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九大措施規范代客境外理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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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2日 01:15 北京現代商報 | |||||||||
據新華社電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昨日發出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從九個方面入手,密切關注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可能產生的風險,采取切實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知規定,理財顧問服務方式應核實客戶確實具備相應的投資資格,其投資活動符合中國及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嚴禁商業銀行向境內機構出租、出借或變相出
綜合理財服務方式應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確需投資非固定收益類、較高風險收益類產品,應詳細說明擬投資的對象、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處置措施。綜合理財服務方式不得直接投資于股票及其結構性產品、商品類衍生產品等。 通知明確規定,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托管業務,應具備相應的托管業務資格。獲得基金托管、企業社會保障基金、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投資和保險公司股票托管等托管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自然獲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相關托管資格。 外資銀行應按照銀監會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在已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向獲準服務的客戶對象發售人民幣理財產品,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代客境外理財額度范圍內,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管理暫行辦法》于2006年4月17日出臺后,部分商業銀行對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申請條件和程序等提出咨詢。近期,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曾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