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
近日,銀行理財產品風險再度將銀行推到風口浪尖。首先是華夏銀行上海嘉定支行發生“中鼎”系列產品事件,然后是相關媒體披露了工行浙江金華商城支行向客戶私售理財產品行為。這使得我們不得不反思,是否有必要對銀行創新監管制度進行重大調整?
既然已經發現華夏銀行、工商銀行個別分支機構存在違規私售問題,就要舉一反三,在全國范圍內展開排查。為便于將來民眾區分理財產品來源,監管部門應要求理財合同右上方用框圖標明“銷售機構名稱”、“產品開發機構名稱”和“產品序列號”,并在銷售機構總部備案。例如,“招商銀行-華夏銀行-00012”代表,招商銀行在和華夏銀行簽約以后,在自己的營業場所為后者銷售招商銀行內部編號為12的理財產品。凡是沒有這個標志的產品,一律視為違規私售,其風險性和法律責任將一目了然。
要反思功能監管設置。2005年,銀監會設立了功能監管部——創新監管部,其初衷本是為了促進創新。但經過幾年運行,卻事實增加了內部協調的成本:一方面,出政策的是創新部,但它卻不掌握業務一線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執行政策的是機構監管部門(如監管二部),但發現實際問題后又不能立即采取行動、彌補政策漏洞。結果,簡單事情反而復雜化了,不利于提高創新效率、降低創新風險。
要加強理財產品監管。目前,凡是商業銀行總行授權分支機構報告至基層監管部門的產品,均被認為是總行的監管部門認可的產品,基層監管部門的職責更多停留在產品銷售環節。為加強總行的監管部門與分支機構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實現風險監管全覆蓋,應將分支機構發售理財產品有關情況納入非現場監管報表體系,提高銀行理財業務信息收集的有效性、準確性、完整性,方便日常非現場監管分析。與此同時,可以建立完善理財產品牌照管理制度。根據有關機構估算,我國已有200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理財產品經營,今后這個數字可能還會進一步增加,必須嚴格資質準入,禁止那些不具備相關業務能力的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
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目前,銀行理財產品市場仍然大量充斥“一對一”產品,也就是一個理財產品對應一個資產組合,并依賴發行新的理財產品承接原有資產組合。結果,雖然前面的投資者到期以后確實拿回收益,但后面的投資者實際禍福卻難以預料。因此,必須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大理財產品信息披露力度,要么能夠明確說明某筆理財產品究竟對應哪個投資項目,要么能夠像基金一樣,隨時能夠提供資產組合的凈值查詢,使投資人對風險心中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