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賀紹奇
眾籌具有廣泛的社會動員能力和強大的風險分散能力,但眾籌與其他金融模式一樣,最大的危害來自因融資方道德風險所引起的欺詐。解決眾籌欺詐之道不在于“堵”,而在于“疏”。然而,證券業協會近期推出的《私募股權眾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采取的是“堵”的策略,而不是“疏”。
該辦法將眾籌納入傳統私募發行渠道進行規范,對投資者準入設置了非常高的門檻條件,并實行兩百人人數限制。這實際上是把眾籌定位為“高大上”的高端金融而非接地氣的草根金融。前者只有少數高成長性企業和高凈值財富投資者才能參與,后者則為所有創新、創業和創意提供金融支持,并向普羅大眾敞開懷抱。因此,該辦法的規定必然扼殺眾籌的活力與創新價值。
眾籌之美在于“眾”,在于人人均可成天使。眾籌之“眾”有三層含義:
一是對融資方而言,眾籌面向所有創新、創業與創意開放,沒有任何門檻條件,融資成本極低,適合任何階段的創業融資。二是從投資方而言,眾籌面向所有普通大眾,沒有任何認購條件的限制,甚至沒有最低認購額度和復雜的申購程序。三是融資方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是大眾化的,借助社交網絡、即時通訊工具(如微信、微博和QQ等)即可適時互動,沒有復雜、嚴格的程式要求及條件限制。
因此,眾籌超越傳統私募的“高大上”,是真正大眾化、接地氣的草根金融。
傳統證券市場對投資者采取的是分類保護方法:對于普通的公眾投資者,只開放受到嚴格監管的公募市場;而對于豁免監管的私募市場,則通過非常高的門檻設置和嚴格的人數限制(不能向不特定對象招募,且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否則即視為非法公開發行證券),將其限制在非常狹窄的高凈值財富圈子內。
因此,用傳統證券市場保護投資者的方法和規范證券私募的手段來規范眾籌,眾籌就不可能向大眾開放,也不可能發揮其獨特價值與功能。眾籌不再是讓人人成為天使、人人共同成就創新、創業與創意夢想的大眾化金融、小微金融和接地氣的草根金融,眾籌之美亦將不復存在。
要充分發揮眾籌優勢,維持眾籌之美,監管機構必須找到更適合眾籌監管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照搬傳統規范私募的方法和手段。如果照搬對私募的監管方法和手段,硬把眾籌引到傳統證券私募的道路上,只能是削足適履,而不可能超越傳統私募高大上、不接地氣的局限,也不可能保留眾籌打開的創新空間。
眾籌與私募之間如果不能實現功能互補和錯位競爭,眾籌的價值就將大打折扣。眾籌與私募如何充分發揮各自的獨特優勢和功能,這是業界和監管者必須要思考的。
(作者單位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本文刊載于《當代金融家》雜志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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