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微博)北京9月27日電 (記者 賀霞)今天,人民銀行發布《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不記名預付卡不贖回,但公交領域的不記名預付卡允許贖回。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解釋,為防范匿名預付卡被用于洗錢、套現風險,《辦法》規定不記名預付卡不得贖回。單次購買不記名預付卡金額在1萬元以下時,由于未達到實名制度要求,因此,發卡機構在發行、銷售環節無法記載任何關于購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許持卡人贖回不記名預付卡,發卡機構在持卡人辦理贖回時無任何信息可供核對,也無法記錄贖回人的任何個人信息,這或將導致不記名預付卡淪為洗錢、套現的工具;同時,部分發卡機構若通過發行、贖回本機構發行的不記名預付卡,可能使部分發卡機構以此為盈利模式而盲目擴張業務規模,這都與人民銀行將預付卡納入支付體系監管的目標相悖。因此,《辦法》明確規定不記名預付卡不得贖回。
但是,考慮到部分預付卡主要應用于公共交通領域,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關系密切,在現實中確實存在贖回小額不記名公共交通領域預付卡的合理需求,《辦法》適度把握制度設計的靈活性,對余額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領域不記名預付卡卡,允許按約定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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