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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掮客行長落馬記:地下金融灰色截面被剖開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6日 12:09  21世紀經濟報道

  6月5日下午1時許,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臨沂市看守所庭審現場,身材微胖的劉樹偉身著囚服,被法警押送入庭,與背對旁聽席的梁秀芬并排坐在被告席上。

  從銀行支行行長與VIP客戶關系,到朋友關系、再到最終成為相互指證的服刑人員與犯罪嫌疑人……此刻庭審現場的再度相逢,不知兩人心中做何感想。

  劉樹偉,現年40歲,原臨沂城市商業銀行(下稱“臨商銀行”)羅莊支行行長;2008年7月,因涉嫌詐騙被臨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5日,因金融詐騙、偽造金融票據、高利轉貸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7年。

  梁秀芬,曾是三家企業的實際控制人,2006年起,開始與劉樹偉進行著頻繁的銀企往來和資金交易。目前,她被公訴方、臨商銀行、臨沂公安指控為劉樹偉的合謀者,涉嫌罪名與劉兩項雷同,即偽造金融票據和高利轉貸;甚至被劉指控為案件主謀。

  對案件抽絲剝繭后,一張攀附銀行系統而建的地下資金運轉網絡浮出水面。時任支行行長的劉樹偉,正是締結這張資金大網的中心。他以替客戶辦理承兌票據等為由,幫助客戶籌集資金,充當借貸雙方的“過橋”中介從中漁利。

  地下金融灰色截面

  “欠了高利貸的很多錢,不跑會有人要了我的命。”這是劉樹偉在2007年10月19日“跑路”前留給親友的一句話。出逃前,劉還卷帶了一批客戶資金,但最終沒能躲過法律的懲治,次年便被抓獲歸案。

  劉樹偉1992年就進入金融系統,是臨沂金融圈的資深從業人員。1998年,他進入羅莊商業銀行羅西支行,2002年已經成為臨商銀行羅莊分理處主任;機構調整改名支行后,劉的頭銜也升為支行行長。

  被判刑后,劉樹偉案再度牽出兩場官司。一是梁秀芬依一張由劉開具的銀行交款單,將臨商銀行與劉樹偉告上法庭。第二場官司正是文首,于6月5日上午10時許正式開庭審理的梁秀芬和劉樹偉金融詐騙案。

  劉樹偉從支行行長跌落的這一跤,也剖開了臨沂區域金融業態中的灰色截面。

  2006年前后,國內票據貼現業務大幅飆升,貼現利率則遠低于當時的銀行貸款利率。央行公布的數據顯示,2006年第一季度票據融資增加3105億元,占新增貸款的25%。尤其是當年的1-4月,票據融資增加近4000億元,而此前三年,每年的票據融資增量分別僅為3428億、2385億和4700億元。

  文宏賈(化名)現在臨商銀行押運隊工作,2007年10月前,就職于臨商銀行羅莊支行羅西分理處,主要負責財會業務,還經常給劉樹偉“跑腿”,自己也曾經想如劉那般轉貸獲利。

  事實上,他轉借的多是劉樹偉的錢。一次,有個朋友的一筆銀行貸款一時還不上,文宏賈找劉樹偉借了14萬元給墊上。原本約定只用幾天,約定利息為 4000元,銀行續貸后歸還。但因續貸沒有成功,14萬也一直沒還上。

  此事劉樹偉完全知曉,也正是他無息出借給文宏賈。但文宏賈經常幫劉樹偉去“弄票”,這14萬或可算是一種報酬,劉未予追究。

  所謂“弄票”,是這個圈子里承兌匯票辦理操作過程的“隱晦術語”。

  根據文宏賈的供述,劉樹偉幫企業將承兌匯票前期辦理好后,大都叫文宏賈帶著企業的人到臨商銀行票據中心填寫票據,承兌匯票出票后,由他負責將票拿走,不給企業的人拿到。隨后根據劉樹偉的指定,再由他負責送給臨沂的一些“票販子”。

  文宏賈稱,有的票販子當時還在臨沂老市委東邊一賓館內租設數個辦公室,頗具規模。

  這些票販子事先會與劉樹偉談好貼息利率,由他們負責將票貼現后,再根據劉樹偉的要求,將現金打給劉樹偉控制的賬戶。整個流程非常快捷,往往一天就能完成一筆2000萬面值的承兌出票、貼現。

