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8日訊 (記者 林磊) 昨日,在渣打銀行(微博)購買理財產品虧損5300萬元的宋文洲先生得到該行的最新回復,在其賬戶里的理財產品余值不能退回。“這意味著渣打還有侵占我400多萬元的私有財產。”宋文洲對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
截至發稿時,中國經濟網記者反復致電渣打銀行相關人士,對方表示沒有更新回復。
三年官司退還5300萬
2008年3月,宋文洲購買了渣打銀行兩份理財產品,合同約人民幣6400萬。因宋文洲當時在國外,合同通過電話錄音簽訂,合同明確規定客戶可以提前贖回。三個月后,他欲實施贖回時,先被建議不要贖回,之后渣打工作人員告之其所購產品不能贖回。
為維護自己的權益,2009年6月宋文洲在北京向渣打銀行提起訴訟。在經歷三年多、耗資1200多萬元之后,北京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在宋文洲提出提前贖回的時候,渣打銀行中關村銀行拒絕履行,致使其遭受損失,渣打銀行中國分行應該承受違約責任。
此后,渣打銀行方面向宋文洲支付了5300萬理財損失賠償。宋文洲也在之后很長時間沒有再管理其在渣打的理財賬戶。
拒退產品余值
令宋文洲沒有想到的是,2012年3月,他查詢賬戶時,其賬戶下的理財產品余值已經不再歸其所有了。
經咨詢相關法律人士后,宋于4月12日致信渣打銀行,聲明“法院判決貴行賠償我的損失5300余萬元,該損失的數額是“投資額減去產品余值”計算出來的,即產品余值不包含在損失數額之內。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理財委托,該產品余值仍在我名下,歸我所有,仍應由我隨時行使,這是最基本的常識。”并要求渣打銀行“收到本函后,務必即刻給付我產品余值(450余萬元)。”
渣打銀行起初回復表示,將立即研究評估。昨日,渣打銀行正式對宋回復表示,其現在提出的對所謂產品余值的主張,并未獲得法院判決的支持。并批評宋“公開發布了諸多與事實不符的言論,損害了我行的形象。”
被指違法侵占
宋文洲隨即表示,不能接受這樣的解釋,并再次致信渣打。
他在信中表示,“法院判決只是對貴行違約拒絕提前贖回的判決,判決生效前,貴行還沒有侵占我的理財余值。貴行侵占我的理財余值,是在判決生效后的另一次獨立性的違法行為。在這之前的判決里無法預測,更無從判決。從判決里找依據是理屈詞窮,也是在低估他人智商。
宋文洲認為,自己不同意渣打的侵占不是爭議,是渣打單方面的違法,渣打編造并強加與自己的所謂“爭議”不存在。
他還指出,渣打銀行應該立即正視法院判決生效執行后又再次違法的事實,不要繼續藐視法律,打壓客戶。客戶如何合法維權,是客戶的自由,用不著銀行提醒。渣打銀行在提醒別人之前,必須正視包括自己在內的眾多的受害客戶群體的存在,不要運用各種公關手段壓制他們的聲音。
中國經濟網記者就違法侵占問題反復致電渣打銀行,未收到回復。
附件一(4月12日宋文洲致信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中關村支行并張永新先生:
我2008年3月在貴行購買了兩款《境外股票掛鉤可轉換結構性票據理財產品》QDIISN08017E(CNY)和QDIISN08012E(CNY),理財本金合計約6500萬元人民幣(以下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元)。后因該理財合同糾紛,法院終審判決認定貴行違約,判決解除理財委托,在扣除我名下理財產品余值(450余萬元)后由貴行賠償我的損失5300余萬元。
2012年3月14日,經向貴行查詢發現,我名下的理財產品余值被貴行在毫無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非法侵占,嚴重侵犯我的合法財產權利;在我當即向貴行主張該理財產品余值時,貴行無理拒絕支付。后經與貴行多次交涉,貴行至今仍未停止侵權并給予妥善解決。
為此,我特致函貴行并再次鄭重聲明:
1、法院判決貴行賠償我的損失5300余萬元,該損失的數額是“投資額減去產品余值”計算出來的,即產品余值不包含在損失數額之內。
2、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理財委托,該產品余值仍在我名下,歸我所有,仍應由我隨時行使,這是最基本的常識。
3、對此,不僅判決書中予以了明確,而且貴行代理律師也曾在近期專門致電訴訟案件承辦法官予以了確認。
4、貴行在毫無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不顧法院判決,拒不支付我產品余值并非法侵占,嚴重侵犯我的合法財產權利。
因此,針對貴行的侵權行為,我在此特要求:
1、貴行收到本函后,務必即刻給付我產品余值(450余萬元)。
2、若貴行不按期履行,則我保留通過法律途徑及其他可能的合法渠道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媒體和政府主管部門等)維護我的合法財產權利和解決爭議的權利。
宋文洲
2012年4月12日
附件二(4月16日渣打銀行回復宋文洲)
致:宋文洲先生:
您于2012年4月12日致我行的關于QDIISN08017E(CNY)及QDIISN08012E(CNY)理財產品余值的來函,我行已收悉。我行正會同上級行的法律合規部門對您的來函進行慎重討論與評估,并將盡快給您書面答復。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支行
2012年4月16日
附件三(4月16日宋文洲致信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
無論貴行答復如何,我方都有前往貴行實施提取理財款的權利,屆時請貴行律師和經營層接待。
我方將有律師和媒體參加。
宋文洲
2012年04月16日
附件四(4月17日渣打銀行回復宋文洲):
致宋文洲先生:
