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曉萍 談儒勇
編者提示:在中小企業面臨的諸多困難中,首要的是融資難。由于正規金融不能滿足一些中小企業的資金渴求,這些企業被逼卷入民間借貸甚至高利貸,也逐漸脫離實業,給國家的金融安全帶來隱患。如何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成為各界關注的話題。
當前,中小企業處于內憂外患的雙重夾擊,生存壓力較大。在中小企業面臨的諸多困難中,首要的是融資難。由于正規金融不能滿足一些中小企業的資金渴求,這些企業被逼卷入民間借貸甚至高利貸,也逐漸脫離實業,給國家的金融安全帶來隱患。我們認為,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須從制度創新入手,包括鼓勵新設微型金融組織,創辦合作銀行(區別于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進一步進行細分,探索各種可行的信用增級模式等等。
中小企業緣何融資難
我國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問題突出,據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的3.8萬家小型微型工業企業經營狀況顯示,僅有15.5%的小型微型企業能夠獲得銀行貸款。
為了應付眼下的融資難問題,不少中小企業主求助于民間借貸。但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無異于飲鴆止渴。一些中小企業目前的利潤才3%左右,但民間借貸的年利率已達到3050%;傳銷式的民間借貸進一步加劇了中小企業的負擔。企業的利潤遠遠抵不上利息,資金鏈一旦斷裂,眾多中小企業主將難以為繼。
在一系列內外因素的夾擊下,中小企業發展步入寒冬。如何讓中小企業在逆境中生存,并在逆境中完成升級、轉型,成為政府關注的一個課題。
現行政策沒有對小微企業貸款進一步細分,沒有在小企業貸款與微型企業貸款方面體現監管差別與財稅政策差異。目前的監管政策把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的貸款統稱為小微企業貸款,把小型企業貸款與微型企業貸款混在一起。這種劃分標準過于籠統,對銀行來說,發放幾百萬元的貸款,與發放幾萬元或幾十萬元的貸款,不宜相提并論。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于2011年6月聯合印發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將中小企業進一步劃分為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與之相對應,銀行應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有區別地開展相關業務。在將來的政策設計中,應該考慮將小型企業與微型企業貸款區分開來。對于微型企業貸款,應該加大政策傾斜的力度。
在實際中,我們發現,中型企業市場運作比較好,融資難的問題并不突出;小型和微型企業的融資環境正在惡化,特別是微型企業。微型企業在吸納城鎮就業人口、活躍地方經濟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轉型、升級都需要資金的支持。然而,微型企業與生俱來的脆弱性使得正規金融對其望而卻步,同時,民間借貸的高利率也是它們難以承受的。因此,小微企業需要政府的扶持。對于那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能廣泛吸納就業人員、推動科技進步的小微企業,可以考慮從稅收優惠、財政支持以及政府擔保等方面為其經營、融資提供便利,為其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對小微企業的支持還應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作用,這方面,美國、德國和日本的經驗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一部分民間借貸脫離實體,沒有發揮其拾遺補缺之作用。按理說,一些做實業的中小企業因為種種原因,不能或不愿從銀行獲取資金,一個替代辦法便是通過民間借貸來滿足生產經營對資金周轉的需要。一個政府愿意看到的景象是,民間借貸替代了正規金融,支持企業的正常經營。但事實卻是,企業參與民間借貸,主要是為了“傳銷”,即把籌措來的錢以更高的價格借給其他主體,賺取利息差。資金通過層層加碼,到了最后,利率已非常高,最后必然與投機相連。否則,無法支付如此高的利率。資本的天性是逐利的,一直以來對民間資本監管的缺失,最終導致了民間借貸以一種畸形的方式存在,這時,民間借貸就有可能會損害實體經濟的發展。一邊是大量的資金用途沒有著落,熱衷于投機炒作;另一邊是許多嗷嗷待哺的小微企業。倘若政府能通過制度安排,在兩者之間架起橋梁,實現資金的合理流動,這對資金的供給方和需求方來說,都是最佳的選擇。
新型金融機構的發展遇到“瓶頸”,發揮不了預期的作用。在農村,三類新型金融機構(即農村資金互助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中,唯一值得說的是村鎮銀行。村鎮銀行得到了地方政府與監管部門相對多的支持,但即便如此,目前設立的村鎮銀行數量仍然遠遠達不到銀監會的規劃要求。村鎮銀行的主要問題是發起行的干預偏多,股東之間的矛盾較多,偏離支農目標等。在城市,小額貸款公司只在個別省份得到較好發展(如內蒙古、江蘇、浙江等地)。小額貸款公司由于只貸不存,除了自有資金外,只能按不超過資本金50%的比例向銀行拆借用以放貸,因此規模受到了限制。不少小額貸款公司開業數月便告“斷糧”,難以發揮作用。特別是,小貸公司沒有被賦予金融機構的身份,限制了其業務的開展。
小微金融服務的供給嚴重缺失和滯后。實踐證明,大型金融機構難以滿足中小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融資需要。在我國,微型金融機構至今仍是空白。微型企業是需要國家大力扶持的,成立微型金融機構,對于微型企業的發展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為此,可以考慮在社區或專業市場設立微型金融機構,讓每家微型金融機構在狹小的細分市場上提供服務。并且,應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這個領域,讓民間資本成為微型金融機構的主要入股資金。