  司光密(化名)目前是臨沂一辦事處主任,同時也是一家化學品廠和瓷業廠的幕后控制人,兩家企業實為同一家,辦公地點也在同處。

  司光密的兩家公司經常在劉樹偉負責的機構里辦理承兌匯票,一般辦理匯票的保證金額度為50%到60%。有時保證金不夠,就由劉樹偉幫他搞定,但他得支付利息。

  但公司辦理承兌匯票時,一切都由劉樹偉一手操辦,司光密只需要將企業的法人章和財務章送去即可。而且,企業也往往信任這名行長,司光密有時會將這些印章直接放在劉樹偉處。企業只用承兌的差額部分,循環套開承兌匯票融資,相當于借新還舊。

  比如,在2011年11月前后,臨沂市一經貿公司法人代表汪起(化名)找到劉樹偉,說公司辦理承兌匯票交保證金還缺600萬元,請劉樹偉給予幫助。

  劉便找到了票販子林美(化名),和目前被指控的“高利轉貸”的梁秀芬。林美打到劉樹偉控制的一個賬戶上200萬元后,資金被轉到梁秀芬的軟骨素精品廠的企業賬戶上;劉樹偉又通過他所控制的妻子名字的賬戶,再轉到梁秀芬個人賬戶,加上賬戶上原有的50萬元,湊足250萬元后,又將資金轉給了汪起的這家公司賬戶。

  同時,劉樹偉又讓梁秀芬的雙發油棉的公司賬戶上轉款350萬元到汪起這家公司。通過如此的資金流徑,迅速湊足600萬元,以解汪起的燃眉之急。

  而汪起的這家企業貼現完成后,通過他所控制的另一家企業,將款分別打給梁秀芬控制的雙月軟骨素企業賬戶100萬元,雙發油棉企業賬戶500萬元,融資成本以每100萬元資金日息3000元計。

  根據司光密的供述,同期的銀行貸款利息即為每百萬元每天3000元。“一般這類收益的打款,劉樹偉不讓轉賬,怕留底,只轉現金。”這也是劉樹偉認為能規避銀行監管的招數之一。

  “金主”梁秀芬

  根據梁秀芬在法庭上的陳述,當年,經親友介紹,時任臨商銀行支行行長的劉樹偉因攬存相識了梁秀芬。

  在該名親友的引薦下,劉樹偉與梁秀芬相識后,并在劉所在的金融機構開設了兩家企業的基本戶。后來,她將自己實際控制的另一家企業——雙月軟骨素精品廠的基本戶也開到了羅莊支行。其借出的高利貸單筆數額一般為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和300萬元不等。目前,多個渠道指其僅通過劉樹偉放高利貸累積利息收入起碼上千萬。

  另據劉樹偉本人的供述,梁秀芬是他幫企業籌集承兌票據保證金的主要資金來源。劉樹偉借梁秀芬的錢也都是通過她的兩家企業辦理現金和轉賬支票,先轉到劉樹偉掌控的數十個賬戶上,有時為了規避銀行監管,先轉到梁秀芬在羅莊農村信用社個人或單位開的賬戶上,然后兩人去提現金,再由劉樹偉打到他所掌控的銀行賬戶上。

  劉樹偉給企業打保證金,就找梁借錢,每百萬元每天利息1000元,后來提高到3000元,有時甚至高達五六千元,都是劉樹偉從公司賬戶上給別的企業轉賬,大多以現金支票形式提取,然后存到劉樹偉掌控的賬戶存折上。

  開始時,劉都是按約定提前支付,辦完承兌后,將本息一并交付梁。后來,劉樹偉將商定的利息加到本金內,給她開具臨商銀行進賬單,上面蓋著羅西支行的一個“三角章”。一般寫的日期都是交款日期的延后日期,比如5月10日借款,如果雙方約定為5月25日還款的,落款時間就寫5月25日。

  之后,劉樹偉會提出款再借用一段時間,并將借款和利息累積后再寫一張繳款單,之前的繳款單就被收回了。如此利滾利,截至2007年8月27日,梁秀芬放給劉樹偉的高利貸本息已累積達到2000萬元;至同年10月25日,該本息已高達3158萬元。

