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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
央行昨日發布新規,明確了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單位的直接領導及上一級單位領導的處罰規定,嚴懲相關責任人的不作為行為。此舉是對 《關于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重大補充修訂。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民銀行的職能、業務范圍、機構設置發生了重大變化,為了強化各級領導的責任意識,切實落實領導責任,防范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央行在修訂原有規定基礎上頒布了 《中國人民銀行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新規定明確,重大責任事故是指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行為對人民銀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雖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造成惡劣影響的事故。此外,新規還對“重大經濟案件”重新進行了定義,即指涉案金額較大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侵占等經濟案件。首次將“侵占”定為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因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監督管理控制不力,使制度不落實等造成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的,將根據性質、情節、損失或危害程度以及失職瀆職表現,追究其“主要領導責任”。
新規定還指出,發生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經濟損失的,其上一級單位的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因為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不傳達、不貫徹,致使下一級機構未能及時了解和落實的;或者對下一級單位管理不嚴,監督檢查不力或對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隱患、漏洞不重視,未能及時解決的,央行將追究其“重要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