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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 對個人理財業務管理規定做出調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01:40 金融時報
本報北京12月10日訊 記者 牛娟娟 報道 自2005年9月中國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商業銀行積極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推動產品創新,加強風險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近日,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理財業務的發展,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通知,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出如下調整。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取消原《辦法》中對商業銀行發行保證收益性質的理財產品需要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準的相關規定,改為實行報告制。 二、隨著我國銀行業開放的不斷擴大,相關規章制度發生了變化,為使《辦法》與相關規章制度更好地銜接,原《辦法》中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向中國銀監會報告時,應最遲在發售理財產品前10日將相關資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現改為商業銀行應在發售理財產品后5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三、理財產品存續期內,如發生重大收益波動、異常風險事件、重大產品贖回、意外提前終止和客戶集中投訴等情況,各商業銀行應及時報告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理財產品存續期結束后,各商業銀行應對產品收益實現情況、發生的風險和處置情況,以及客戶滿意度等做出后評價,并將產品后評價報告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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