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志國
信托業立足于天然的功能優勢和長期積累的資產管理經驗,有望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大有作為。
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融資最大的區別就是用資產信用代替企業信用。眾所周知,企業從銀行申請貸款或發行企業債時依靠的是企業信用,還款來源主要依賴于企業履行義務和清償債務的能力,債權人主要需要考慮融資企業的整體信用,如企業管理、公司資產、運營狀況等方面內容。而資產信用是指還款來源主要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主或以基礎資產作為還款的保障性措施,投資者著重考慮用以融資的基礎資產質量,而融資方的整體信用要求相對弱化。
作為一項新興的金融業務,資產證券化對資產負債管理、投融資體制、風險管理等金融市場體系各個方面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兩種業務模式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有兩種模式:銀監會監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證監會[微博]監管的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信貸資產證券化
依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3條,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發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權份額。因此,在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中,信托公司可作為受托人和發行人參與,但需先申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人資格。
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包括以下幾個環節。基礎資產:各類信貸資產;信用增級:分為內部增級(優先級、次級分層結構、超額利息收入、信用觸發機制)、外部增級(保險、外部擔保)以及風險自留;信貸資產出表: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將信貸資產從發起機構的賬上和資產負債表內轉出;交易場所: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審批機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微博]。
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基礎資產包括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和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等;信用增級:相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企業資產證券化更需要外部信用增級;交易場所: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柜臺交易市場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審批機構:證監會。
在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中,并未明確禁止信托公司的參與。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比,在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托公司不再僅僅充當通道,而是可以作為受托人、計劃管理人和發行人,不論是產品結構設計,還是中介機構的選擇,信托公司都將具有更大的自主權。事實上,信托公司過去的收益權信托業務,本質上是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如果引入信用評級、登記結算和公開交易市場,就是標準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信托的優勢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最具特色的制度設計。《信托法》第15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財產相互獨立,第16條、第18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財產相互獨立,《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3條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查詢信托產品)管理辦法》第3條亦規定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這些規定明確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制度,包括財產損益的獨立性、償債方面的獨立性、繼承方面的獨立性、抵消方面的獨立性、混同方面的獨立性。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與資產證券化中破產隔離和風險隔離的制度設計是十分契合的。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是通過設立SPV,并將資產從原始權益人轉移到SPV實現的,通過信托設立的SPV稱之為信托型SPV,又稱為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證券化的信托財產權利與原始權益人的交易基礎關系相分離,從而使證券化資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不再屬于原始權益人,不再遭受原始權益人及其債權人的追索,切斷原始權益人對SPV的實際控制。
信托公司的盡責義務
《信托法》第25條規定,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合同一旦成立,受托人就應勤勉盡職地履行義務,包括:建立獨立的信托賬戶,配置獨立的專業人員對賬戶進行監管;托管資產,負責接收、持有資產,委托專業的第三方對資產進行管理;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對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負責信托財產產生現金流的收取、持有和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向投資者或其他第三方進行分配;辦理受益權的轉讓事務。
