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伯英
我國《信托法》并未限制信托財產的類型,但受限于信托登記制度的缺失,目前家族信托仍以資金型為主,非資金類家族信托較少!缎磐蟹ā分小拔腥瞬皇俏ㄒ皇芤嫒说摹钡奶岱榧易逍磐刑峁┝朔苫A。
▲慈善傳統也是家族精神傳承的重要形式。瑞銀集團(UBS)與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2011年發布的《亞洲家族慈善調研報告》顯示:家族企業在亞洲的慈善事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中國高凈值人群的數量和資產規模急劇攀升,高凈值人群的財富管理需求日趨差異化、專業化和精細化,稅制改革的推進也為中國財富管理業的發展帶來契機,家族信托業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
從狹義層面看,家族信托業務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架構,主要依托架構設計實現保密性、資產保障、稅務籌劃及家族財富傳承等功能。從廣義范圍看,鑒于國內家族信托當下的委托資產以貨幣型資產為主,從業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會采用家族基金、全權委托、慈善基金或家族辦公室等繞道信托牌照的“類家族信托”業務。
從國內經驗看,盡管《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目前信托公司是唯一持有信托牌照,可以作為受托人的個體,任何機構開展真正意義上的家族信托業務必須借助信托公司的牌照。從國際經驗看,家族信托受托人可以是個人、專業信托公司及私人信托公司。
參與主體
家族信托是受托人受個人或家庭委托,以實現高凈值客戶的家族財富保護、管理及傳承為目的,代為打理或處置家族財富的財富管理形式,受益人主要為家庭成員。
當前,國內參與“家族信托”及“類家族信托”業務的相關主體包括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商業銀行私人銀行部與信托公司的合作是當前國內家族信托業務的主流模式。限于客戶渠道、投資管理、法律及稅務等內容,一套完整的家族信托方案可能還需要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以及商業銀行分行、資產管理部、投行部的參與,離岸家族信托還涉及到境外機構。家族信托業務的操作流程大致可分為十個階段:客戶營銷->項目可行性判斷->擬定信托方案->合同起草簽署->信托財產交付->信托財產支付管理->客戶維護與管理->信托財產投資管理->信息披露監督->信托清算終止。
服務內容
國外,作為家族信托服務的提供方,如信托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等,僅提供家族信托的內核服務——架構設計的咨詢顧問服務,一般不提供家族信托的資產管理服務。資產增值并非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受托人往往將資產管理服務外包給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而商業銀行則通常把家族信托作為增值服務內容之一或將架構設計服務委托給獨立信托公司,對他們而言,家族信托的架構設計咨詢顧問服務并非主要盈利點。以瑞士隆奧銀行(Lombard Odier)為例,其主營業務是資產管理,60%以上的利潤來自資產管理服務。家族信托僅是增值服務,只有當他們承擔與家族信托相伴的資產管理服務時,才會產生利潤。
國內,鑒于信托公司的“實業投行”牌照功能,目前自行開展或與商業銀行聯合開展家族信托的信托公司,兼顧架構設計與資產管理服務。鑒于目前國內家族信托受限于委托資產以貨幣型資產為主、稅收制度不明確及缺少判例等制約,架構設計服務主要局限于貨幣型信托財產的支付管理,即信托公司依據架構設計中的合同約定,向指定受益人有計劃地支付孕、生、育、業、老、病、死、殘、心等相關費用,財產分配方式包括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非定期分配及附帶條件分配等形式。資產管理服務主要是貨幣型信托財產的投資管理,即依據與委托人商定的合同架構,將信托財產閑置資本以信托公司名義進行投資管理,實現財富的保值和增值。
業務形式
目前,國內家族信托以及以全權委托、家族基金及家族辦公室等為代表的類家族信托業務的開展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第三方機構等,均依據自身集團、客戶、組織架構等方面的特點,初步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業務模式。
資產管理型:當前國內家族信托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信托文化”尚處于培育階段,信托相關制度也限制了家族信托架構設計核心功能的發揮空間,以資產增值為目標的資產管理依然是家族信托或類家族信托業務的重點,形成了以全權委托為代表的家族信托“資管化”業務模式。全權委托在制度設計上使客戶與受托人形成利益共同體,具備規模效應,分散風險,提升客戶對受托人的忠誠度及服務效率等優勢?傮w來看,資產管理型機構更傾向于全權委托模式,瑞士隆奧銀行便是典型案例。全權委托業已成為國內財富管理機構尤其是主動管理能力強的機構著力拓展的業務模式。中國工商銀行私人銀行部是國內全權委托業務模式的典范。
投行/基金型:所謂“投行/基金型”指的是采取家族基金、慈善基金等類家族信托的投行操作手法實現家族財富的保護、管理及傳承,不僅關注家庭財產管理還關注家族企業管理。根據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及需求,為客戶提供家族企業發展及傳承相關的服務,包括:產業擴張、市值管理、投融資方案、企業上市及企業接班等。民生銀行的家族基金是投行/基金型業務模式的典范。
