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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終開閘銀監會規范境外代客理財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4日 10:54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李慧慧

    繼今年4月《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施之后,中國銀監會前不久又發布了《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的業務申請、投資范圍、托管人選擇和理財方式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進一步細化商業銀行境外代客理財業務規范,對銀行代客境外理財保護消費
者權益。

  按照銀監會的分類方法,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的方式,包括提供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按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向客戶提供的顧問咨詢、代理操作等服務。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通過發售理財產品,集合理財資金,統一代理客戶進行境外投資的活動。《通知》明確,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可以在境內發售外幣理財產品,以客戶的自有外匯進行境外理財投資;也可以在境內發售人民幣理財產品,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商業銀行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事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額度;以客戶的自有外匯進行境外理財投資,應符合國家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根據規定,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商業銀行遞交的與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應主要包括理財業務管理的相關制度、外匯投資或交易管理的相關制度、市場風險管理制度等。《通知》指出,外資銀行申請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條件和要求與中資商業銀行基本相同,但外資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以在已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向獲準服務的客戶對象發售人民幣理財產品,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代客境外理財額度范圍內,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

  對于通過綜合理財服務方式開展理財業務的投資標的問題,《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包括具有固定收益性質的債券、票據和結構性產品。確需投資非固定收益類、較高風險收益類產品的,商業銀行需在產品申請時詳細說明擬投資的對象、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處置和管控措施。

  據了解,獲得了基金托管、企業社會保障基金、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投資和保險公司

股票托管等托管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將會自然獲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相關托管資格,不需另行申請。不具備上述各項托管業務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申請獲得相關的托管業務資格自然取得托管資格,也可以向中國銀監會單獨申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托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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