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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告稱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清償列于次級債后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但有為 禹剛 為規范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中國人民銀行昨日就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的有關事宜發布的公告稱,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先于股權資本。 據了解,銀監會于去年年底下發《關于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補充附屬資本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并按照規定計入附屬資本。但 是,針對混合資本債券的規范性文件卻一直沒有出臺。 業內人士指出,央行此次公告的出臺有利于厘清商業銀行的債權關系,規范其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 根據央行的界定,混合資本債券的期限必須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出現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中盈余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12個月內未向普通股股東支付現金紅利,發行人必須延期支付利息。 此外,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公告指出,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應符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既可選擇公開發行,也可定向發行,但應按照規定披露其經營情況以及近3年按監管部門要求計算的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公告同時要求,混合資本債券公開發行和定向發行均應進行信用評級。 央行還提示,混合資本債券投資人應充分認識并自行承擔投資混合資本債券所帶來的風險。投資人投資于混合資本債券,應由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出具同意投資混合資本債券的書面授權文件,并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備案。 在信息披露方面,央行要求在混合資本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按季度披露財務信息。若混合資本債券采取公開發行方式發行,發行人應在債券付息時公開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作為上市公司的商業銀行還應披露其普通股紅利支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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