對于您通過宋文英女士口頭提出的索要QDIISN08017E(CNY)及QDIISN08012E(CNY)理財產品項下所謂余值的要求,我行已于3月27日通過電話口頭明確答復宋文英女士,表示我行在該兩款理財計劃項下對您已不具有任何給付義務。當日您致電我行,表示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對于您于4月12日發來的郵件中提出的法律問題,我行也已經表示:我行正會同總行的法律合規部門對您的來函進行慎重討論與評估,并將盡快給您書面答復。
在此情況下,您又于4月16日發來郵件,聲稱無論我行如何答復,您都會帶律師和媒體來我行一同索要產品余值。我行認為,您的上述行動并不有助于雙方爭議的解決。
在QDIISN08017E(CNY)及QDIISN08012E(CNY)理財產品到期前,您曾經通過訴訟提出解除《產品說明書》及退還投資本金的訴訟請求。在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生效判決后,出于對法律的尊重,我行已按期完全地履行了判決。
您現在提出的對所謂產品余值的主張,并未獲得(2011)一中民終字第3221、3229號判決的支持。如您認為判決支持了您的主張,則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您對判決有異議,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解決。
雖然您曾經表示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一爭議,但隨即又公開發布了諸多與事實不符的言論,損害了我行的形象。我行認為這種做法并不可取。我們一貫重視在中國法規及政策的框架下,尊重客戶的合法權益,公平公正地處理每個客戶所反映的問題。我行希望您以客觀、冷靜的態度對待爭議,并選擇合理合法的解決途徑。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支行
2012年4月17日
附件五(4月18日宋文洲致信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貴行的回復,我不能接受。
首先,當貴行拒絕我提取自己名義下產品余值時,我電話勸告說“要按法律程序辦事”,沒說“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貴行不應肆意編造,貴行侵占客戶理財款,是違法,不是爭議。
我4月12日再次以書面形式提出對我名義下理財款的權利,聲明將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媒體和政府主管部門等”手段維權。貴行在拖了4天之久,才以書面回答“我行正會同總行的法律合規部門對您的來函進行慎重討論與評估,并將盡快給您書面答復。”
我立即回復到“無論貴行答復如何,我方都有前往貴行實施提取理財款的權利,屆時請貴行律師和經營層接待。我方將有律師和媒體參加”。對此,貴行說“我行認為,您的上述行動并不有助于雙方爭議的解決”。請問貴行為什么怕律師在場?為什么怕媒體在場?為什么怕透明?貴行是不是以為私下了之就是解決問題了呢?貴行有沒有道德準則?有沒有說明責任?
我向法院申訴的是貴行違約拒絕提前贖回,要求的是貴行賠償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終審完全支持我的主張。貴行的“您現在提出的對所謂產品余值的主張,并未獲得(2011)一中民終字第3221、3229號判決的支持”是詭辯。3221、3229號判決只是對貴行違約拒絕提前贖回的判決,判決生效前,貴行還沒有侵占我的理財余值。
貴行侵占我的理財余值,是在3221、3229號判決生效后的另一次獨立性的違法行為。在這之前的3221、3229號判決里無法預測,更無從判決。從3221、3229號判決里找依據是理屈詞窮,也是在低估他人智商。再說,沒有規定的事情,貴行就可以為所欲為了嗎?這不和“A子計劃里沒說可提前贖回就是不可以提前贖回”的詭辯如出一轍嗎?貴行不是因此剛剛在3221、3229號判決里被判了違約嗎?
怪不得貴行在4月26日給經濟網的答復中仍稱“本案理財產品的合同從未約定在A階段可以贖回”,你們至今仍在用“渣打理論”公開否定法院終審,公開調戲中國法院,公開低估中國民眾的智商。
“如您認為判決支持了您的主張,則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您對判決有異議,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解決。”貴行沒有資格說這種話。我的關于“貴行違約,賠償損失”的主張,早已在3221、3229號判決里得到完全支持,并獲執行,我怎么會有異議呢?有異議的是貴行,貴行在給經濟網的回復里仍稱“本案理財產品的合同從未約定在A階段可以贖回”,這不是最好的見證嗎?
不同意侵略不是爭議,不同意強奸不是爭議。我不同意貴行的侵占不是爭議,是貴行單方面的違法。因此在此,我鄭重告知貴行,貴行的回復我拒絕接受,貴行編造并強加與我的所謂“爭議”不存在。
貴行應該立即正視3221、3229號判決生效執行后又再次違法的事實,不要繼續藐視法律,打壓客戶。客戶如何合法維權,是客戶的自由,用不著貴行提醒。貴行在提醒別人之前,必須正視包括我在內的眾多的受害客戶群體的存在,不要運用各種公關手段壓制他們的聲音。那些錢還不是貴行從包括我這樣的客戶那里賺來的嗎?把錢用在改善體質,提高服務上才是正道。
你們應該知道中國的諺語“紙包不住火”。貴行的壓制隱瞞惡習,從長遠角度來看也是在危害貴行自己。貴行務必改組經營層,重整企業文化,加強守法培訓,提高服務質量。這也是我作為一個大客戶老客戶的忠告吧。
但是我必須重申,本來屬于客戶的財產,是受中國法律嚴密保護的。我有隨時前往貴行提取的權利。萬請知之。
宋文洲
20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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