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存款不得搭車銀行個人理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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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6日 02:07 東方早報 | ||||||||
銀監會昨天發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以加強對日益盛行的銀行個人理財的風險控制。銀監會明確指出,理財計劃不得強制搭售儲蓄存款,同時銀行不得無條件承諾理財收益高于存款利率。 去年以來,各家銀行紛紛卷入人民幣理財發行大戰中。其間出現的種種問題令監管層
針對上述種種違規現象,銀監會明確開出“藥方”。這些藥方包括: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當做理財計劃或理財產品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或捆綁銷售;在存款利率未實現市場化之前,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同時,銀監會在擬定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提出,單項理財產品的起點金額為5萬元。觀察人士稱,這一規定很可能限制中小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眼下部分中小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起點僅為1000元。 擬定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嚴禁以下行為: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活動的。 對違規行為,銀監會制定了嚴格的處罰條款。銀監會稱,有上述行為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取消負有業務管理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1至3年任職資格;對負有業務管理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業務人員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商業銀行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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