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記者 榮蓉
匯發44號文旨在完善貿易融資外匯管理,遏制無真實交易背景的貿易融資行為,防止社會資金“脫實向虛”,切實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12月6日,外匯局發布了《關于完善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44號,以下簡稱《通知》),旨在加強貿易融資外匯管理,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逐步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跨境資金流動監管體系。
在跨境資金流動監管體系中,我國的外匯指定銀行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外匯指定銀行是我國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主渠道,幾乎全部的出口收款和97%的進口付款均是通過銀行結算渠道完成的,其中八成以上又是通過各類中資銀行辦理的。而在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同時,外匯指定銀行還承擔著代位監管的職責,因此,它們不但是國際貿易資金結算的主要通道,更是執行外匯管理政策的關鍵環節。
應該說,在日常業務中,絕大多數外匯指定銀行都能將代位監管與商業化經營的利潤導向較好地統一起來,對于維護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有少數銀行過于追求商業化目標而忽視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放松了外匯收支真實性審查責任。對此,外匯局近年曾多次有針對性地展開銀行外匯業務的檢查,處置了不少違規案例。
針對銀行代位監管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提高銀行真實性審查的效率,外匯管理部門在不斷深化外匯管理體制的改革中主動轉變管理方式、大幅簡政放權,進一步為外匯指定銀行創立良好的業務經營和公平競爭環境。特別是2012年8月推出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大幅整合了在銀行真實性審查中按照貿易行為詳盡列舉單證的100多個規范性文件,重點強調銀行“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查詢企業名錄和分類狀態,按規定進行合理審查,并向外匯局報送貿易外匯收支信息”。這樣,銀行審查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真實性,就無需再按照“列舉式”規定,對所有企業的單證齊備性及其表面狀況進行查驗,而是可以根據企業的合規性狀況,以及銀行對客戶了解的程度和對其業務的認知程度,進行差別化的單證審查。這一規定將銀行的真實性審核職責與銀行商業化經營中“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和盡職審查的要求有機地結合起來,一方面強化了銀行的審查責任,另一方面也給予了銀行更多服務客戶的空間。銀行可以在為優質客戶提供更多結算和融資便利的同時,更為詳盡和深入地審查風險較高客戶的貿易收支真實性,穩健拓展業務。
改革一年多來,絕大多數銀行主動調整內部管理和操作流程,抓住管理改革機遇,為進出口企業提供了更為優質的服務,有力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平穩、健康發展。不少銀行已經將外匯局對進出口企業的分類結果作為銀行融資授信審查的重要參考因素,在有效控制授信風險、更好服務客戶的同時,也較好地履行了審查貿易真實性的代位監管職責。
然而,近一段時間,一方面我國經濟逐步企穩回升,但境內融資成本仍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美聯儲QE退出延后,全球資金供給仍維持寬松,人民幣升值預期重現,且境內外市場正利差仍然比較突出。這使我國的跨境融資套利交易規模不斷放大,突出表現為一些套利者以虛構的貨物交易為基礎,利用境內銀行擔保獲得境外融資,并借貨物貿易渠道調回境內結匯,從而達到獲取利差、匯差的目的。而此類套利交易又往往基于銀行對企業的授信,或以企業提供的貨權(如大宗商品項下)或保證金為質押,通過遠期信用證、協議付款等結算工具,循環交易,具有杠桿放大效應。
針對上述情況,為了遏制無真實交易背景的貿易融資行為,促進銀行融資業務支持實體經濟健康發展,外匯局發布了《通知》。《通知》的實施,一方面有利于維護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遏制社會資金“脫實向虛”,切實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維護宏觀經濟、金融穩定,支持我國對外貿易持續、健康發展。
為進一步了解新政內涵,本刊記者對話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司長杜鵬。
C=《中國外匯》 D=杜鵬
C:《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D:《通知》重申了銀行貿易融資業務應遵循真實性原則,并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要求。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要求銀行完善貿易融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銀行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加強對貿易融資、特別是遠期貿易融資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查,積極支持實體經濟真實貿易融資需求,防止企業虛構貿易背景套取銀行融資。銀行應加強內控督導,及時報告可疑交易,嚴禁變通執行或協助規避外匯管理規定。外匯局加大對銀行進行貿易融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監測力度,評估銀行交易盡職審查情況,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或檢查。
二是加強了企業的分類管理,以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強調企業貿易外匯收支應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外匯局將加大對貿易收支異常企業,特別是遠期貿易融資規模異常增長且具有典型套利交易特征企業的監測核查力度,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分類管理:對守法合規的企業繼續給予最大程度的便利化支持,對列為B類或C類的企業予以重點監管。
三是加大了對銀行、企業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銀行未充分履行審查職責的,外匯局將進行風險提示或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企業有關違規行為,外匯局依照有關法規,區分不同情形,分別以外匯非法流入、非法結匯、非法套匯或逃匯定性處罰。銀行、企業有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為什么會突出強調對銀行貿易融資業務的管理要求?
