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記者 吳僑發
8月6日上午,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要點有,利率杠桿從24%放寬到36%,允許企業間融資,而這一些為P2P平臺的合規合法經營做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廣州e貸監事長朱青山:不亞于我們現在講的任何一次重大的金融改革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最高院今天頒布的這個規定,是不亞于我們現在講的任何一次重大的金融改革。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規定,在這之前一直沿用的是91年的司法規定。那個時候,中國還沒進入到司法經濟的環節,管的比較死,包括貸款利率,只能是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4倍以內;包括借款主體,是不承認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
到今天,1991年版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規定,已經完全不適應了。
現在最高院的司法規定,是一個全方位的改革。
第一,民間借貸的范圍,一下子拉寬了好多,從原來的只認定個人對個人,到現在企業對企業都可以,也就是說,P2P里面的P,不再單獨指個人,可以這么理解,如果放在P2P里面,可以是企業對企業的,也不再是困擾我們多年的經營范圍的問題,也不存在,你只要有限制資金,有需求,有共景去解決這個問題。
第二,利率的市場化。利率市場化,我們講了很多年,第一次在今天這份文件里面看到了,年化收益36%以內,月息3分以內的,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是承認他的合法性的,也就說,我們困擾多年的P2P與高利貸之間的界限,已經很清晰了。其實給行業從業者提供了一個很明確的標桿,借款人也好,其他人也好,你放在什么尺度去找,這個司法解釋非常清晰的解釋:原則上24%的年化收益是百分之百合法的,年化36%以內的部分,已經支付了的部分,依舊是合法的。超過36%的部分,才算是高利貸。目前的現實是,以前由于受到4倍的困擾,爭議很大,導致這個行業裹步不前,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可能就是這個問題。
第三,關于P2P行業,最高院專門用一個司法解析條文,去明確了P2P行業,其實在前幾個月最高院的專家調研組來廣州的時候,也討論過這個問題,沒有涉及到P2P,顯然是回去以后,結合目前的情況才做出了調整。有一個是條款專門是關于P2P的,在我的印象中,這是第一次在最高院級別的司法解釋中出現P2P。在這個首個條款中,至少傳遞兩個信息,一是P2P的合法性,再次得到了明確,跟之前十部委頒布的指導意見相呼應,第二,它非常明確定傳遞了一個信號,對P2P的鼓勵與支持,司法鑒定不會因為你開了一家P2P公司,要求你無限的為這件事情無限的承擔責任,除非你愿意,在發標過程,有擔保有這樣的信息。我們看司法解釋,他分兩個條款,第一款的內容,強調的是P2P是不承擔擔保的中介性行業,第二個條款,是屬于例外條款,他強調的是P2P自愿的在P2P平臺表述,自愿的承擔責任,在這個情況下,才承擔擔保的責任,這樣更加凸顯與之前十部委對P2P中介平臺的定位。跟未來P2P行業發展是相呼應的。這就像英國19世紀出現第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剛成立的時候,大家也很不理解,為什么公司只承擔有限責任,和普通的商業模式不一樣。普通的商業模式肯定是要承擔無限責任,但是正是英國因為有了這個有限責任公司的創立,市場經濟才得到蓬勃的發展。大家的創業精神才得到做大的釋放,很多商業主體的成立,大家知道我承擔責任是有邊界的,更多的是靠經營過程的行為來彌補的。
投哪網CEO吳顯勇:司法明確P2P平臺去擔保化
司法解釋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吳顯勇表示,這是利率市場化改革的一部分,使得原先非法的借貸合法化。事實上,之前在24%的利率杠桿內,部分資質差的人在合法的渠道融不到資金。利率杠桿放寬之后,這部分人在合法的渠道內就能融到資金。而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帶來的影響,就是增加了市場的資金供應。
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吳顯勇表示,之前《指導意見》明確了信息中介的定位,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平臺的中介性質,意味著P2P平臺只是提供一種媒介服務,不承擔責任,不擔保,但是如果承諾了擔保,那么最終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就意味著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而相互拆借的資金,自此有了司法保護。
吳顯勇表示,允許企業間資金拆借,意味著企業可以進行企業間的資金拆借,但也不是放任自由,拆借業務是不能蓋過企業主業的。允許企業間資金拆借,意味著未來P2P平臺賬面上的資金可以借給其他企業,但同時必須清楚,該業務不能成為平臺的主業,P2P平臺僅僅只是撮合交易的中介,不能吸儲,不能拿平臺的資金進行放貸。
