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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強化銀監會準司法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6:09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王妮娜 北京報道 將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出現了三大改動,從而強化了銀監會的準司法權。今后對于銀行業案件,銀監會有權對企業和個人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業內人士認為,這將有助于加強監管部門查處案件的穿透力。 對企業和個人享有延伸檢查權 新的“銀監法”在原來基礎上增加了一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機構進行檢查時,對企業和個人享有延伸檢查權。這些延伸檢查權包括:詢問有關個人和單位,要求其對有關情況做出說明;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銀監會有關人士表示,按照修改前的法律,上述權力只能對金融機構行使;對個人和企業就行不通。“在調查內蒙電廠違規貸款過程中,銀監會就遭遇了尷尬。由于有關單位拒絕提供資料,調查無法繼續。”這位人士說,這使得對內外勾結作案的查處僅僅停留在銀行層面上,監管部門很難對其徹查。 新的“銀監法”施行后將改變上述尷尬局面,以往在查處過程中遭遇堅冰的銀行業案件,將因為這一修改得以確保能夠徹查到底,進而加強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和穿透力。比如對假按揭貸款的查處,就有了法律的手段防范銀行內外勾結客戶作假。銀行業人士表示,這將提高內外勾結作案的成本,使違法者難逃監管,從另一個方面看,也有利于銀行自覺加強風險防范。 修改后的銀監法還增加了一條規定: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與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分析人士指出,這進一步確保了銀監會監管的有效性。 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此次“銀監法”修改的第三個變動在于強調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護,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修改后的“銀監法”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采取上述措施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否則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有關人士分析,在銀監會享有對個人和企業的延伸檢查權的同時,作上述規定有助于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因為問題涉及千家萬戶很敏感,所以在司法程序上要合法,要確保隱私,同時要適度。”銀監會有關人士說。 根據銀監會最新提供的數據,1-9月,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發生各類案件724件,比上年同期減少190件;累計發生百萬元以上大案194件,同比減少57件;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成功堵截案件(包括由于成功堵截而未立案的事件)404件,其中100件為百萬元以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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