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進
允許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有利于跨境資金清/結算量逐步擴大和資金鏈的不斷外延,并可推進我國支付體系的向外延伸,全面增強其支付服務能力。
近年來,國內以電子商務和網絡支付為核心的現代數字化商業模式發展迅猛,催生了一些規模較大、發展較為成熟的支付機構。這些支付機構隨著業務擴展,產生了進入跨境互聯網支付服務的迫切需求。為規范和便利個人和機構進行跨境外匯互聯網支付,幫助培育我國外貿新增長點,2013年2月,外匯局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開展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綜發[2013]5號,以下簡稱“5號文”),決定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和重慶五個城市先行開展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9月,隨著國內17家支付機構獲得外匯局核準,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正式拉開帷幕。
業務試點背景
國內電子商務和支付業務迅猛發展。目前,我國跨境電商平臺企業已超過5000家,境內通過各類平臺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已超過20萬家,跨境電子商務正成為外貿產業中的一匹黑馬。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總額已經突破8萬億元,達到80163億元,同比增長31.7%;今年上半年,我國網絡零售交易總額超過8800億元,同比增長70%。跨境電子商務同樣快速發展:2012年,我國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已達2萬億元。此外,國內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也得到迅猛發展。支付清算協會公布的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超過10萬億元,其中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快速增長,處理互聯網支付業務104.56億筆,金額6.89萬億元;移動支付業務處于蓄勢待發階段,處理移動支付業務21.13億筆,金額1811.94億元。用戶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電子支付正逐漸成為未來 的發展趨勢。
國際市場的競爭壓力加大。以美國為例,近年來,其互聯網支付市場規模持續搶進增長,交易金額從2003年的551億美元增長至2012年的2255億美元,比2011年增長了15.8%,已占到美國社會全部零售額的5.2%。另一方面,以Paypal為代表的跨國電子支付服務巨頭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變相進入中國市場,業務擴張明顯。2012年7月16日,世貿組織裁定中國銀聯存在部分壟斷,中國面臨開放國內電子支付服務市場的巨大壓力。
境內支付機構希望跨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在跨境業務需求方面,包括浙江支付寶[微博],深圳財付通、快付通、壹卡會,上海迅付、銀聯電子、通聯、快錢、匯付、富友,北京易智付、愛農驛站、錢袋網、網銀在線,廣州銀聯網絡在內的15家支付機構明確表示,希望能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并將初期業務需求主要集中在為境內用戶在境外網站購買商品和境外用戶在境內網站購買商品提供外匯電子支付服務。
相關業務的外匯管理已有初步探索。外匯局于2007年和2009年先后批復支付寶和財付通辦理境外收單業務,允許其為境內個人在境外網站購買商品提供代理購付匯服務。2011年,支付寶共計發生交易5.26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64.4%。其中,支付寶旗下從事國際小額貿易出口的速賣通平臺,2011年業務量達3.23億美元,同比增長高達219.8%。這表明,若能開放網上雙向收付匯業務,將對網上出口形成有力支持,使其成為我國外貿出口的新增長點。
八部委聯合發文力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人民銀行搭建支付機構管理框架。2012年2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等8部委聯合下發《關于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2]226號),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研究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微博]關管理和服務水平”。在支付機構主體監管方面,人民銀行2010年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管理辦法》,其后分四批陸續向197家支付機構頒發了《支付業務許可證》,并就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客戶備付金存管、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又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頒行《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國際監管經驗
美國。美國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重點為交易過程,而非第三方支付機構。在法律規定上,美國沒有專門針對第三方支付的法規條例,監管依據是現有法規中的相關條款,或者根據需要對已有的相關法規條款進行增補;在主體界定上,美國將第三方支付機構定位于貨幣服務業,無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在業務管理上,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將收取的客戶資金存放在美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無息賬戶上,以便于監管。此外,美國還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在財政部的犯罪執行網絡上注冊,接收聯邦和州兩級的反洗錢監管,在記錄和保存所有交易的基礎上,及時匯報可疑交易。
歐盟。歐盟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電子貨幣服務業監管。組要法律法規為2000年頒布的《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電子貨幣指引》和《電子貨幣機構指引》。在主體管理上,歐盟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取得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公司執照;在業務管理上,歐盟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中央銀行賬戶留存大量資金,以保障支付機構收取的客戶資金的安全。
亞洲地區。在亞洲,各國監管當局均密切關注第三方支付的發展,不斷出臺和調整相應的監管措施;但目前各國均沒有針對第三方支付制定專門法規,相關監管扔在探索階段。具體來說,新加坡及中國的香港、臺灣地區,制定了有關電子交易的法規,對電子簽名、電子支票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試點業務種類
此次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試點的業務種類,是跨境代收業務和跨境代付業務。
