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杰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這無論是對于我國金融體系結構的完善還是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都具有顯著的制度創新意義。但應當提醒,一國的金融體系結構和金融市場化的進程,歸根結底取決于經濟改革與經濟增長的現實的、內生的長期需要,而不應取決于或者單方面遷就于某種特定利益集團的短期偏好和政策訴求。
從理論上講,在一國經濟快速增長和制度變遷時期,需要一種金融體系充當在短時間內快速動員和配置大量金融資源的角色。在中國經濟改革與發展過程中,國有銀行體系就十分出色地扮演了這種角色。可以說,在經濟快速增長時期,民營金融體系(當然還包括那些市場化的銀行體系)并沒有多少用武之地,因為這種體系不能提供經濟增長所需要的長期資金。僅從這種意義上講,民營金融在整體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沒有受到重視甚至受到某種意義上的“制度歧視”,與其說是改革滯后甚至政策失誤,毋寧說是經濟增長的金融邏輯使然。
目前,我們面臨著增長減速以及與此緊密相關的金融市場化趨勢。一般地說,當經濟增長由高速進入中低速階段之后,就會內生出對市場化金融體系的迫切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民營金融的發展就自然而然地提上了議事日程。不過,民營金融體系以及市場化金融體系本身的發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其進程和規模依然取決于經濟改革與發展的內生金融需要,因此在具體政策操作上切忌操之過急;如果在民間資本進入銀行市場過程中形成“千帆競渡”的格局,最終的后果將是災難性的。基于此,在可預見的將來,中國整體金融改革必將經歷金融體系“國有存量”與“民營增量”之間的體制銜接或者制度接力,最終形成的金融制度結構既不是存量單方面抑制增量,也不是增量單方面替代存量,而是存量與增量合力形成一種全新的制度均衡。
從長期看,民營金融體系發展的意義在于從總體上分擔和稀釋改革30多年來,因給高速經濟增長提供巨額金融支持,而積攢于國有銀行體系的金融責任和金融風險,而不在于為各相關地方和各相關部門開啟一扇獲取局部金融利益的大門。目前,中國的國有銀行都已完成了所謂的市場化轉型,但話說回來,國有銀行體系的市場化步伐原本不應走這么快,原因就在于改革與增長依然需要這種能夠提供巨額金融支持的銀行體系。在這種情況下,在國有銀行體系之外發育一塊民營銀行體系,其特殊的制度變遷意義就在于逐步降低國有銀行體系的相對重要性和相對風險。可以設想,如果這一塊民營金融體系成長起來了,體量變大了,市場份額上去了,即便國有銀行體系不動,其相對責任和風險也會下降。
近年來我國日漸高漲的金融民營化和市場化的呼聲,其實與人們一直詬病的銀行體系的高集中度有關。不過,從全球來看,最穩定的銀行體系反而是集中度最高的銀行體系。比如加拿大的銀行體系,六大銀行占去95%以上的市場份額,比我國“五大行”所占份額高出許多,但幾乎經受住了任何一次金融危機的沖擊。原因實際上很簡單,從理論上講,銀行市場具有有限競爭的性質。對于銀行來說,最為重要的是牌照價值,但是放松管制和民營化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這個價值。牌照價值一旦降低,監管就得跟上;監管政策一旦收緊,比如提出更高的資本要求,銀行的經營成本變得更為高昂,就很容易將其逼上為追逐短期收益而甘冒風險的不歸路。
因此,任何旨在增強銀行市場競爭性的改革舉措,都必須考慮銀行市場的特質以及對于整體改革進程的綜合影響。歸結起來,銀行集中度與銀行穩定性不具有嚴格的相關性,增強銀行競爭性是一把“雙刃劍”,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對于處在全面深化改革新起點之上的中國金融改革特別是銀行體系改革來說至關重要。■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財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
(責任編輯 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