信托受益憑證
在信托法律關系中,信托受益權通過信托受益憑證得到體現。信托受益憑證是信托公司向投資者發放的表明受益權的特別憑證,是信托受益權的書面證明。《信托法》第45條規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對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根據該條規定,信托受益權可以進行量的分割,按比例分割成持份單位,也可以進行質的分割,通過設定優先受益權和劣后受益權來確定返還現金流的順序,或設定本金受益權和利息收益權確定受益權的權利內容,形成復合化的層次結構。此外,信托受益權還可以流通,《信托法》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信托受益權的可分割性和可流通性使其可以成為資產支持證券的合適形式。
風險隔離優勢
從目前的制度體系來看,與券商相比,信托公司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提供的解決方案更具有風險隔離的作用;從已發行的券商資產證券化項目實踐看,投資者與券商之間多是委托代理法律關系。如果證券公司破產,計劃資產將面臨被列為破產財產的風險。
風險及防范
基礎資產風險
信托公司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時,應首先注意可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質量風險,加強對基礎資產的甄別和管理,否則可能導致證券化一開始就存在風險隱患。能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有未來能產生的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二是資產債務人遲延履行或不履行的違約率較低;三是資產債務人的信用記錄良好;四是擬被證券化的資產在種類、利率、期限、到期日、合同條款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同質性;五是資產債務人的地區分布廣泛;六是資產具有良好的可轉讓性。既要按適合進行證券化的條件嚴格選擇基礎資產,從根本上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產生,又要勇于進行創新,開發出適合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基礎產品。
提前償付風險
提前償付風險,是指證券化資產池的債務人不是按照約定還款計劃還款,而是提前償還借款余額所產生的風險集合。由于債務人具有隨時提前償付債務的權利,所以提前償付情況會經常發生。一旦債務人選擇提前還款,將對資產池、發起人、投資者產生很大影響,可能使資產證券化各參與方均遭受利益損失。
根據資產池的具體特征建立提前償付模型,對未來的現金流進行較為準確的預測,是防范提前償付風險的有效途徑。建立科學準確的提前償付模型離不開資料詳實的個人及企業信用數據庫。因此,我國應加快數據庫建設,為證券化的大規模開展奠定基礎。此外,在合同中約定不可以提前償付或約定提前償付罰金也有利于避免提前償付風險或減輕提前償付風險帶來的損失。
現金流風險
資產證券化現金流的流動過程經歷了兩個主要的階段:現金流的聚集階段和現金流的分割階段。
聚集風險:現金流的聚集是指擬證券化的資產匯集到資產池中,形成一個規模巨大、風險隔離、信用增強、結構重新整合的資產包。當證券化資產匯集到資產池中,就會出現現金流的聚集風險。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風險評估時,一般重點考慮組成資產池基礎資產的特征,并以此為依據確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現金流聚集風險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基礎資產的離散度;二是基礎資產的期限結構;三是基礎資產的形成過程。
為防范現金流的聚集風險,應審慎選擇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并對納入資產池的資產進行合理的配置和組合,盡可能降低現金流的聚集風險。
分割風險:現金流的分割是指將資產池分割出的幾大塊資產,分別發行具有不同息票、不同期限、不同性質、不同信用等級、不同資產規模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公開發行給眾多的購買者。然后,發行證券收到的現金流又逆向回流。來自標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必須進行分割和標準化之后,才能轉變為在市場上發行的證券。
現金流分層、分配和支付有助于防范現金流的分割風險。現金流分層是指將被證券化資產設計成不同種類、多檔次的資產支持證券。現金流分配是指SPV按照約定將資產池的現金流(本金和利息)分配給各級債券持有人的過程。現金流支付是指SPV根據標的資產的現金流特點、提前償還機制、信用增級結構、SPV現金流管理等因素來決定現金流的支付方式。
評級風險
資產證券化評級風險是指資產證券化在評級中可能產生的風險集合,包括評級主體風險、評級客體風險和評級過程風險等。評級機構主體風險是指評級機構本身和其相關服務部門由于主觀或客觀因素而導致自身和社會福利損失的可能性。評級客體風險是指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復雜性及其他不確定性而造成評級結果不正確,從而導致資產證券化產品及社會福利損失的可能性。評級過程風險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在運作過程中由于多種原因造成產品和社會福利損失的可能性。此外,對評級機構監管不力,會出現評級機構的尋租風險;評級機構自我約束不力,會出現道德風險。
監管風險
資產證券化監管風險,是指政府或監管部門在監管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由于自身能力或其他不確定原因而造成的各參與方損失的可能性。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使世界各國開始重視監管風險。監管風險和道德風險有密切聯系,放松監管會使監管風險上升,但由于減少了監管的尋租機會而使道德風險下降;加強監管會使監管風險下降,但是尋租機會的上升使道德風險上升。在金融秩序混亂時,過度的金融介入在增加監管風險的同時會加劇道德風險的產生。為防范監管風險,首先應提高監管部門從業人員的個人素質和業務能力,其次應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確立相應的處罰措施,使監管制度化和系統化。
(作者單位為中電投財務有限公司,本文刊載于《當代金融家》雜志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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