D:今年以來,我國貨物貿易跨境收支走勢變化較大,前4個月資金快速流入,6月份開始連續三個月凈流出,9~10月資金流入勢頭重現,近兩個月貿易結售匯順差與進出口順差的差額合計294億美元。其中,跨境貿易融資是實現資金凈流入不可忽視的渠道,通過跨境融資進行套利的行為占到相當比例。在貨物貿易日常監管以及轉口貿易核查和專項檢查工作中,也發現銀行貿易融資業務中存在不少問題。例如,有的貿易融資行為,進出口貿易多為幌子,杠桿撬動銀行融資,循環套取境內外利差、匯差才是其真實目的;有的出口貿易融資業務缺乏真實貿易背景,其用于押匯、保理等貿易融資的出口報關單存在篡改或重復使用現象;還有的銀行推出脫離真實交易背景的本外幣掉期業務,所采用的“即期購匯+美元質押存款+遠期結匯”的組合形式擴大了即期結匯量。部分銀行資金“脫實向虛”的利益導向,嚴重違背了貿易真實性的外匯管理原則。
我們認為,市場主體在從事真實貿易的同時,借助銀行融資渠道賺取利差、匯差,某種程度上是當前境內外兩個匯率和正利差等原因造成的企業資金擺布的趨利活動。但在此過程中,也出現了用虛假單證進行違規融資的現象,甚至有很大比例的進出口企業純粹以套利為目的反復虛構貿易。這在宏觀層面、總量層次上將會產生不容忽視的負面影響:一是會助長異常資金流入,增大外匯儲備壓力,影響宏觀貨幣調控的效力;二是將誘使社會資金“脫實向虛”,造成銀行資金“空轉”,擠占實體經濟融資空間;三是隨著信用鏈條加長,在資金價格等市場條件發生大幅波動時,國內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法律風險都可能加大。對此,外匯管理部門有責任對銀行進行針對性的風險警示,并相應強化貿易融資業務的管理要求。
C:自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之后,外匯局對企業實施了分類監管。此次《通知》也提到,對列為B類或C類的企業將予以重點監管,具體會怎樣做?
D:今后外匯局將加強對B、C類企業的交易審查。依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B類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要向銀行提交規定的單據并接受電子數據核查,延期收付款期限不能超過90天;轉口貿易收支要在同一銀行,且需先支后收,并同為外幣或人民幣,收支差額超比例的要事前登記,收支日期間隔不能超過90天。C類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要事前逐筆登記,不得辦理90天以上的遠期信用證、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業務,不得辦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付款、托收業務,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銀行要按照上述規定,對B、C類企業的貨物貿易收支實施嚴格監管。此外,對于辦理業務存在疑點或異常的A類企業,也要從了解客戶、審慎監管的原則出發,進行負責的合理性審查。
C:今年4月,外匯局啟動了打擊虛假轉口貿易專項行動,在凈化貿易發展環境、遏制跨境投機交易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從目前發現的案例看,以套利交易為目的的貿易融資業務有什么特點?
D:通過日常監管及核查發現,這類貿易融資業務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融資期限較長,多為90天以上,或雖短于90天,但通過展期或敘作其他貿易融資業務達到拉長期限的效果;二是融資業務具有頻率高、規模大、交易對手相對集中或為關聯企業、貿易收支中外匯與人民幣比重錯配較為突出等特點;三是融資對應商品具有(但不限于)自身價值高或生產的附加值高、體積小易于運輸或包裝存儲易于標準化等特點,如黃金制品、集成電路等電子產品、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四是通過轉口貿易、轉賣(指經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進口并轉售出口)等形式開展對外貿易活動。
C:銀行要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戶”這一要求,在其日常業務經營中,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D:貿易融資業務涉及到授信或擔保,銀行需要對客戶開展盡職調查,了解并核實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行業特點、產品和市場等情況。銀行應當將授信盡職工作與貿易融資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查結合起來,要確認企業申請的融資業務具有真實背景、符合外匯管理規定;要通過比對,確認貿易融資的金額和期限與企業生產經營或進出口貿易的規模、周期等具有相關性、合理性、一致性。
日常監管發現,部分銀行基層網點存在為完成考核指標而放松審查要求的情況,導致“了解你的客戶”流于形式。有的銀行從業人員認為,只要企業提供了保證金質押,融資或擔保,就沒有信用風險,還可為銀行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的同時,擴大存款規模,壓低存貸比指標。由此導致為企業貿易融資業務私開“綠燈”,個別銀行還協助客戶設計套利交易路徑、規避外匯管理規定。更嚴重的是,有的銀行在為客戶跨境融資套利交易提供擔保、承擔違約付款責任的同時,還通過結構性存款、理財產品等形式,將保證金轉而投放于信托貸款等高風險資產領域,打通了跨境套利交易與境內投機活動的通道。這些行為在局部和短期內確實達到了擴大市場份額、提高經營業績的效果,卻忽視了對銀行體系整體性、系統性風險的潛在影響。各大銀行總行應當從宏觀審慎角度出發,健全業務管理機制,完善內部審計監督,促進銀行基層切實履行貿易融資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查職責,提高識別可疑交易的主動性和敏感性。
C:下一步還會采取哪些措施確保銀行積極配合外匯局的監管工作?
D:下一步,外匯局將加大對銀行進行貿易融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的監測力度;對于貿易融資業務規模較大且遠期業務占比較高的銀行,外匯局會抽樣檢查一定比例的銀行業務資料,對銀行進行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審查的履職情況做出評估。對于評估結果不佳的銀行,外匯局將實施現場核查或進行外匯檢查。銀行要積極配合外匯局的監測抽查、現場核查或檢查工作。對于阻撓或拒不接受外匯局現場核查或檢查,或在業務抽查或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有為企業辦理貿易融資業務未充分履行審查職責的銀行,外匯局將向其進行風險提示,構成違規的將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