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新華社、第一財經日報報道 7月31日,央媽派發周末“大禮包”,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隨后,有市場人士對于意見稿中第二十八條解讀為,第三方支付賬戶最高支付額度僅為5000元。對此,市場反應強烈,剁手黨們表示再也不能買買買了!
當晚,一位參與意見稿起草的央行[微博]相關人士向記者回應,市場上關于意見稿規定網購最高限額為5000元的說法為誤讀,通過第三方支付進行網購消費的額度能滿足絕大部分消費需求。
支付機構網絡支付
或將限額管理
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微博]7月31日就《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非銀行支付機構采用不足兩類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
為保障客戶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意見稿提出,非銀行支付機構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
央行表示,允許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小額支付業務中簡化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僅采用一類驗證要素甚至不采用驗證要素的,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并且非銀行支付機構要對該筆交易的風險損失無條件承擔全額賠付責任。
除了日交易有限額外,意見稿規定,要求個人客戶擁有綜合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下同)年累計應不超過20萬元。個人客戶僅擁有消費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應不超過10萬元。
1.5000元限額只針對支付賬戶扣款 同時證明“你是你”
問: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支付機構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市場解讀認為,第三方支付賬戶支付額度為5000元,這是否與意見稿原意相符?
答:剁手黨們別著急,網絡購物消費額度是沒有限制的。
5000元限額只是針對支付賬戶的扣款,而不針對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是消費者在消費平臺設立的資金賬戶,而銀行賬戶則是消費者在銀行設立的資金賬戶)。也就是說,在網購扣款時,當消費金額超過5000元,從支付賬戶扣除5000元后,超出5000元的部分是從銀行卡賬戶。所以,消費額度實際沒受影響,只是扣款渠道不同而已。
舉例來說,如果小明在支付寶[微博]上面買一臺價值6000元的手機,碰巧他的支付寶賬戶有6000元,但是根據規定,小明單日消費限額只有5000元,怎么辦?其實完全不用擔心這個問題,扣款會優先從小明的支付寶賬戶扣除5000元,剩下的1000元部分會自動從小明之前綁定的銀行卡賬戶中扣除。
只是出于資金安全考慮,想要達到5000元支付賬戶的消費,小明需要提供兩類本人信息交叉驗證,讓小明證明“你是你”。
2.對1000元消費額度只需一類驗證信息
問: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支付機構采用不足兩類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我們假設一個場景,如果小明需要使用如Uber打車這類自動扣款(通過支付寶支付,只需輸入密碼驗證或使用小額免密碼支付)的網絡消費項目,消費額度會被限制在1000元以內嗎?
答:并沒有限制。其實,同上,我們對1000元消費額度的監管更寬松,只需要一類驗證信息。例如,小明只需要提供他的身份證號碼或者手機號,兩項中的其中一項,他就可以輕松用uber打車啦。
但是小明如果無故被扣款,額度在1000元以內,應該找誰賠付呢?意見稿第二十八條還有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
3.理論上自主約定額度可無限額消費
問: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支付機構采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自主約定的額度是否意味著無限額,我們再次假設一個場景,某土豪如果想網購寶馬[微博]7系,是否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賬戶實現購買呢?
答:同理,也是不受限制的。網上能買寶馬的是VIP客戶,從安全角度,如果用支付賬戶的消費額度,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協議自主決定。
第三方支付賬戶和銀行賬戶肯定是存在區別的,我們會根據不同的驗證標準,對支付賬戶設置了高中低三種層級的消費等級,最高檔是支付賬戶無消費額限制,中檔是5000元以內,低檔是1000元以內。
最高級別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兩類驗證信息,中檔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兩類驗證信息,低檔只包括一類驗證信息就夠了。
有了高安全級別,可以確定唯一性、不可抵賴、不可偽造,所以理論上可以無限額消費。但反而是支付機構會對這高安全級別的客戶作一定的消費額限制,但我們并未設限,這由支付機構根據自身情況來定。
4.支付機構會限制客戶的支付賬戶消費
問:意見稿第十六條三規定,支付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并基于支付賬戶余額辦理網絡支付,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下同)年累計應不超過20萬元。個人客戶僅擁有消費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應不超過10萬元。那么通過最高級別驗證的客戶是否受限于這條規定?還是說他們可以無限額地支付消費?
答:理論上,監管部門不對這類客戶(通過最高級別驗證的客戶)作支付賬戶消費限制。但是因為安全考慮,往往支付機構反而會對客戶的支付賬戶消費進行限制。
我們提倡,將第三方支付賬戶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綜合賬戶,用于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或服務;第二種是消費賬戶,盡可以用于消費以及轉賬至自己的同名銀行賬戶。綜合賬戶開戶需要使用5種方式以上進行交叉驗證身份,消費賬戶需要3種以上交叉驗證。
綜合賬戶年支付賬戶消費額不超過20萬元,消費賬戶不超過10萬元。當然,他們如果使用銀行賬戶消費同樣是沒有限制。
5.第三方支付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受到限制
問:但是余額寶[微博]等寶寶類理財性質的利息比存銀行利息高太多,那銀行是不是也有可能到支付寶開戶存款?
答:意見稿對第三方支付從事互聯網金融理財業務做出了限制。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這也意味著,包括支付寶、財付通這樣的第三方支付,將無法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屬于貨幣基金的余額寶,也將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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