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武禮斌 施志群 編輯/劉麗娟
從制定并購步驟與實施方案到通過境內外審批,再到合理設計股權結構,國內A公司并購德國汽車零部件企業的經歷,可以為企業投資歐洲提供參考與借鑒。
西歐傳統的制造業技術優勢和東歐豐富的自然資源,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投資歐洲。與此同時,由于中國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在歐洲投資的經驗不足,投資失敗(包括投資結果與預期偏離過大)的案例也不在少數。造成這一局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投資前缺乏清晰的戰略布局,對投資國政治環境理解不充分,法律、財務、稅務和商務盡職調查工作缺位或不足,以及投資架構搭建不合理等。國內A公司并購德國一家汽車零部件企業D公司的經歷,可以為中國企業投資歐洲提供參考與借鑒。
協作完成并購棋局
A公司作為一家成立于2004年的民營企業集團,主要從事汽車零部件的生產和銷售業務。經過多年的努力,到2010年,該企業已成為數家世界一線汽車品牌的零部件供應商。2011年,為進一步提升產品的技術水平和擴大市場份額,A公司希望在海外并購一家擁有先進技術的同類企業。
由于A公司缺少海外投資和并購的經驗,公司管理層決定尋求外部專業顧問的協助來實施海外并購。A公司一方面在全球范圍內積極尋找并購對象,另一方面在外部顧問的協助下進一步完善了未來投資后的戰略布局。同時,A公司還委托境內法律顧問著手調研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法律審批程序,并與相關審批機構進行了前期溝通,以期能夠爭取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和加快未來的審批流程。
D公司作為一家具有雄厚的研發和技術實力并擁有國際化市場的德國企業,引起了A公司的濃厚興趣。A公司認為,如果能夠收購D公司,有助于豐富A公司的產品線并提升產品的質量,從而實現A公司在汽車零部件生產、研發和銷售上的全球戰略布局。而D公司也希望能進一步拓展中國市場。
為確保并購的順利實施,A公司制定了詳細周密的實施步驟、談判策略以及對目標公司進行背景調查的方案(見圖1)。鎖定D公司作為并購目標后,A公司開始與目標公司股東進行實質性接觸。為確保交易的順利實施,防止有競爭性的第三方競價及保持目標公司人員的穩定,A公司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簽署了嚴格的保密協議,并就雙方在進一步磋商和盡職調查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簽署了具有約束性的前期協議。約束性前期協議簽署后,A公司聘用境內外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咨詢公司等,對目標公司進行了嚴格而全面的盡職調查,并根據調查的結果不斷完善交易的細節。在經過將近3個月的盡職調查后,A公司又與目標公司管理層進行了數月多達數十次的艱苦談判,最終完成了此次交易。
事實證明,不同外部專業顧問(包括律師、會計師、咨詢機構等)的通力協助和并購前的全面盡職調查,對于此次并購交易的成功實施起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在本次并購交易中,A公司在專業顧問的協助下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做了大量有效的溝通,不僅向目標公司的管理層,還通過管理層向目標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及其他員工反復解釋了并購的目的,以及并購后員工的安置計劃,避免了核心技術人員的出走。此外,事前的全面盡職調查對目標公司歷史期間法律、財務和稅務等方面風險的揭示,以及對發現的風險進行妥善安排,也極大降低了A公司并購后的經營風險。比如,在對目標公司某海外全資銷售子公司的盡職調查中,A公司發現該子公司歷史期間可能存在比較嚴重的商務賄賂和通過隱匿銷售收入逃避所在國稅款的行為,因此最終決定將該子公司剔除出本次并購交易。
通過境內外審批
中國對境內企業投資海外實行嚴格的核準審批制。境內企業海外投資過程中不同階段需要向不同的主管部門履行相應的備案或審批手續,并提交相應的資料。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的主管部門主要包括國家及其地方發改委、商務部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外匯局及中國駐東道國使領館等。