跨境代付業務。跨境代付業務,俗稱境外收單業務,即境內用戶通過國際性的電子商務信息平臺購買境外商品和服務,支付機構集中代境內用戶付匯。結算幣種根據境內用戶的選擇收取人民幣或外幣,如果收取的是人民幣,再集中購匯并支付給境外商戶。其具體流程如圖1所示。按照5號文的規定,支付機構辦理此類業務,須與境內銀行合作,開立外匯備付金賬戶,并通過該賬戶辦理跨境資金的集中支付;而境內合作銀行則須根據支付機構提供的交易明細,將集中收付的資金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進行結售匯和國際收支逐筆還原申報。
跨境代收業務。跨境代收業務,俗稱外卡收單業務,即境內商戶通過國際性的電子商務信息平臺聯系國外的買家并出售商品,支付機構集中代境內商戶收匯,并根據境內商戶結算幣種的選擇,向其支付外匯或代理結匯并支付人民幣。其具體流程如圖2所示。與跨境代付業務相同,支付機構辦理此類業務,須在境內合作銀行開立外匯備付金賬戶,并通過該賬戶辦理跨境資金的收結匯,同時向銀行提供集中收匯的交易明細;銀行則須根據明細進行國際收支和結售匯的逐筆還原申報。
試點政策主要內容
為了支持和規范跨境電子商務和支付機構跨境業務發展,試點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用戶實名制管理要求。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用戶僅限境內個人和境內機構,采取實名認證制,嚴格審核用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并核驗用戶銀行支付賬戶開戶人信息與客戶身份信息的一致性。此外,支付機構可自主發展境外特約商戶,但須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保證境外特約商戶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對境外商戶引發的交易風險承擔責任。
真實交易背景要求。支付機構只能對真實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貨物貿易及部分服務貿易)提供跨境外匯支付業務,不得開展無交易背景的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和結售匯業務。其中,貨物貿易單筆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服務貿易僅限留學教育、酒店住宿和航空機票,單筆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萬美元。
外匯備付金賬戶管理要求。支付機構必須在境內合作銀行開立外匯備付金賬戶,并通過該賬戶辦理跨境代收/代付業務,且須對外匯備付金賬戶資金與支付機構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嚴格區分,不得混用。
逐筆還原申報要求。在跨境收付和結售匯環節,支付機構必須向合作銀行提供逐筆交易信息,銀行則須據此以交易主體名義進行跨境收支和結售匯信息的逐筆還原申報。
銀行匯率標價要求。支付機構為客戶集中辦理結匯及購匯業務時,必須按照銀行匯率直接向客戶標價,不得自行變動匯率價格;對支付過程中的手續費、交易退款涉及的匯兌損益分擔等,應與客戶事先達成協議。
風險控制要求。支付機構需要按照交易性質,審核客戶身份以及每筆交易的真實性,并留存明細材料備查;同時,按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總量報告,并對每月累計交易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客戶交易情況提交累計高額支付報告。
試點政策執行的關鍵點
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促進貿易便利化。作為一種新型的支付方式,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為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易和支付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推動我國貿易便利化。但是,網絡交易的電子化和虛擬化,使得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難以辨別,存在虛假交易和欺詐風險、資金跨境流動和洗錢風險等;同時,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會產生資金沉淀,存在資金安全隱患、支付風險以及道德風險。因此,要使試點政策有效實行,就需要對嚴控風險與促進發展的雙方面需求進行平衡。為此,監管部門應采取信息化手段監控交易資金流動,包括資金賬戶的流動、業務的真實性等,以保證支付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健康、有序地發展壯大。
多部門協調配合,加強聯合監管。跨境電子商務和第三方支付管理,涉及到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工商總局、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多個監管部門。目前,各部門的監管都從方便自身管理的角度出發,缺乏統一的規劃與協調,難以形成運轉順暢、相互配合的監管體系。因此,規范和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和第三方支付發展的當務之急,是要協調各部門對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的監管,以形成監管合力。為此,在此次試點中,外匯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加強溝通、充分協調、積極配合,實現對跨境外匯資金流動的有效聯合監測,避免出現因多部門信息不對稱而導致重復監管和要求不統一的問題,進而為支付機構在多部門辦理業務提供更大的便利。
下一步的改進方向
總結試點經驗,制定統一的外匯管理規范。為更好地控制風險,穩步促進支付機構和電子商務的跨境發展,外匯局采取試點方式,先允許具有一定規模、風險控制措施完備的支付機構,針對具有真實背景的小額貨物貿易和部分服務貿易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提供集中收付匯和結售匯服務,然后再有條件地逐步推廣,不失為一個合理的選擇。外匯局要對試點企業做好輔導工作,指導企業在外匯監管框架內建立、健全各項內控制度;同時,還要注意根據企業業務的開展情況不斷調整監管措施,逐步擴大交易類型和資金規模,并探索總結有效的監管經驗,為將來制定統一的外匯管理規范和全面放開此項業務打好基礎。
相關部門做好政策銜接,全面完善監管體系。跨境外匯支付只是跨境電子商務流程中的一個環節,要全面規范和促進電商和支付行業發展,上下游監管部門應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協調管理,構建全方位的監管體系。這其中需要工商部門規范電子商務企業的注冊登記制度,海關健全電子商務小額貿易集中報關和統一報關機制,稅務部門建立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管理規則,人民銀行完善支付機構市場準入主體管理和人民幣跨境業務規范,外匯部門加快制定跨境外匯支付管理辦法。各部門在制定自身管理規范的同時,應考慮與其他部門的統一規劃與協調,形成信息共享機制,以達到既能實現全面有效監管,又能促進我國電商企業和支付機構更好地競逐國際市場的目的。
逐漸興起的電子支付,彌補了傳統資金清算渠道的缺失;諸如“快捷支付”、“一點通”等創新支付模式,滿足了客戶高頻、小額的支付需求,是對傳統金融的有益補充。允許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有利于跨境資金清/結算量逐步擴大和資金鏈不斷外延,并可推動相關的銀行卡、貨幣匯兌等金融服務產業的發展,推進我國支付體系向外延伸,全面增強其支付服務能力。此外,從支付體系的安全角度看,其關系到國家經濟活動中的商業信息、金融數據的安全和資金正常有序流動。國際上,為維護本國的經濟金融安全,各國在這一領域都采取了一定程度的本地保護和審慎監管政策。因此,支持和培養兼有銀行、擔保機構和卡組織等幾類金融系統的部分職能的中國支付機構占領國內市場,也是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和信息安全的重大需要。
作者單位:外匯局深圳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