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剛 陳婧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余波未消,金融法治和監管仍需警鐘長鳴。在四中全會之后,我們期待中國的金融法治走得更遠。
無論如何偏激的人,也絕不能對金融領域近年來的法治成果視而不見。以銀行監管領域為例,現在的法規不僅數量多,而且各個子領域基本都被法規所覆蓋。剛剛閉幕的四中全會,將“法治”二字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在此前的實踐中,我們深深體會到,法律不僅僅是那些枯燥的條文,包含在其中的更是博大精深的行業改革成果,其對于金融改革的保障和推進作用正在逐步顯現出來。
以銀行業為例,十八大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領域法治建設出現了如下一些新進展。
實實在在的簡政放權
“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必須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是十八大報告的要求之一。對此,銀行監管部門已在實施簡政放權改革,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和公開。比如,取消不再需要審批的事項,改為簡便的報告制;下放部分審批管理權限,監管權責對等的同時,使審批行為進一步貼近市場、貼近基層,提高監管有效性;規范同質同類準入事項,使其標準和流程具有一致性。
改革之后,中央監管部門依法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不足十項,主要涉及銀行業市場準入制度。這些行政審批項目不僅得到了充分公開,還被迅速吸收到配套銀行業市場準入部門規章中加以規范。
十八大還鼓勵民營資本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在這一背景下,市場準入方面行政審批項目的精簡和公開、配套準入部門規章的明確和完善等為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公平參與競爭鋪就了坦途。這些制度共同推動我國銀行業市場準入法治建設獲得了里程碑式的進步,為我國現代銀行體系建設深入、銀行業市場競爭格局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消費者保護:在立法上提供源頭活水
十八大精神中對“有序市場體系”的闡釋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企業可以自主經營、公平競爭,另一方面是消費者要能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如此方能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因為金融服務和產品具有高度專業性、商業銀行對金融資源存在一定壟斷性等原因,銀行業消費者容易因為缺乏金融知識、信息不對稱、勢單力薄等原因而無法妥善保護自身權益。綜合來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的缺失會對銀行業健康發展、金融體系穩定、社會和諧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建立健全銀行業消費者權益制度是銀行業堅持以人為本、履行社會責任、規范經營行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伴隨一系列金融立法的修訂或出臺,中國金融監管實踐發生了深刻變化
十八大以來,銀行業監管部門出臺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通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對待銀行業消費者的行為準則、要求其建立健全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等制度保障、對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等多項制度,多維度保障銀行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過去比較容易引起糾紛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和費用等問題,針對性地出臺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對客戶普遍使用、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銀行基礎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并在此基礎上公布了《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對于市場調節定價的服務項目,規定了價格的制定和調整規則,尤其對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方式等細節做了細致規定。此外,還規定對商業銀行服務實施包含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管理的雙重監管。
不同的著力點
十八大對金融改革所設定的任務之一是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而提高金融配持實體經濟的關鍵,則在于發揮好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新金融的增進互補與協同,為實體經濟提供多渠道資金來源、多元化金融服務、多層次金融市場支撐。其中,目標側重有別的規范和授權,對統籌引導金融資源、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有著重要的作用。
對政策性金融的規范,確保了政策性金融積極支持鐵路、公路、農田水利等重要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支持建設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以發揮逆經濟周期調控功能、彌補市場機制不足;對商業性金融的規范,則引導商業銀行將信貸資源更多地投放到化解過剩產能、消費升級、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以及滿足“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合理信貸需求;對新金融的規范,鼓勵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風險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產業基金、信托計劃以及互聯網金融等業態規范發展,并加強與傳統銀行業的有機銜接,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整體效率。
上述幾方面中,法治建設影響最為集中的是對商業性金融的規范,主要體現在引導銀行業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等實體經濟薄弱環節的支持。目前已形成了系統性的政策,如在機構準入方面,為強調均衡設置和優化發展,鼓勵銀行到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及受災地區新設網點,實現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為盤活林權、農地等資產,鼓勵銀行嘗試林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支持實體經濟的抵押貸款產品;小微企業金融支持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監管和激勵政策,如適當調整機構業務準入,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支持發行投向小微企業的專項金融債,以提高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積極性,同時還通過政策傾斜鼓勵商業銀行探索設立社區銀行。這些措施有效激發了銀行業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的內生自覺和內在潛力,為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轉型,創造了有利的金融環境。
結語
在過去一段時間中,我國銀行業監管領域的法治建設已獲得了富有成效的進展。但同時應該看到,經濟、金融改革的深化,也在不斷對銀行業監管領域法治建設提出新的挑戰,如金融創新加速過程中,銀行金融產品法律糾紛問題;伴隨銀行業對外開放和“走出去”而帶來的銀行跨境監管問題,等等。仍有待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
(曾剛,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小銀行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貨幣金融理論、銀行理論與實踐,主要著作有《歐元與國際貨幣競爭》、《貨幣理論與貨幣政策》、《貨幣經濟學手冊》、《風險管理》、《貨幣錯配——新興市場國家危機的考察》、《中國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研究》、《貨幣流量分析——理論框架及對幾個問題的考察》、《西方國家經濟社會變遷》等。陳婧單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本文原標題為《盤點銀行監管法規:中國金融法治走了多遠》,刊載于《當代金融家》雜志201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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