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601328.SH)日前發布公告稱,擬對《公司章程》中的分紅條款進行修訂,增加“在盈利年度應分配股利”的規定,并明確“在滿足本行正常經營資金需求的情況下,本行應主要采取現金分紅方式,最近三年現金分紅累計分配的利潤應不少于本行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數據顯示,在2009、2010、2011三個年度中,交行的現金分紅比例分別為32.58%、17.29%和12.20%,合并計算三年現金分紅比例為18.97%。就此比例而言,尚未達到交行擬劃定的30%分紅比例下限。
為什么在2010和2011年度,交行分紅水平明顯下降?交行在公告中解釋稱,這兩個年度該行資本補充壓力較大,同時也在實施再融資的背景下,因此調低分紅,為的是更多留存利潤用于補充資本金,適當減少外部融資的規模,減少對資本市場的沖擊,進而為股東提供更好的回報。
對于分紅原則,交通銀行行長牛錫明在上個月的股東大會上透露,分紅決策需對多方利益進行兼顧和平衡。交行方面表示,分紅政策主要需綜合考量股東當期回報和長遠回報,由新股東和老股東利益平衡以及銀行自身未來發展需要這三個因素確定。
該行并稱,過去三年以來每年的未分配利潤已全部用于補充核心資本,支持業務發展,為股東創造持續穩定的投資回報。
除擬對分紅條款修訂增加分紅比例下限外,交行還擬規定,在上一個會計年度實現盈利,但董事會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未提出現金分紅預案的,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該行的用途,獨立董事還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新規定還包括,在制定具體分紅方案時,董事會、股東大會應當充分聽取獨立董事、監事會及公眾投資者的意見,并通過多種渠道與公眾投資者進行溝通和交流,接受獨立董事、監事會及公眾投資者對該行利潤分配的監督。
交行表示,未來將繼續推行科學合理的分紅方案,嚴格履行相關程序,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穩定性和持續性,使投資者對未來分紅有明確預期,并將繼續加強經營管理,提升業績水平,從根本上增強投資價值,提升股東回報水平。
交行最新公告發布后,在公司股吧中,敏感的股民已開始揣測并期待該行進行中期分紅。
事實上,交行本是國內第一家實施中期現金分紅的上市銀行,且在過去三年中,除去年受限于資本壓力等因素外,該行均有中期分紅。其中2009年中期分紅48.99億元,約占當年總體歸屬母公司凈利潤的16.3%;2010年中期分紅56.26億元,約占14.4%。
上個月股東大會上,牛錫明表示公司正在對下半年再次分紅進行決策研究,但最后達成與否需綜合各方意見。他向股東承諾,交行今后幾年將保持在同業中較高的分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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