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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滯納金收得太狠了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10:05 上海青年報
按常理來說,滯納金收取的標準和比例應該由合同雙方協商決定,但事實上,目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銀行這類壟斷性企業的格式化文本,而關于滯納金標準也是帶有強制性的。記者發現,大多數滯納金標準均以每日千分之幾的"低標準"計算,這也讓許多市民對之不以為然,為今后不小心“中招”打下了伏筆。 差一分錢沒還等于沒還 在此之前,一位某國有商業銀行國際信用卡的用戶,2005年12月用信用卡刷卡消費3730.50元,由于記錯了還款額,他在1月25日的到期還款日之前分多次共計還款3700元,但事后發現仍少還了30.5元。但就是這區區30.5元,卻意外在1月份的賬單里發現,他不僅要支付透支息89.19元,還要繳18.65元滯納金。在致電該銀行的咨詢電話后,得到的答復是最新的國際信用卡章程已將原來只對欠款部分收取利息改為對消費款全部從消費發生日起收取每日萬分之五的利息,年滯納率為18%。也就是說他那3700元雖然早已按時還了,但仍然被收取了高額的利息與滯納金。按照銀行的邏輯,差一分錢沒還就等于所有的錢沒還。而其實有這樣遭遇的消費者不在少數。 銀行忽略征繳催收義務 據記者了解,目前銀行對持卡人到期還款日未全額還款的計息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持卡人在還款日到期之前,已還款額高于當期賬單的最低還款額部分(一般為透支額10%),可享用“免息午餐”,持卡人僅支付未償還款額的透支利息。二是截止期還款日,持卡人雖高于當期賬單的最低還款額還款,但只要其沒有全額還款,就需支付透支使用銀行款項全額的利息,即已還款的部分仍需要支付透支利息。 對此,滬上一位律師分析,我國不少法律法規雖有滯納金一說,卻沒有詳細的規定,可能是考慮滯納金的征收其實已有國際通行慣例存在,銀行貸款利率就是標準,可沒想到這種“疏忽”成了“空白”,造就了各種高標準的滯納金。同時,銀行金融學者表示,就目前國內的金融狀況而言,現行的滯納金不具有權力性與懲罰性,不屬于行政處罰,只是一種補償性質的稅款轉化形式。從某種意義上說,低標準才是可行的,如果標準定得太高,顯然不合理。 另外,不少市民表示,從來沒有接到銀行對此的催繳通知,為什么對方既不履行繳納期限的告知義務,也不履行催繳義務,卻要消費者繳納滯納金。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壟斷性企業經常疏忽自己的義務,卻強求市民履行義務,稍有遲延又以滯納金來“重罰”,有失公平。 >>銀行說法 銀行方表示,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有明確的規定,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并進行循環累計。而在銀行章程中已作了說明:消費者如果在還款期限內償還全部透支消費金額,則無需支付消費透支交易的貸款利息;反之,消費者則需要支付透支利息。 目前基本上每個銀行都追求年利率達到18%的透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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