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6月12日消息,“2016陸家嘴論壇”今日在上海舉行,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金融創新與互聯網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愛君在參加“浦江夜話一:互聯網金融創新與風險防范”主題討論時表示,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模式和法律關系并不匹配。
以下為嘉賓對話實錄:
李愛君: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模式和法律關系并不匹配。比如說P2P是一個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原有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在熟人之間,不涉眾。通過互聯網,原有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變成了涉眾的。還有就是本來是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行為不受監管,涉眾就應該監管。由于法律關系的變化,涉眾不監管肯定會出現問題。傳統的民間借貸是熟人之間借貸,信息的了解就是靠熟人,通過互聯網的創新變成了陌生人之間借貸,陌生人之間就需要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另外,傳統的民間借貸是互助型的,并不屬于投資和融資的行為,但通過互聯網技術一創新,變成了投融資的行為。如果是投融資的行為,中介機構就應該具備專業的水平。我們看看P2P平臺本身中介機構在整個法律關系當中主體應該是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大部分居間人并不具備專業的技術水平和風控能力,因為這些機構注冊的公司是一般的企業,并不是一個金融機構,沒有行業門檻。所以就導致現在我們看到時有風險事件發生。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證都證明,互聯網創新發展中確實有風險的存在。什么樣的風險呢?一個是集聚性,還有外溢性,還有隱蔽性。隱蔽也好,外溢也好,集聚也好,恰恰是互聯網技術的特點所產生的,而這就是風險的特性。
主持人:我們中國目前的法律體系,針對未來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不是有很多的限制呢?按照目前的法律體制,中國互聯網金融很難有長足的進步,或者說如果你要進步就是非法的?
李愛君:首先法律本身的特征就是滯后,這并不是法律本身有問題,是法律的作用所決定的。法律的作用是強制性的,當一種行為產生了風險,它的行為產生了后果影響了整個社會秩序的時候,我們才動用法律這個國家機器,并不是所有的關系都用法律來調整。所以,法律一定是等著結果、影響了整個社會的秩序,才用法律這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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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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