競爭合作型:開放式平臺化模式是競爭合作型的代表,公司內部形成完整的業務鏈條,實現專業化的分工與合作。家族信托團隊的核心功能在于資產及服務配置,負責實現客戶需求和產品供應的對接。平臺化的運作模式,將營銷與客服、產品生產與供應、風險控制與中后期管理等非核心業務剝離出來,外包給公司其他業務部門或從公司外部引入,專注于資產配置方案的設計與實施相關工作。平安集團旗下的平安信托及平安私行的家族信托業務是平臺型業務模式的典范。除此之外,一些獨立的家族辦公室也采用平臺形式。睿璞家族辦公室定位為資源整合平臺,一方面搭建金融產品平臺,集中采購跨境金融產品或服務,另一方面引入外部客戶經理(External Account Manager , EAM),承擔拓展高端客戶、產品和服務銷售、客戶關系維護等職責,形成與金融機構合作共贏的商業模式。EAM平臺將產品或服務銷售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派給外部客戶經理。
架構設計型: 架構設計型模式重視信托保護結構設計。外貿信托的全權信托 (Discretionary Trust)模式是典范。家族信托按照事先約定的合同條款“自動駕駛”,具備不可撤銷、剝離委托人實際控制權、風險隔離、跨代傳承、純他益性、民事信托等特點。目前國內家族信托沒有形成判例,全權信托的設計理念主要是為了確保家族信托財產權的真實轉移,最大限度地保證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從國際經驗來看,委托人保留權力信托可能會損害信托的資產保護功能,甚至被視為“惡意信托”。此外,家族信托的架構設計越來越成為以盈科為代表的律所的業務重點,盈科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家族信托服務中心專門負責家族信托業務,與專業信托公司合作開展家族信托業務。要點有三:其一,輕資產,通過家族信托律師聯盟將業務拓展到全國各地;其二,重結構,主要負責家族信托的架構設立和相關法律問題;其三,高信譽,家族信托本質上是法律架構,由律師主導可增強客戶的信任度。
信托資產類型
從法律基礎看,我國《信托法》并未限制信托財產的類型,但受限于信托登記制度的缺失,目前家族信托仍以資金型為主,非資金類家族信托較少。不同類型的機構對信托財產持不同態度,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資產管理型機構更青睞資金信托,主要緣于其從事家族信托的主要利潤來源為資產管理服務,資金信托可以帶來金融資產和穩定的中間業務收入,非資金信托短期利潤較低,而需投入的維護成本較高,專業管理人才缺乏,唯有出于維護客戶關系、提高客戶黏性等長遠利益考慮,商業銀行才會接受非貨幣資產。信托公司則對非貨幣型資產持樂觀態度,將非資金類家族信托作為業務創新的重要方向。一方面,信托公司在事務管理方面更具操作經驗;另一方面,高凈值客戶對非資金類信托需求旺盛,非資金類信托不存在法律障礙,僅是配套制度的缺失,目前可以通過交易過戶,但成本較高。
離岸信托方面,離岸信托一方面主要接收國內客戶的境外資產,包括現金、股權、不動產、藝術品等;另一方面為家族企業提供股權架構設計,利用離岸信托架構實現家族企業傳承或紅籌上市。對于離岸信托而言,信托屬地概念非常重要,不同地區的法律制度不同,國際司法管轄權的態度不同,便于操作的資產類別以及信托可實現的功能也有差異。以夫妻公共財產適用法律原則為例,信托資產屬于夫妻公共財產,客戶設立信托并未獲得配偶同意的情況,耿西島信托認可其有效性,并受到耿西島信托法律保護,不考慮委托人住所地法律原則。而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判定委托人是否有權利設立信托時,法院會使用國際司法沖突原則考慮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原則。
法律法規
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并未針對家族信托做單獨界定!八嫘浴笔羌易逍磐械氖滓卣。《信托法》中關于“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提法明確了他益信托的合法性,為家族信托提供了法律基礎。但《信托公司集合(查詢信托產品)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集合資金信托“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惟一受益人”,這意味著集合資金信托不能做他益。因此家族信托僅能以單一資金信托形式開展?傮w來看,國內家族信托業務雖然具備法律基礎,但相關的配套制度、行政法規亟待完善。以下,逐一分析家族信托架構設計的四大核心功能“CATS”——保密性、資產保障、稅務籌劃及傳承計劃的法律基礎。
保密性
從國際經驗來看,家族信托的保密功能主要體現在通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隱藏委托人、保護受益人。信托財產的原所有人被隱匿到信托安排背后,信托資產的管理和運用均以受托人的名義進行。除特殊情況外,受托人沒有權利和義務對外界披露信托資產的運營情況。實際操作中,保密功能往往借助“信托+離岸公司”的多重安排機制得以強化。在美國,家族信托還具有避免遺產法庭公開處置財產的作用。就國內而言,首先,《信托法》三十三條規定:“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但沒有規定保密性受到破壞時的救濟性權利,及涉及司法需要時,受托人是否有權不公開委托人的家族信托計劃等。其次,《信托法》要求信托財產應“依法辦理信托登記”,信托登記也可能損害信托的私密性。
資產保障