一般,正常的企業間的借貸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不能成為常態。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并以此作為主要收入來源,那么就變成了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這是不被允許的。而關于拆借是否合法,是需要一定的認定,是否是企業急需周轉的臨時的,不能是作為主業的拆借,為此,《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也做出了具體規定。
珠寶貸副總裁李敬姿:為政府監管制訂了量化標準
對于兩個關鍵數字24%、36%:此次除了之前經常提到的24%之外,還多了一條36%的利率線,這實際上是國家推進利率市場化的考量,給市場一定空間,但利率市場化不是利率隨意化,利率市場化作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環還處于發展變革中,所以前期必定要劃定借款利率的上限,以保障既滿足市場主體的現實需求,在之前的24%之上預留了空間,又為政府監管制訂了量化標準。
對于最高法“P2P平臺無擔保責任,主動承諾除外”解讀:該《規定》分別對于P2P涉及信息中介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這也正說明政府層面對于我國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認可,并沒有一刀切下去,而是允許行業進行分化,大路朝天,各走一邊,定位純中介平臺的以信息中介方式運營,明示進行擔保的要承擔擔保責任。
e路同心COO閆梓: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并非完全放開
最高法的規定,實際上與《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一脈相承,而且更落到實處。對于P2P而言,應謹記信息中介的定位。這一點,在《規定》的第二十二條有了印證。就目前P2P行業現狀而言,多數平臺提供的是第三方擔保,而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而承諾了擔保的,司法上會認定有效,這也是為了對投資人有更好的保護。
司法解釋確定了民間借貸適用的固定年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參照央行[微博]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24%-36%這一部分把它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區間,取決于借款人自動履行的意愿。
對企業之間的借貸進行了解禁,但并非完全放開。這次《司法解釋》所規定的11條,明確認可了企業與企業之間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這是對企業的一個有限度的放開,企業之間如果有閑散資金,因為對方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而不是為了借錢去放貸,這種合同應當是有效的,僅僅限于這個范圍。這樣既解決了企業資金的短缺,又維護了國家的金融安全。
對于投資者而言,選擇P2P平臺時,有了法律的指導,應該更加理性,例如要看平臺是否是多層級風控,平臺的風控措施是否能覆蓋所有的風險,平臺的注冊資金,尤其是實繳資金是否充足,平臺的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背景及資金實力。
人人聚財CEO許建文:為P2P平臺的合規合法經營做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最高法此次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出臺是有一定時代背景的。即民間借貸的模式出現了突變,不再受家庭、朋友等小圈子的束縛,而借道互聯網技術,得以突破時間、空間的限制,其社會輻射面更廣,資金規模更大,原有的司法解釋不足以解決互聯網創新帶來的現實問題,也因此有必要上升到司法層面對此進行重新規制。
《規定》首次從司法層面對P2P平臺的責任作出了明示,即做信息中介的平臺不承擔擔保責任,而通過任何方式進行擔保明示或暗示的,需要對相關風險負責。與央行等監管機構的監管條例形成雙重規制,這一司法解釋能夠有效的引導P2P平臺做好市場定位,在產品設計、營銷推廣與品牌宣傳中,做到有序合規。通過利率管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區分、擔保責任認定等方面具體的司法闡釋,為P2P平臺的合規合法經營做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對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司法認可是具有突破性的,此前企業之間的借貸是明令禁止的,而通過此次的司法闡釋,最高法承認了民間借貸對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困境的價值所在。這對于P2P來說也是一個機遇,即我們有可能把P2P做成B2B。此前我們的出借人都是個人,現在我們可以把機構也納入到資方之中,平臺的業務通道得以拓寬。
此次的司法解釋也對P2P用戶做了一定的教育和警示。首先,司法解釋督促投資人樹立風險意識,即在投資前明確P2P平臺項目的擔保責任所在,了解投資項目的資金去向,衡量投資風險;其次,司法解釋督促P2P用戶樹立維權意識,妥善保管債權憑證,為可能出現的司法追責做好準備,有效保護個人權益;再次,司法解釋要求投資人衡量個人的借款能力,確保個人資金的合法來源,對包括P2P在內的民間借貸投資行為做了規范。
利率市場化很重要,最高法的司法闡釋為此做好了鋪敘,也在這一方向上認可了P2P網絡借貸的金融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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