  梁秀芬也是這個支行的“名人”,上上下下的人都對她比較熟悉。對她的評價大都是“精明”、“小氣”,“銀企對賬時,連一毛錢都會計較”。但至此,梁秀芬仍不承認自己借給劉樹偉的錢屬于“高利貸”,只稱是幫助劉樹偉完成支行的存款業務。

  夏廣才也是原羅莊支行的一名員工,調離該支行后,還曾找梁秀芬拉過存款。2007年10月,劉樹偉出逃后,梁曾是夏廣才最大的客戶。為了能繼續向梁秀芬攬存,她在劉樹偉事發后,幫梁秀芬解答了銀行交款單方面的法律效力等問題。因為此事,他差點被臨沂公安實施刑拘,最終被檢察院否決。

  事實上,當時基層銀行攬存考核壓力巨大,有銀行同業甚至認為,劉樹偉的一些行為并非純粹出于借貸獲利,他的很多操作模式,也在無形中保障了支行的存貸款業務。

  銀行風控暗道

  按照銀行的規定,銀企需每3個月對一次賬,但劉樹偉跑路前,有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找梁秀芬對賬。此時,梁與劉之間的信用體系已經非常脆弱。梁秀芬開始為自己積累了那么多的借款而憂慮,因為這些錢壓根沒真正進入銀行系統。

  2007年9月中旬,她要求劉樹偉填了兩張臨商銀行的現金交款單,上面蓋著銀行的現金收訖章,一張是累積形成的2000萬元,另一張是658萬元所謂“利息累積收益”,并將之前的單據收回。之后,梁就一直催著劉樹偉抓緊還錢。

  劉樹偉向梁秀芬借取的資金如何往來,因為大都通過現金方式進行,銀行的系統里沒有記錄可查。因此,律師認為這兩張單據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這兩張單據的形成,卻顯示了銀行風險管理上的不少漏洞,主要體現在銀行現金收訖章的使用上。

  臨商銀行內部人士分析,根據銀行規定,上班時,現金收訖章應由柜員使用及保管;下班時,則要放回一個帶鎖的袋子里。即便平常吃飯、上洗手間,柜員也要將這枚公章仔細保管好。

  理論上,行長是不能碰到這枚章的,但劉樹偉卻可以輕易偷蓋。

  據銀行內部人士回憶,當時放那枚公章的袋子拉鏈壞了,柜員曾經要求劉樹偉更換,但見劉沒及時更換,也就沒有進一步堅持。下班時,也只是將章和包一起放到一個大的鐵皮箱里給鎖上。平常吃飯或上洗手間的時候,有時也沒及時收好,這才讓劉樹偉有機可乘。

  另外,支行一些員工也有發現,劉樹偉處收有其他企業印章、存折的現象,并有向企業轉賬等行為。

  對于前述兩張重要證據——銀行繳款單,劉樹偉供述稱,當時他在梁秀芬的威逼下,在上面做了些手腳,故意寫了多處不符規定的內容。

  比如,根據業務規定,如果該筆款入賬的話,上半部分為客戶填寫,下半部分為銀行填寫,臨商銀行正式入賬的現金交款單下半部分均有銀行及其打印信息,但給梁秀芬的則不是銀行機器打印的。而這兩份交款單,實際只是前臺辦理業務時使用,前臺以外不能使用的。

  不僅如此,這兩張交款單為對公使用的業務單據,上半部分明示為“單位填寫”,而梁秀芬當時要求寫的是個人名字。此外,現金交款單上有劉樹偉本人簽字,但臨商銀行規定,行長不能接觸柜臺業務,更不能收客戶款項。以上這些都說明了這份單據是假的。而且,名字中,梁秀芬的“芬”也被劉樹偉故意寫成了“粉”字。

  于是,兩張重要證據——銀行交款單的真偽與法力效力成了本案的癥結所在。不僅如此,案件本身疑點重重,控辯雙方各執一詞。仍以上述交款單為例,梁秀芬稱兩張交款單記錄的2000萬元為劉的借款本金,685萬元為借款利息,但劉樹偉的供詞剛好相反。

  諸多疑點需待法庭進一步審理,本報也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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