資產保障功能的基礎在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即信托一旦有效設立,信托財產即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其他財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賦予家族信托破產隔離、避免債務追償及離婚申索、限制財產揮霍等資產保障功能。《信托法》定義信托:“委托人……,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用“委托”替代了國外信托定義中的“轉讓”(transfer),模糊了財產權的轉移,可能影響到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登記制度的缺失也制約了信托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規定包括: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其他財產相區別,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也不屬于受托人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一定程度上確保了資產保護和破產隔離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自益型信托不能起到破產隔離的功能,委托人作為受益人時,信托財產(委托人作為共同受益人時,僅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權部分)被視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的要義是規劃而非“避稅”。通常情況下,“避稅”功能是通過財產轉移以及離岸信托等架構設計,借助“避稅天堂”的稅收優惠制度實現。但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國家,如美國實施全球征稅制度,信托結構建立在嚴格監管下,不存在通過選擇離岸地受托人來規避稅收的效果。稅務籌劃主要是利用稅制空間及資產折價等技術手段合法節稅。
目前,國內財富管理機構通常以遺產稅和房產稅為噱頭做家族信托業務的推廣。但僅就當前的法律環境看,由于沒有單獨的信托稅收制度,家族信托稅務籌劃的空間模糊。首先,中國的財產法體系與大陸法系接近,財產所有權具有單一屬性,以“一物一權”為規范基礎,這與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所有權的“二重性”相沖突,其中的差距正是信托稅收問題的根源所在。其次,目前國內并未出臺一套完善的信托稅收法律法規,針對單個稅種(根據現行稅收制度,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契稅、印花稅以及未來的遺產稅等)的實體法規中也基本未涉及信托業務的稅務處理。再次,信托業務存在征稅漏洞,一方面,信托涉及三方當事人及兩次財產權的“形式轉移”,在信托成立和信托終止階段可能存在重復征稅;另一方面,信托存續和信托終止環節可能存在國家稅收的流失。
傳承計劃
傳承計劃不僅包含貨幣資產的傳承,更重要的是非貨幣資產的傳承,家族企業的傳承,甚至是家族精神的延續。
非貨幣型資產傳承:從法律基礎來看,《信托法》并未限制非現金資產作為信托財產,但信托登記制度的缺失使得財產類信托受權屬困擾難以有效開展。信托登記的實質是確保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真正實現信托的核心功能——權益重構和破產隔離!缎磐蟹ā返谑畻l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貨幣資產以資金交付為信托生效要件無需登記,但以不動產為代表的非貨幣型資產則需按要求登記。但《信托法》并未規定信托登記的具體操作規則,如登記申請人、登記機關、登記內容、登記程序等。同時,不同的信托財產對應不同的財產權轉移登記機構,如不動產登記對應房管局,非上市股權登記對應工商局。信托登記制度的缺失,造成需要登記的非貨幣型資產只能通過交易過戶,財產轉移過程視做銷售過程,產生高昂的稅收成本。
家族企業控制:一方面,信托登記制度的缺失阻礙了境內股權類家族信托的發展;另一方面,根據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境內企業在IPO發審前由信托持有的股權可能遭遇清理,無法起到信托架構對創業者“防分家、防篡位”的原有目的。因此,境內企業家通常利用海外信托架構實現家族企業控制或紅籌上市,并通過私人信托公司等架構設計實現保留控制權的家族企業傳承,實現長期緊鎖股權的目的。
家族精神傳承:除了通過家族信托緊鎖股權來促進家族成員的溝通協調,增強家族凝聚力外,慈善傳統也是家族精神傳承的重要形式。瑞銀集團(UBS)與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2011年發布的《亞洲家族慈善調研報告》顯示:家族企業在亞洲的慈善事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慈善事業發展的驅動力來自多方面,其中:延續家族價值觀、增強家族凝聚力是主要因素。公益信托是開展慈善事業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目前國內公益信托發展緩慢,以類公益信托為主,制度方面的制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公益信托審批復雜;二是公益信托稅收優惠地位不明確;三是存在重復征稅的可能。
(作者單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財富管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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