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玉萍
2月7日,接近監管層的消息人士透露,為規范商業銀行在業務轉型和創新過程中的違規收費行為,銀監會將展開專項整治活動。
針對圍繞貸款滋生的各類違規收取服務費問題,銀監會提出“不準以貸轉存,不準以貸收費,不準存貸掛鉤,不準浮利分費,不準一浮到頂,不準借貸搭售”。“六不準”直指商業銀行貸款利息為實、中間業務收入為虛的水分問題。
一筆貸款如何“浮利分費”
在信貸規模管控與業務轉型的雙重壓力下,不少銀行將利息收入“轉化”成中間業務收入已是公開的秘密。
一個典型案例是,一家直轄市的中型房地產開發商,2011年向當地建行貸出1.2億元開發貸款,期限三年。該公司與銀行簽署的貸款協議約定利息是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5%,即6.9825%。
資金成本當然不可能如此低廉。作為貸款的附加條件,公司還與銀行簽訂了一份賬戶管理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必須在這家銀行開具基本賬戶、存款賬戶、貸款賬戶三個賬戶,由銀行進行統一管理,幫助其理財,而相應的“賬戶管理費”超過一千萬元。
“賬戶管理費分三年繳清,上一年我們交了360萬,相當于在基準利率上上浮46%,整個資金成本就變成了基準利率上浮50%多。”王先生向記者抱怨,“賬戶管理費其實就是變相收利息,因為根本沒有什么額外服務,除了他硬性要求提供的所謂理財。” 雖然心下略有不甘,但王先生深知目前房地產開發貸款有多難獲得,且利率動輒上浮30%-40%。
某股份制銀行對公業務經理告訴記者,目前貸款定價比基準利率上浮30%是比較正常的價位;中小企業貸款定價一般為基準上浮20%-40%(不包括中間業務費用),資質非常好的大型國企,可以獲得基準上浮10%,甚至5%的優待。而上浮50%的價格顯然已經高出了市場價位。
他表示,在當前的宏觀政策下,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轉移定價,“浮利分費”、“借貸搭售”的現象十分突出,即相當一部分低于市場價的“利率”被轉到其他費率上去了,或者作為貸款的附加條件,要求客戶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
他認為,這一現象源于市場對求“金”若渴,同時銀行分支機構有中間業務收入考核的壓力。此外,也很難去衡量銀行是否違規,如果確實有一些財務管理服務,如幫助企業優化報表等,收取中間業務服務費也不為過。
在業務轉型與創新的壓力下,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費項目可謂名目繁多,“財務雇傭費”、“貸款承諾費”等一些無實質性服務的費用層出不窮。譬如,過去做銀團貸款時才收取的貸款承諾費,如今一般貸款也常收取。有時,銀行還要求企業必須把日常的結算、匯兌等中間業務放在該行進行,加大綜合性收入。
銀監會整治銀行違規收費 “六不準”擠中間業務收入水分
“六不準”為中間收入擠水
銀行的中間業務近年來快速發展,占比逐漸提升。去年前三季度16家上市銀行的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達到3204億元,同比增長44.5%,增速明顯超過利息凈收入。例如,工商銀行手續費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長43.49%,建設銀行相比去年同期增長41.31%。
導致這一項收入飆升的原因主要是,去年上半年理財產品的火爆發行以及信貸緊張等產生的咨詢費等。
監管層一直鼓勵商業銀行向占用資本較少的業務轉型,加強中間業務收入等輕資本消耗業務。但如果中間業務收入增長來源于利息的讓渡,這種業務創新模式顯然危害重重,也不是監管之導向。
一位監管層人士指出,這種中間業務收費也是對當下資金價格扭曲、價格管制的“報復”性收費,銀行的利率合規合法但不合情合理,是一種“利率管制下的價格畸形”。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品種很有限,范圍狹窄,仍然集中于傳統的結算、匯兌、代收代付以及信用卡、信用證、押匯等產品,咨詢服務類、投資融資類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中間業務發展不足。
但業務創新如果脫離為社會、銀行創造價值的本質,顯然得不償失。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近日在會議上表示,金融創新不僅要看規模和數量,更要看創新產生的收益和效果,要看為社會、為銀行創造了多少新價值。要創造出有利于增加非利息收入的新產品,改善收入結構;創造出有利于降低運營成本和財務成本的新流程,增強盈利能力;創造出有利于資本節約的新業務,降低資本占用壓力。
監管之劍即將指向這里。上述消息人士向記者透露,為推進銀行業務行為的規范化,尤其是針對貸款基礎上的不合規收費問題,銀監會提出基于“不準以貸轉存,不準以貸收費,不準存貸掛鉤,不準浮利分費,不準一浮到頂,不準借貸搭售”的“六不準”方針,即將就違規收取服務費問題專門開展整治活動。
如何改善銀行貸款資金的價格畸形,怎么擠出中間業務收入中的水分?農業銀行戰略管理部宏觀經濟金融研究處研究員付兵濤受訪時表示,銀行拓寬中間業務收費渠道要開發給客戶創造價值的產品,通過價值收費。
“說的很簡單,但是做起來非常難,關鍵還是要放松利率管制,給金融機構更多創新環境,給企業、銀行更大的自主權,讓市場來檢驗,”他說,“利率市場化條件已經基本成熟,時不我待,應該盡快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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