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外匯查詢:

淺議支票追索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17:41 卓越理財

  文/唐烈文

  支票是所有票據中使用較為頻繁并且為都市白領較為熟悉的一種票據。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支票是指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盡管是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以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形式來實現出票人的支付責任,但支票由出票人簽發之后,出票人本身仍然對支票承擔付款責任。當因為支票的持票人超過法律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要求付款而被拒絕付款,或者因為出票人在付款銀行處存款余額不足,或者付款銀行方面的原因及付款銀行與出票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原因導致付款不能及時實現時,支票的持票人仍然有權向支票的出票人要求付款承擔票據責任,此即為支票的追索權。

  支票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權,除因持票人自身原因超過提示付款期限要求付款而導致的拒絕支付的情形之外,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向被追索人(一般情況下出票人為被追索人,在存在支票背書的情況下,支票的背書人亦可以為被追索人)請求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被拒絕付款的支票金額;(2)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

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支票的持票人因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所花費的相關費用。

  被追索人因被追索而清償債務時,支票的持票人應當交出支票及有關拒絕付款的證明,并出具有關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憑證。如案件關系中還存在其他的被追索人,則該被追索人可以向其他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上述債務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收到利息和費用的相關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支票的追索權只是彌補因為支票被拒絕付款所遭受損失的一個具體措施,但不是唯一的途徑。通常,雖然支票的簽發并不一定要求有原因關系,但是其中往往還是夾雜著其他的基礎關系比如貨物買賣合同關系或者服務合同關系的存在,一般的,支票的持票人沒有得到付款也就意味著在支票金額的范圍內出票人并沒有支付該筆應付的款項,這個時候,支票的持票人可以通過支票的基礎合同關系,即通過民事合同關系的途徑來要求支票的出票人履行合同項下的相對應金額的付款義務,通過這樣正常的民事權利主張途徑也可以實現并取回支票項下的全部金額。

  (作者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

發表評論 _COUNT_條
愛問(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