政府與業界存在一個認識誤區,認為商業銀行比合作銀行制度優越,商業銀行是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方向與終極歸宿。實際上,合作銀行在我國有長期的生存土壤,而且更切合我國不少地方的實際。比如,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企業的資金實力不強,達不到入股商業銀行的要求。但是,這些小企業能夠入股組建合作銀行(合作銀行對入股比例有上限要求,天然地限制大股東的存在),通過合作銀行的制度安排,為自己提供金融服務。也就是說,商業銀行的股東,其利益體現形式單一,主要為分紅與股權升值;但合作銀行的股東或社員,其利益體現形式多元化,不僅有商業銀行股東具有的利益形式,也有其所不具有的利益形式(優先為內部社員提供信貸是合作銀行的內在要求,而商業銀行限制為股東提供服務)。合作銀行的生存土壤是熟人社會,商業銀行的生存土壤是生人社會;合作銀行可獲得更多的稅收優惠;合作銀行的監管適用屬地化,而商業銀行的監管可采用垂直式。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破解對策
創新金融制度
為引導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融資,政府可以考慮從稅制設計、財政政策、利率市場化等方面入手。具體而言,政府可以考慮通過財政政策,對特定規模以下的小微型企業的小額貸款實行減免稅安排,并在稅前撥備損失準備金、不良貸款核銷、風險補償等方面給予這些機構更大力度和更長期限的政策支持(在這方面,我們看到,銀監會發布的“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已經有所體現);適當擴大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財稅激勵政策的覆蓋范圍,對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典當行和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給予財稅政策的激勵;實行利率差別對待政策,允許小額貸款利率浮動大,大額貸款利率浮動小,鼓勵金融機構為小企業服務。同時,對于我國司法解釋中借貸利率超過央行基準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的規定,也應予以適當修改。
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適度放松社區銀行和村鎮銀行的設立條件,鼓勵開設服務于中小企業的微小型金融機構,并把專業化經營或社區化經營的小銀行以及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信用社辦成真正的合作銀行,并長期堅持。大力推廣浙江泰隆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提高市場競爭程度,減少對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同時,針對不同類型的中小企業提供差別化的金融服務,并實行差別化監管政策,對小銀行適當放寬存貸比要求。
鼓勵小微型金融組織混業經營。小微型金融組織的服務對象與現有的金融機構有著較大區別,對其的監管也應區別于現有的金融機構。讓小微型金融組織不受束縛,允許其在法律的框架內涉及多方面的業務,自負盈虧。這樣一方面可以極大提高小微型金融組織服務小微型企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整個金融市場的發育水平,完善金融體系。
民間借貸陽光化
地方政府應多組織資金供求洽談會,在民間資本與小企業之間鋪設好橋梁,將民間資本與小企業對接。為了保護借貸人利益,需要中間人約束雙方,政府可以出資設立擔保機構,讓擔保機構牽頭,方便資金供求洽談會的進行。同時,借貸利率應由供求雙方協商,政府不應過多管制。為了使民間借貸盡快浮出水面,政府應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在條例中,對民間借貸各方都應規范,使得民間借貸在規范的框架內進行;同時,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從而縮小銀行存款與民間借貸的利率差,抑制民間資本向體制外流動;建立資金流向的監控機制,隨時掌握資金的流向,以便于調控。總之,對待民間借貸,宜“疏”不宜“堵”,面對市場需求,我們應大力發展合法合規、監管透明的中小微型金融機構,允許民間資本的進入,把這些“散兵游勇”“熱錢”變成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正規軍”“長流水”。
創新融資產品
目前,對中小企業困局的關注主要集中在其債務融資方面,我們認為,應按中小企業的特征對其進行進一步分層,對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應該鼓勵它們更多地采用私募、風險投資等直接融資形式,而對于那些低成長性而收益又相對穩定并能吸收大量勞動力的中小企業則更多地采用間接融資。在這方面,各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機構的特色,推出一些針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產品。樹形貸款作為一種創新型金融產品,為中小企業小額貸款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新思路。
在樹形貸款模式中,金融機構直接面對中間機構,這些中間機構包括商會、行業協會、管委會、小貸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中間機構再面對分散的小微企業。中間機構(例如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樹形貸款模式中居核心地位,是樹的“主干”;小微企業則是樹的“樹葉”;金融機構則像土壤一般供給養分。金融機構僅需對樹干進行直接管理,再由“主干”對“樹葉”進行具體管理。
樹形貸款模式因此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金融機構與分散的小額借款者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與分散監督難度大等問題,也有效幫助金融機構規避了同分散客戶達成交易的成本過高問題。在具體操作上,金融機構可以推行一系列激勵政策,使中間機構與自己形成利益共同體,在監督小企業上有效降低代理成本。
“新非公36條”
與“放開市場準入”和“民間借貸陽光化”一致,允許并方便民間資本投資于包括金融業在內的若干傳統上僅由國有資本壟斷和或僅對外國資本開放的行業。
信息透明化
各政府部門應及時公開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和數據。數據的缺失或失真往往使得眾多民間團體、學術機構陷入一種“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境地。為了更好解決當下的企業經營困境,政府應該集思廣益,采納來自各方的不同意見。讓眾多的民間團體、學術機構獲得真實數據,參與問題的探討,提出解決方案,百利而無一害。
(作者單位為上海財經大學小企業融資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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