等。
長城證券分析師黃飆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此次“107號文”主要是確定了一些原則性的東西,比如監管的范圍和監管機構的職責。
據悉,“107號文”還要求按照誰批設機構誰負責風險處置的原則,逐一落實各類影子銀行主體的監督管理責任,建立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工合作,職責明晰、權責匹配,運轉高效的監督管理體系。
按照劃分,銀行業機構的理財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期貨機構的理財業務及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保險機構的理財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金融機構跨市場理財業務和第三方業務由央行負責監管協調
此外,“107號文”開篇也明確肯定了影子銀行的積極作用,認為影子銀行的產生是金融發展、金融創新的必然結果,作為傳統銀行體系的有益補充,在服務實體經濟、豐富居民投資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規范民間融資等業務
黃飆認為,目前的監管并不是完全限制相關業務不能做,只是明確了風險承擔的主體,明確了業務規模與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據悉,“107號文”要求金融監管部門要按照代客理財、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要求嚴格監管金融機構理財業務,并明確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功能定位,禁止信托公司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此外,文件還對民間融資等業務進行了規范。
一位業內人士認為,目前的文件應該都是框架性的,各相關部門應該會有一些細則文件出臺。
值得注意的是,銀監會昨日在網站發布的有關2014年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會議的內容中,也強調要防范四種業務風險。
其中,對于理財業務,需建立單獨的機構組織體系和業務管理體系,不購買本行貸款,不開展資金池業務,資金來源與運用一一對應;對于信托業務,要回歸信托主業,運用凈資本管理約束信貸類業務,不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及時披露產品信息等,而這些內容也剛好與“107號文”的相關內容吻合。
互聯網金融進入監管視線
對于目前熱度頗高的互聯網金融監管,“107號文”也有提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107號文”還要求,對于尚未明確監管主體的,需抓緊進行研究。其中,第三方理財和非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網絡金融活動等,由央行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辦法。
此外,“107號文”要求金融機構借助網絡技術和互聯網平臺開展業務,要遵守業務范圍,不得因為技術手段的改進而超范范圍經營。網絡支付平臺、網絡融資平臺、網絡信用平臺等機構不得利用互聯網技術違規從事金融業務。
過去兩年,互聯網金融機構發展迅速,以P2P網貸平臺為例,有統計數據顯示,全國P2P平臺已由2011年的50家增長到如今的超過500家。但包括P2P在內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卻一直沒有明確監管機構。
此前,央行多次對互聯網金融機構進行了調研,并且明確幾條紅線,業內人士認為,這或許是監管層將對P2P進行監管的信號。
對此,黃飆認為,目前這類機構是沒有監管,以后可能會進行監管,也許會有一些準入門檻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