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竊存單為何不能憑號兌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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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8日 02:15 每日經濟新聞 | |||||||||
法官認為,凡儲戶在主張自己的儲蓄權利時,都必須以儲蓄存單作為權利憑證 嚴登峰 梁宗 NBD上海報道 徐先生購買的十張有獎儲蓄存單在一次失竊事件中不翼而飛,而徐則慶幸自己記下了存單號碼。然而,令徐先生感到不解的是,儲蓄機構依然拒絕支付這1萬元存款,理由是其在
1997年,徐先生在浦東參加某儲蓄機構組織的“月月紅有獎郵政儲蓄”,存入1萬元領取了10張有獎存單。徐先生有記日記的習慣,記錄了當天購買的存單號碼,并把這十張存單放在單位的保險箱里。 同年12月18日,徐先生單位保險箱被撬,他的10張存單亦不翼而飛。徐當即報案,同時把失竊存單的號碼告訴警方。據此警方向全市該儲蓄機構各分支發出了協查通知書,要求各單位對報竊號碼存單注意查控。然而7年過去了,存單至今不見蹤影。 原告:存單雖失竊,存款所有權并未喪失 之后,徐多次與該儲蓄機構交涉,要求兌取1萬元存款,但該機構卻以該有獎儲蓄存單“不記名、不掛失”,沒有存款憑證無法兌現為由予以拒絕。徐先生不得已于2004年8月將該機構告到法院,請求判令其支付1萬元存款及300元利息。 徐先生認為,他雖然失竊了存單,但是這筆存款的所有權并沒有喪失,他和該儲蓄機構之間仍存在儲蓄合同關系。雖然該機構事先已告知該存單“不記名、不掛失”,但在事發后,已通過公安機關發出協查通知,事實上該機構已經承擔掛失支付的義務。現在面臨的是公安機關未破案,竊賊又不敢前來兌取,而自己因手中沒有存單無法兌現的尷尬局面。也正是由于“不記名、不掛失”才導致失竊存單無法查詢,這一后果理應由該機構來承擔,該機構也沒有理由憑借“不記名、不掛失”從中獲利。該機構拒絕兌付存單上的存款,于理不合,于法無據。 被告:無法確認失竊的存單是否已經兌付 而該儲蓄機構的代理人表示,“月月紅”銷售了130萬張共計13億元,尚有約2萬張沒有兌付,由于工作量太大,他們只記錄中了房屋大獎的存單號碼,至于其他則不會記錄。即使最后銷賬時,也只核對金額不核對號碼。因此無法確認失竊的存單是否兌付。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近就這起糾紛作出終審判決,對徐先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指出,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徐先生與該儲蓄機構之間存在存儲關系。 法官點評: 儲蓄合同是存儲雙方就儲蓄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一致協議。在協議形成后,雙方對既定的條件應具有履行的義務。在“月月紅”有獎儲蓄辦理過程中,該儲蓄機構將“不記名、不掛失”等作為合同形成的條件,凡購買此有獎儲蓄的公民都應知曉并接受這一合同條件的制約。因此,凡儲戶在主張自己的儲蓄權利時,都必須以儲蓄存單作為權利憑證。徐在提供不出儲蓄存單的情況下,要求該機構給付存款和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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