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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致客戶虧損5300萬案續:余值歸屬再起糾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1日 02:22  中國經營報微博

  編者按:我們無意把目光聚焦在本案的主角渣打銀行本身,讀者向本報反映的維權事件,跨度兩年,其間理財市場從產品到操作都經歷了不小變化,本報道旨在還原一個理財市場的投資風險案例,希望投資者面對眼花繚亂的理財產品時,能把風險和未來可能出現的自身權益保護問題考慮得更為仔細全面。

  許浩

  在歷時兩年有余,付出1200萬元的訴訟成本之后,宋文洲終于打贏了與渣打銀行(微博)之間的理財產品合同糾紛官司,但是此事卻并未了結。近日,宋文洲在向渣打銀行索要其賬戶里的400多萬元的理財產品余值時,該行的回復是,不能退回。

  而在此之前,宋文洲所購買的渣打銀行理財產品已經虧損了5300萬元。

  投資者究竟有無權利索回自己賬戶里的理財產品余值?其他投資者能從此案中得到哪些風險警示呢?

  八成本金蒸發

  身為商人的宋文洲最近很忙,不是為自己的生意忙,而是為了自己和渣打銀行之間的一系列糾紛,忙著接受各路媒體的采訪。

  宋文洲與渣打銀行之間的糾紛的要從四年前說起。

  2008年年初,一位渣打銀行北京中關村支行(以下簡稱“渣打銀行”)客戶經理敲開了宋文洲的家門,向他推銷一款渣打銀行的理財產品。

  “這款渣打銀行的理財產品,不但在收益方面很有吸引力,而且可以提前贖回。”宋文洲對記者回憶說,提前贖回這一點讓他頗為心動。這意味著,一旦發現產品有虧損跡象,就可以隨時將投入的資金拿回來,避免被套牢的風險。

  2008年3月,宋文洲先后向渣打銀行購買了四款不同的理財產品,總計金額約為人民幣1億元。

  因為宋文洲常年在日本經商,而恰好簽訂合同時又在日本無法回國,因此,經協商后,雙方決定通過電話錄音方式簽訂合同。“訂立合同時,渣打銀行的工作人員在電話里逐字逐句地把協議內容讀給我,要我確認回答。”宋文洲說。

  而連宋文洲自己都沒有想到的是,正是這份錄音,成為了日后與渣打銀行官司勝負的關鍵證據之一。

  在合同簽訂不久后,宋文洲就發現全球經濟環境的下滑之勢,而他向渣打銀行簽訂的本金合計約6500萬元人民幣的兩款理財產品——《境外股票掛鉤可轉換結構性票據理財產品》,理財編號分別為QDIISN08017E(CNY)和QDIISN08012E(CNY),和全球經濟形勢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為了避免投資風險,2008年5月,宋文洲致電渣打銀行,要求贖回上述兩款理財產品。

  “我給渣打銀行的客戶經理打電話要求贖回,但他總是拖著,勸我再放一陣子。”宋文洲說。

  其間,眼見全球經濟形勢日益惡化,宋文洲心急如焚,他直接打電話給渣打銀行北京分行的一位高管。

  而這位高管的答復讓宋文洲大吃一驚。“中午,他對我說沒有問題,產品可以贖回,可到了晚上就打電話告訴我說,經過開會研究這份理財產品不能贖回。”宋文洲說。

  隨后,宋文洲與渣打銀行的多次交涉都無果。

  這時,一場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嘯爆發。宋文洲所購買的上述兩款理財產品,累計損失高達約5300萬元,超過本金的80%。

  至此,宋文洲對渣打銀行徹底失去了信心。2009年6月,他一紙訴狀將渣打銀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合同關系,返還本金,并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

  余波未了

  兩年多的訴訟,宋文洲終于打贏了官司,并付出了1200萬元的訴訟費用。

  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法院判定渣打銀行違約,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渣打銀行賠償,宋文洲獲賠5300余萬元。接到判決后,渣打銀行如期向宋文洲的賬戶轉入5321萬元賠償金。

  然而,此事并未結束。2012年3月,宋文洲查詢其在渣打銀行的賬戶時,發現其賬戶中的理財產品余值已經沒有了。

  “當時,我還以為是自己搞錯了,咨詢了相關法律人士后,他們告訴我理財產品余值應該歸我所有。”宋文洲說。

  宋文洲認為,法院判決渣打銀行賠償他的5300余萬元,是根據“投資額減去產品余值”計算出來的,也就是說,產品余值不包含在損失數額之內。

  “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理財委托關系,但該產品余值仍在我名下,歸我所有,仍應由我隨時行使,這是最基本的常識。”宋文洲說。

  4月12日,宋文洲致函渣打銀行,要求渣打銀行“收到本函后,務必即刻給付其產品余值(450余萬元)。”

