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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假幣收繳存在隱患 不利于假幣收繳核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10:56 上海金融報
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印章,并向持有人出具統一的假幣收繳憑證。但從金融機構假幣收繳賬務處理操作上看,存在的相關問題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現行處理程序 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對收繳的假幣,由出納人員按人民銀行統一的假幣收繳憑證填寫的相關要素,設立假幣收繳登記簿,登記假幣收繳日期、券別、號碼、金額、版別等,加蓋經辦人員印章,實物由出納人員自行入庫保管,并定期或不定期上繳所在地管理行,再由管理行上繳當地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及公安部門上繳的假幣,也是按假幣收繳憑證填寫的相關要素,建立假幣收繳登記簿,并做到年度逐級上繳假幣。 現行主要問題 未實行賬實分管,不利于假幣收繳的控制和核對。金融機構現行的假幣收繳賬務處理,統一由 存在人為更改和調整的隱患。由于金融機構假幣收繳實物和登記簿均由單個部門(人)負責,未做到賬實分管,相互制約、核對和監督。因此,金融機構若出現經辦人員假幣實物保管不善丟失或登記簿記載錯誤,造成假幣實物與登記簿不相符的情況,金融機構經辦員只要對假幣收繳保管登記簿進行人為更改或調整上繳實物,就可以做到假幣收繳“賬實相符”了,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假幣收繳的安全管理和核算。 影響假幣收繳的數據統計。在只建立假幣收繳登記簿,未設立假幣收繳會計科目核算的情況下,假幣收繳登記簿未設計累計收繳金額欄,也未明確假幣收繳登記要求,出現有的金融機構未按假幣收繳券別分戶登記假幣收繳情況,造成假幣收繳數據統計上不方便,影響假幣收繳統計的效率和質量。 完善建議 設立假幣收繳會計核算表外科目,加強對假幣收繳的控制和核對。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具體可參照人民銀行的發行基金或重要空白憑證的表外科目核算要求,分假幣收繳的券別和版別,分別設立相應的假幣收繳表外科目,由會計部門記載表外賬戶核算假幣收繳情況。出納(貨幣金銀)部門負責保管假幣實物,收方登記出納部門收繳入庫的假幣,付方登記上繳管理行及各級人民銀行的假幣,余額反映已收繳入庫但未上繳的假幣庫存數。 完善會計部門與出納部門的核對和控制功能,提高假幣收繳的統計效率和質量,更好地為上級行人民幣反假工作提供信息參考。 完善假幣收繳專用憑證的設計和使用。建議在現有的三聯式假幣收繳專用憑證基礎上,增加假幣收繳憑證的聯次,改為四聯式的假幣收繳憑證,增加的一聯作為會計部門表外科目的記賬聯。假幣收繳憑證由出納部門在收繳假幣時按要求填寫,并將會計記賬聯及時傳遞會計部門登記假幣收繳表外賬。 完善假幣收繳登記簿設計和使用。建議在保留假幣收繳保管登記簿的前提下,增加假幣收繳的累計金額欄,并按券別和版別分別進行登記,便于假幣收繳的統計和核對。 (范榮飛 張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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