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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明確災區貸款損失核銷條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7日 15:26 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
建設銀行出臺規定,明確了地震災區貸款損失的核銷條件。借款人(或持卡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經當地公安部門、法院、民政部門或抗震救災中心出具證明,建行按“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核銷條件申報;借款人(或持卡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經當地司法部門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證明,建行按“喪失勞動能力”核銷條件申報;借款人貸款所購房屋倒塌、損毀或成為危房無法居住的,借款企業廠房倒塌、機器設備損毀等企業財產損失后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的,經當地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或抗震救災指揮中心等權威部門證明,建行按“自然災害”核銷條件申報。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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