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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央行要提高依法行政緊迫感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0日 13:21 金時網·金融時報

  劉宗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重新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布施行以來,一些基層央行片面理解“依法行政”內涵,認為依法行政就是金融監管,將其重心定義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國家金融改革重要性、意義和人民銀行執法職能認識不夠,對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緊迫感和艱巨性認識不足。

  一是金融法律法規缺位。例如,修訂后的《人民銀行法》賦予人民銀行反洗錢和征信管理職能,但是,我國尚未出臺《反洗錢法》,也缺少有關信貸征信管理和社會征信的配套法律法規,《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也亟待修訂完善。

  二是現行金融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例如,與反洗錢密切相關的《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與《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一個規定兩個辦法”存在多處不一致的內容,與人民銀行新職能不符,有待修訂。

  三是金融執法工作機制影響依法執法的效果。特別是人民銀行職能調整后,基層央行越發需要與地方政府及銀監、公安、司法、工商、稅務、

審計等部門加強工作協調和信息共享,當前,僅僅停留在書面協議上,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工作聯系和合作機制,孤軍奮戰。

  四是執法監管方式落后,

信息化水平不高。當前,基層央行在執法檢查中依然采取看報表、翻傳票、查臺賬等陳舊落后的方式,沒有引入電子數據采集,經篩選后由計算機對數據進行歸并和分析的方式,原始的手工操作的執法檢查方式嚴重影響了執法檢查的效率。

  五是行政處罰干預大,執行難落實。有時基層央行對金融機構進行行政處罰時,受地方行政、人際關系等因素影響和干預,常出現以情代罰、討價還價等情況,陳述的機會變成了說情的過程,有些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執行,形成久拖不決的扯皮現象。

  針對基層央行依法行政所面臨的困難以及如何進一步完善基層央行依法行政工作,筆者建議:基層央行要轉變思想,調整行為。從機構型監管轉到功能型監管上來,將工作視野從單一的銀行機構擴大到整個金融業,根據央行的工作目標,有選擇地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形成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圍。加強法律知識教育,全面理解“依法行政”內涵。加快立法研究,修訂完善與金融法律法規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司法解釋或部門規章,并做好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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