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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的要求,人民銀行取消兩項行政審批項目。具體項目名稱如下:
1.商業銀行修改銀行卡章程審批;
2.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專用章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