  對此,渣打銀行起初回復表示,將立即研究評估。然而,4月17日,渣打銀行又回函表示,宋文洲提出的對產品余值的主張,并未獲法院判決的支持。

  渣打銀行建議宋文洲:如認為判決支持了您的主張,則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對判決有異議,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解決。除此之外,渣打銀行稱宋文洲,“公開發布了諸多與事實不符的言論,損害了我行的形象。”

  “這簡直是強盜邏輯,法院都已經判決我勝訴,并解除了雙方的合同關系,理財產品余值不歸我,歸誰?”宋文洲對記者表示,不能接受渣打銀行的解釋。

  宋文洲認為,渣打銀行讓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解決問題”,是在設置法律邏輯陷阱。“渣打銀行侵占我的理財余值,是在判決生效后的另一次獨立性的違法行為。這是之前的判決里無法預測,更無從同時判決的。渣打銀行讓我去法院起訴,就等于我把原本就屬于自己的財產,請求法院再判令歸屬我,簡直是多此一舉。”

  對宋文洲的一系列質疑,記者致函渣打銀行,但截至記者發稿前,渣打銀行并未給予回復。

  大額銀行理財須謹慎

  宋文洲與渣打銀行之間的糾紛仍在繼續,誰是誰非尚無定論。

  據悉,終審判決書并未涉及賬戶余值的歸屬問題,而這成為了宋文洲與渣打銀行此次爭議的焦點。

  究竟什么是理財產品余值;銀行與投資者解除合同關系后,理財產品余值該歸誰所有?

  知名金融律師、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告訴記者,理財產品余值是指賬戶資金運作后留下的產品的價值,即通常所說的賬戶余額。

  對于理財產品余值的歸屬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銀行與投資者解除合同關系后,理財產品余值應該歸投資人所有。

  但是,楊兆全提醒投資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對原告未請求的事項,法院不得作出判決。“以宋文洲訴渣打銀行案為例,一般人的直覺,都會認為渣打銀行在賠償損失后,歸還產品余值是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是,嚴格從判決的內容來看,渣打銀行確實無須返還賬戶內的余額。”

  楊兆全進一步解釋道,本案中,宋文洲與渣打銀行之間的一切法律關系,包括資金的往來及運用,都是以雙方簽署的理財合同為基礎。而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合同,那么在執行了判決書后,雙方就不再有任何法律關系,當然也包括渣打銀行沒有返還資金的義務。

  但資深金融律師張遠忠并不認同此種說法。他認為,銀行與投資者解除合同關系后,理財產品余值就應該歸投資人所有:在法院判決解除投資者和銀行之間的理財合同之后,銀行就有返還投資人名下財產的法定義務,此項義務,不能因為投資人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或者法院判決書遺漏而消滅。

  “如果渣打銀行無合法理由不返還宋文洲名下的理財產品余值,那么宋可以對渣打銀行提起侵權訴訟。”張遠忠說。

  近年來,銀行理財產品糾紛案件激增,僅2011年,上海一中院及其轄區法院受理銀行理財產品糾紛案件就達80余件。該院金融庭認為,銀行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夸大收益、回避風險、推銷產品不分對象等問題是銀行理財糾紛頻發的原因。

  張遠忠提醒投資者,現在銀行金融理財產品的合同文本非常復雜,包括產品介紹、權利義務等多個條款;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往往只能看到最后收益,卻很難理解整個產品運作的過程,也缺乏理解它的專業知識。“尤其是,外資銀行理財產品的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更為不可預測。因此,投資者在進行大金額的投資時,一定要聘請相關專業人士(律師、理財師等)把關,以防范陷阱和風險。”

  此外,張遠忠建議投資者,在簽訂理財合同時,要盡量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做好錄音。

  根據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在向客戶說明有關投資風險時,應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

  “如果投資者有證據證明,銀行未履行上述義務,將會在維權訴訟中處于有利地位。”張遠忠說。

  宋文洲與渣打銀行糾紛始末

  2008年初

  渣打銀行向宋文洲營銷理財產品。

  2008年3月

  宋文洲購買四款渣打銀行理財產品,金額總計約1億元。

  2008年5月

  宋文洲致電渣打銀行,要求贖回本金合計約6500萬元的兩款理財產品,但被拒絕。

  2009年6月

  宋文洲起訴渣打銀行,要求解除雙方合同關系,返還本金,并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

  2011年7月

  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判定渣打銀行違約,宋文洲獲賠5300余萬元。

  2012年3月

  宋文洲發現其渣打銀行賬戶中理財產品余值不翼而飛。

  2012年4月12日

  宋文洲致函渣打銀行,要求返還理財產品余值。

  2012年4月17日

  渣打銀行回函稱,宋文洲的主張并未獲法院判決支持,并建議宋文洲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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