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提升信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支持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借鑒國際銀行業貸款風險管理的成熟經驗,結合多年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的具體實踐,起草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現上網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于2009年8月26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的方式反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部。
聯系人:支磊 姚勇
聯系電話:6627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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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編:1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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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講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范風險,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日常生產經營的本外幣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按使用的周轉性分為循環和非循環兩類。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額度內多次滾動使用的流動資金貸款為循環貸款,其他為非循環貸款。除固定資產貸款以外的其他公司類貸款業務品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流動資金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綜合授信額度管理,并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檢查監督。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貸款人應確定對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請。第十條 貸款人受理的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
(二)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三)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六)借款人承諾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配合貸款人的貸款支付管理,為貸款人提供真實的貸款支付和流轉情況;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第十二條 貸款調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核心主業、生產經營、市場營銷、財務資信和發展戰略等情況;
(三)貸款具體用途,以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交易等情況;
(四)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來源和保證人的保證能力及抵質押物擔保能力;
(五)借款人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六)貸款人認為有必要調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貸款調查人員應根據所收集的資料及驗證核實情況提出調查意見。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流動資金貸款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采用科學評級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核定授信額度,建立客戶資信記錄,有針對性地審查影響流動資金貸款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貸款風險,形成風險評價報告。第十五條 貸款審批人員應在審閱有關材料的基礎上,根據金融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貸款人內部的規章制度,分析貸款的主要風險和收益情況,以及風險規避和防范措施,提出信貸審批意見。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原則,建立規范的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獨立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不受任何不當影響。貸款人應建立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合法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建立規范的合同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承諾向貸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實、有效。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還款方式、風險處置和有關細節,不得將貸款用于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或投資的領域和用途。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或相關協議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資金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支付資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的約定;
(二)對支付方式變更及變更觸發事件的約定;
(三)對貸款資金支付限制、禁止行為的約定;
(四)對借款人及時提供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備查的約定;
(五)借款人和貸款人均認可的其他有關貸款支付的約定。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或相關協議中設立有關條款,明確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貸款發放部門或崗位,負責審核各項放款前提條件的落實情況,及貸款資金支付用途、方式等,并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貸款人受托支付:
(一)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
(二)經營擴張過快或主營業務不突出的客戶;
(三)信用狀況一般或有惡化趨勢的客戶;
(四)單筆支付超過借款合同金額的30%,且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或單筆支付未超過借款合同金額的30%,但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
(五)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是否與借款人經營范圍相符,是否與企業經營情況和資金周轉等實際情況相符。審核同意后,貸款人通過借款人賬戶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七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特點、信用狀況和對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選擇事前逐筆審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審核、事后逐筆檢查或抽查等方式對借款人的提款申請比照第二十六條進行審核。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中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并約定借款人使用貸款資金采用本辦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方式,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借款人,貸款人可發放流動資金循環貸款:
(一)借款人現金流量充足,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
(二)借款人業務管理規范,具有長期發展潛力;
(三)借款人與貸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四)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銀行內部評級在AA以上。
第三十條 貸款人發放流動資金循環貸款,應當根據借款人的業務規模、生產周期審慎確定循環貸款的額度,避免超額放貸。
第三十一條 對流動資金循環貸款,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支付特點等因素合理選擇貸款支付方式。貸款人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階段如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等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發放。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經營、財務、效益、信用、支付等狀況進行檢查和分析,并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信用評價依據,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在借款人出現風險或違約情況時,貸款人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控制風險。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指定資金回籠賬戶,并對回籠賬戶進行監控;對回籠賬戶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應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對能夠確定相應銷售回款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若相應的銷售收入在貸款到期日前回籠,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對借款人賬戶的監控情況,適時采取風險規避措施;對借款人現金流異常,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控制借款人的資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參與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大額融資和資產出售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必要時應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貸款不能按期歸還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金額,并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后續管理。
第三十八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對借款人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貸款重組。
第三十九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后,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采取監管措施。(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賬戶進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四十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理、處罰:(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流動資金貸款申請并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
(三)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票據貼現、貿易融資、賬戶透支、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可視具體情況選擇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三條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