比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境外投資項目下放核準權限工作的通知》(發改外資[2011]235號,以下簡稱“235號文”)的規定,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須報國家發改委核準。其中,對于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和競標項目,還須在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一般指在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之前),向國家發改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
境外方面,近年來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面臨越來越多的東道國保護主義和政治猜忌的掣肘。比如,在一些并購交易中,東道國會以反壟斷、反傾銷甚或國家安全等理由,否決中國企業對本國企業的并購交易。這就要求有意實施海外并購的企業,需要事先對目標公司所在國的法律、政治環境等做深入的調研,甚至是說服和游說工作。本次收購交易中,正是由于A公司在準備前期和實施過程中和德國監管機構保持了及時有效的溝通,通過專業顧問從法律和商業角度向德國監管機構解釋了并購的合法性、商業合理性以及給東道國帶來的機會等,才使得交易得以按計劃順利實施,并最終完成交易。例如,根據2009 年4月24日德國聯邦政府制定的《對外經濟法》、《對外經濟法適用條例》及其修正案等的相關規定, 聯邦經濟與科技部有權對在德所有行業領域內所進行的外資并購,在符合法定監管條件的情況下進行審核, 并有權對可能嚴重威脅聯邦公共秩序與安全利益的并購予以否決或者附加相應的并購限制條件。雖然,聯邦經濟與科技部審查的重點在于軍事、信息安全或金融等敏感領域內的并購,但也有權對其他領域的并購進行審核。盡管本次并購交易并不涉及敏感領域,但為了使得并購交易的完成獲得更大的確定性,A公司仍然在簽署正式協議前與聯邦經濟與科技部做了充分的溝通,并獲得了聯邦經濟與科技部對本次交易的“無異議證明”。
設計股權架構
合理的投資架構不僅可以讓投資者獲得廣泛的稅收利益和投資協定保護,還可以為未來的境外投資和運營預留更多的靈活性,并有效隔離經營風險。因此,投資架構的合理搭建對于企業海外投資來說極為重要。
由于跨境投資架構的設計涉及多國的法律和稅收制度,因而往往不是企業內部人員可以勝任的,需要外部專業顧問的協助。比如,對于此次并購,A公司的初衷是直接從D公司股東手中購買其股權。但外部專業顧問給出的意見卻是,如A公司直接持有D公司股權,不僅利潤匯回時需要支付較高的稅務成本(按中國和德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從德國匯回的股息需要交納10%的預提所得稅),而且如果要將匯回的利潤再投資海外,還需要再次履行境外投資的相關審批手續,程序繁瑣,不利于A公司未來進一步開拓歐洲和海外市場。在聽取了專業顧問的意見后,A公司最終選定了間接投資方式來購買D公司的股權(見圖2)。
相較A公司原設想的直接持有D公司股權,圖2所示的間接投資架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一是B公司所獲得的由D公司分配并流經C公司的股息,不需要在德國及盧森堡交納任何的預提所得稅,且該股息所得在盧森堡和香港也無需交納任何稅收;二是未來C公司轉讓D公司的股權,或B公司通過轉讓C公司而間接退出D公司時,不需要交納任何的資本利得稅,從而為未來的退出預留了更多的靈活性;三是方便A公司未來以C公司為核心集中管理在歐洲的投資,因為如果沒有在中間加入控股公司,A公司未來可能不得不分別考慮中國與歐洲各國之間的投資及稅收條約;四是可以將境外投資收益累計在C公司或B公司,方便未來進一步的海外投資規劃、融資安排或資本運作。
在投資方案的選擇中,A公司非常關心中間控股公司的設立和運營的成本是否會超越潛在的稅收利益。經過綜合分析和測算,A公司最終選定了上述間接投資方案。此外,這種三層海外投資架構還可以保證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境外所得間接抵免規則的充分適用,進一步優化了A公司海外投資的整體稅收負擔。
作者系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