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訊 記者夏青報道
商業銀行要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中國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已發布的理財業務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檔中相關內容中與《辦法》有沖突和矛盾的地方,將以《辦法》為準,《辦法》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面對大眾日益增長的投資理財需求,我國商業銀行提供了豐富多樣的銀行理財產品以滿足客戶投資需求,提高居民的財產性收入,為客戶管理資產、優化資產配置提供靈活便利的選擇,成為社會投資和銀行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最近幾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產品設計、營銷手段、營銷方式和投資管理不斷創新。
不過,同時也暴露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部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在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產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銷售內控制度等方面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甚至存在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等情況,使客戶合法權益和商業銀行聲譽受到損害,不利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
為更好地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提高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水平,進一步加強對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中國銀監會在分析總結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依據我國現行金融法律制度,借鑒國內外理財業務監管實踐經驗,制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是強化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環節的規范,要求商業銀行做好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賣者有責”,并在此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最終實現“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實現合規銷售,充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辦法》從三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檔中制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等。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檔中制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產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管道和頻率等內容。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