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裴文斐 發自上海
近日,銀監會發布的《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引發外資行人士的廣泛關注。
對此,有外資行相關業務負責人就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信用卡、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理財托管等業務的審批規定時間被縮短了。
不過,也有外資行人士擔憂實際操作可能并不簡單。
據了解,近日,銀監會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公開征求意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辦法》對于外資行開辦信用卡業務、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理財托管等業務,均作出了 “銀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辦”相關業務的規定。
前述外資行信用卡中心負責人告訴記者,“此前,申請信用卡3個月只能等來首批行政回復,有時首批行政回復的等待還會超過3個月。”
有外資行人士透露,在實際審批過程中,信用卡、衍生產品交易等業務的審批時間都不一樣,信用卡審批確實比較漫長,而衍生品交易審批則相對較快。
一位參與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外資行人士向記者透露,他所在銀行衍生品交易獲得審批前后只花了不足3個月的時間。
銀監會稱,此次修訂《辦法》是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減少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推動監管職能轉變,進一步優化和完善對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的管理。
不過,有外資行人士指出,一些業務審批存在央行、銀監會交叉監管的現象,銀監會單方面縮短審批時間,最終實際效果還有待檢驗。
“比如信用卡業務在實際審批時,除了向地方銀監局交材料,3個月等銀監會批復外,還需要等待央行工作組實地調查結果出爐,最后實際審批時間真不好說。”前述外資行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表示,擬將原先規定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調整為“擬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與此同時,《辦法》還提升了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資格要求,明確規定外方股東應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需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同意。
此外,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除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東必須為商業銀行。
《辦法》同時還增加了外國銀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的相關規定,對于申請人的資本充足率狀況不再統一做8%的強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其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銀監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